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640422001/2025-00034 | 发文时间 | 2025-10-16 |
| 发布机构 | 西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 号 |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 标 题: | 西吉县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森林草原禁火的通告 | ||
为有效防范森林草原火灾,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和森林草原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森林防火办法》及固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森林草原野外防火的决定》等有关规定,特发布本禁火通告。
一、禁火时段
从本禁火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26年5月31日为全县森林草原禁火期。
二、禁火区域
在全县辖区内所有森林、草原、生态治理项目区(包括集体、联户、个体、荒山造林区及退耕还林区)、自然保护区及距林草地边缘水平距离一定范围内为禁火区域。
三、禁火内容
在禁火期和禁火区域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必须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一)严禁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林区和草原。
(二)严禁焚烧秸秆、杂草杂物、烧灰积肥及其他农事用火行为。
(三)严禁在进行祭祀活动时点烛、焚香、烧纸、燃放烟花爆竹和放孔明灯等用火行为。
(四)严禁吸烟、点火照明、取暖、野炊、狩猎和举办篝火等活动。
(五)严禁其他易引发森林草原火灾的活动和行为。
四、禁火区特殊用火规定
(一)确需在禁火区域内野外生产用火的,必须经县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并采取必要防火措施。
(二)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抢修设备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必须经县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在符合条件时组织实施。
(三)其他确需在禁火区域内用火的,必须严格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采取必要防火措施。
五、其他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严格落实森林草原防火属地管理责任,林业和草原、应急管理和公安等部门按照"三定"职责落实部门责任,护林员按照责任区域落实巡护责任。森林经营(管护)单位和个人在其经营(管护)范围内负有森林草原防火责任,必须落实各项禁火措施。电力、通讯、燃气等行业,易燃易爆品仓库、寺庙、农家乐等重要风险点,要进行全面排查,及时消除森林草原火灾隐患。
(二)进入林区、草原的车辆和个人,应自觉接受检查登记,严格执行扫码或实名登记再进入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该规定。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野外用火,应立即向森林草原防火主管部门反映,发现森林火情时,要立即向当地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或当地政府报告。
对违反本禁火通告的,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0954-3012142
县林业和草原局资源保护室:0954-3012119
吉强镇:0954-3018842 兴隆镇:0954-3779018
将台堡镇:0954-3819208 平峰镇:0954-3749937
什字乡:0954-3708803 硝河乡:0954-3838801
兴平乡:0954-3848808 田坪乡:0954-3769961
马建乡:0954-3738801 白崖乡:0954-3639406
偏城乡:0954-3618808 马莲乡:0954-3013027
新营乡:0954-3669006 震湖乡:0954-3968115
红耀乡:0954-3661864 沙沟乡:0954-3628009
火石寨乡:0954-3648824 西滩乡:0954-3025980
王民乡:0954-3785104
西吉县人民政府
2025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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