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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640422001/2025-00034 发文时间 2025-10-16
发布机构 西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西吉县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森林草原禁火的通告
西吉县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森林草原禁火的通告

为有效防范森林草原火灾,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和森林草原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森林防火办法》及固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森林草原野外防火的决定》等有关规定,特发布本禁火通告

一、禁火时段

从本禁火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26531日为全森林草原禁火期。

二、禁火区域

在全辖区内所有森林草原、生态治理项目区(包括集体、联户、个体、荒山造林区及退耕还林区)、自然保护区及距林草地边缘水平距离一定范围内为禁火区域。

三、禁火内容

在禁火期和禁火区域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必须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一)严禁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林区和草原。

(二)严禁焚烧秸秆、杂草杂物、烧灰积肥及其他农事用火行为。

(三)严禁在进行祭祀活动时点烛、焚香、烧纸、燃放烟花爆竹和放孔明灯等用火行为。

(四)严禁吸烟、点火照明、取暖、野炊、狩猎和举办篝火等活动。

(五)严禁其他易引发森林草原火灾的活动行为。

四、禁火区特殊用火规定

(一)确需在禁火区域内野外生产用火的,必须经县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并采取必要防火措施。

(二)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抢修设备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必须经县人民政府批同意,在符合条件时组织实施。

(三)其他确需在禁火区域内用火的,必须严格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采取必要防火措施。

五、其他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严格落实森林草原防火属地管理责任,林业和草原、应急管理和公安等部门按照"三定"职责落实部门责任,护林员按照责任区域落实巡护责任。森林经营(管护)单位和个人在其经营(管护)范围内负有森林草原防火责任,必须落实各项禁火措施。电力、通讯、燃气等行业,易燃易爆品仓库、寺庙、农家乐等重要风险点,要进行全面排查,及时消除森林草原火灾隐患。

(二)进入林区、草原的车辆和个人,应自觉接受检查登记严格执行扫码或实名登记再进入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该规定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外用火,应立即向森林草原防火主管部门反映发现森林火情时,要立即向当地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或当地政府报告。

对违反本禁火通告的,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0954-3012142

林业和草原局资源保护室:0954-3012119

吉强镇:0954-3018842       兴隆镇:0954-3779018

将台堡镇:0954-3819208      平峰镇:0954-3749937

什字乡:0954-3708803        硝河乡:0954-3838801

兴平乡:0954-3848808        田坪乡:0954-3769961

马建乡:0954-3738801        白崖乡:0954-3639406

偏城乡:0954-3618808        马莲乡:0954-3013027

新营乡:0954-3669006       震湖乡:0954-3968115

红耀乡:0954-3661864        沙沟乡:0954-3628009

火石寨乡:0954-3648824      西滩乡:0954-3025980

王民乡:0954-3785104


西吉县人民政府        

202510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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