| 索 引 号 | 640422001/2025-00035 | 发文时间 | 2025-10-16 |
| 发布机构 | 西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 号 |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 标 题: | 西吉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的通告 | ||
为进一步做好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切实维护良好生态环境,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固原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固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森林草原野外防火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西吉县人民政府决定划定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区和限燃限放区,科学管控烟花爆竹燃放。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管控范围
本通告适用于西吉县行政区划范围。
二、禁限燃放烟花爆竹时间
(一)严禁燃放烟花爆竹时间
1.重污染天气黄色以上预警信息发布和启动重污染天气响应期间,本县行政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2.高考、中考期间,本县行政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限定烟花爆竹燃放时间
按照《固原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第五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实行限制燃放”之规定,元旦、春节、元宵节期间允许燃放烟花爆竹时间为:元旦、除夕、正月初一、正月十五全天,腊月二十三至腊月二十八、正月初二至正月初七、正月二十三(7时至24时),婚丧嫁娶及公安部门批准的燃放活动除外。
三、禁止燃放区域
(一)县城内东至安居路,南至滨河路,西至苏堡路,北至团结路。
(二)除以上县城禁止燃放区外,以下区域任何时段严禁燃放烟花爆竹:
1.车站、公交站点、桥梁等交通枢纽、县域公路以及周边100米以内;
2.加油(气)站、液化气供应站(点)、油库、仓库、机动车停车场、输油(气)管道等禁火区或者其他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以及周边100米以内;
3.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
4.国家党政机关驻地及企事业单位办公场所、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养老机构、福利院、工业园区等公共场所以及周边100米以内;
5.图书馆、博物馆、文物保护区、重点保护的名胜古迹等公共文化场所以及周边200米以内;
6.林区、公园、绿地、草原及其边缘地带和河湖冰面、风景名胜区等重点防火区以及周边500米以内;
7.商场、集贸市场、公共文化设施、宗教活动场所等室内外人员密集场所;
8.农村地区大棚、粮垛、柴草垛、沼气池等易燃易爆区域以及周边500米以内;
9.使用易燃可燃外保温层的高层建筑和耐火等级较低的建筑物周边以及地下建筑物、在建施工现场等;
10.法律法规规定或县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四、限制燃放区域
禁止燃放区域以外的其他区域划为烟花爆竹限制燃放区域,在限放区域内允许燃放《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中规定的C、D级烟花爆竹产品。
五、燃放安全管理
在限燃限放区域燃放烟花爆竹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将点燃的烟花爆竹向行人、车辆、建筑物、构筑物、窨井投射、抛掷;
(二)不得将点燃的烟花爆竹对准和指向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
(三)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和影响交通秩序;
(四)不得在住宅小区院内、房屋公共走廊、楼道、屋顶、阳台、窗户燃放烟花爆竹;
(五)不得在汽车、三轮车、摩托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上燃放烟花爆竹;
(六)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燃放方式。
六、禁限放种类
(一)国家标准《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中的A级、B级烟花爆竹;
(二)拉炮、摔炮、砸炮等危险性大、含高敏感度药物的烟花爆竹;
(三)燃放时主体升空的烟花爆竹,如旋转类、双响炮等;
(四)“三无”产品和“孔明灯”;
(五)其他禁止燃放的烟花爆竹产品。
七、严格烟花爆竹燃放公共安全管理
(一)各乡镇根据本辖区实际,严格落实“网格化”安全管理责任,划定安全燃放区域,做好燃放安全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
(二)应急、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加强对摆摊设点非法出售烟花爆竹问题的查处整治。
(三)自然资源、林业和草原等部门要统筹指导林区周边的村组做好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工作,严防引发山林火灾。
(四)社区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制止非法燃放活动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引导居民、村民移风易俗,依法、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
(五)广大群众要通过正规合法渠道购买烟花爆竹,严格遵守燃放管理规定,远离禁止燃放区域,按照说明正确安全燃放烟花爆竹。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要有监护人陪同。
八、其他事项
(一)违反本通告规定在限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不按要求燃放的,由相关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焰火晚会必须由公安机关审批通过后方可举办。
(三)国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县有关烟花爆竹管理规定。
(四)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县纪委监委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鼓励广大群众积极举报全县范围内非法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等行为。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28年10月16日。
监督举报及应急电话:
应急管理:0954—3012142
交通运输:0954—3012671
生态环境:0954—3013863
市场监管:12315
消防救援:119
公安机关:110
西吉县人民政府
2025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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