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640422013/2019-00075 | 发文时间 | 2019-09-20 |
发布机构 | 西吉县农业农村局 | 文 号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标 题: | 西吉县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
系统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在全区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精神,进一步抓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结合当前开展的“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按照“守初心、担使命、找差距、抓落实”的总要求,针对我县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专项整治行动,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牢牢把握“守初心、担使命、找差距、抓落实”总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围绕农产品生产收购、运输、储藏环节违法违规行为,在全县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专项整治行动,解决突出问题,抓好整改落实,建立健全长效机制,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重点任务
重点解决蔬菜、畜禽产品、禽蛋和农药、兽药添加禁用成分问题。
(一)整治内容
1.韭菜、豇豆、油麦菜、黄瓜、西红柿、芹菜、菠菜、白菜、菜心等蔬菜生产过程中违法使用禁限用农药,不严格执行安全间隔期规定造成上市农产品农药残留超标问题;在农药中违法添加禁限用农药或其他农药成分;韭菜、芹菜、黄瓜、西红柿等蔬菜经营过程中违法使用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
2.蛋禽养殖过程中违规使用未批准在产蛋期使用的金刚烷胺、喹诺酮药物;畜禽养殖环节兽用抗菌药使用不规范;在兽药中违法添加组方外其它隐性成分;销售兽药残留超标的畜禽产品和禽蛋。
3.草鱼、鲤鱼、鲫鱼、鲢鱼等水产品养殖中违法使用禁用药品及其他化合物,以及出塘时不遵守休药期规定造成兽药残留超标等问题;经营、销售兽药残留超标的水产品,经营时非法添加禁用药品及其他化合物;违法生产、经营和使用功能为预防、治疗水生动物疾病或有目的调节水生动物生理机能但未经审查批准的假兽药,以及“渔用非药品”添加禁用药品及其他化合物的问题。
4.畜禽定点屠宰企业不符合设立条件;畜禽定点屠宰场点不开展肉品品质检验;畜禽私屠滥宰、屠宰病死畜禽及注水注药等违法行为;销售病死畜禽肉、注水肉以及无检疫证章、无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章的畜禽肉。5.基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队伍不稳、能力薄弱、监管手段缺失;生产经营主体责任落实难,产地准出市场准入衔接不畅等问题;对农产品药残问题不敢执法、执法不严、行刑衔接不畅等问题。
(二)工作措施
系统相关单位要根据职责分工负责蔬菜、畜禽产品及禽蛋、猪肉、水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的专项整治,以及农药、兽药的专项整治,组织开展相关监督抽查,查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要坚决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实施蔬菜农药残留及农药专项整治行动。一是开展农药残留监督抽查。重点抽查韭菜、豇豆、黄瓜等高风险农产品中的禁限用农药残留问题,抽查对象主要为蔬菜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查封扣押不合格蔬菜并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依法严厉查处抽检不合格农产品及生产经营企业和责任人。二是农药产品质量监管。开展农药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严厉查处农药品种中违法添加百草枯及其他隐性成分的行为,严厉查处无证经营行为。加强对农药经营单位的日常检查,规范农药经营行为及包装、标签管理。三是加强限制使用农药的监督管理。切实实施限制使用农药的定点经营、实名购买制度,加强监管,确保农药经营者建立限制使用农药销售台账。四是加强农药使用监督管理。切实加强食用农产品生产过程农药使用的监督检查,严禁高毒高残留及禁、限用农药用于蔬菜等鲜食农产品生产,严厉打击违规使用农药行为;加强监督病虫害防治过程中随意加大用药量等行为。五是开展经营者教育。进货时索证索票,确保采购的蔬菜符合质量安全规定。规范经营者“三剂”使用。(责任单位: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
2.实施畜禽产品及禽蛋兽药残留及兽药专项整治行动。一是开展兽药残留监督抽查。重点抽查规模养殖场(小区)等,严厉打击使用禁用兽药、超剂量超范围兽药、不执行休药期规定等违法违规行为。二是加强畜禽用兽药、饲料质量监管。加强畜禽用兽药经营企业、经营门店监督检查,以经营兽药许可为抓手,充分利用兽药信息监管平台,强化监督。加大投诉举报信息核查力度,对违法经营假劣兽药行为依法予以严惩。开展畜禽用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筛查兽药非法添加成分,查封扣押不合格畜禽产品和禽蛋并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严厉查处非法经营兽药门店。三是加强安全用药培训指导。开展用药技术培训,提高养殖场(户)质量安全主体意识,督促落实畜禽休药期承诺书管理办法,引导养殖场(户)科学、合理、安全用药。做好促生长药物饲料添加剂退出计划的宣传和指导。四是开展经营者教育和宣传,严格执行兽药、饲料质量管理规范,确保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符合质量安全规定。印制宣传小册子和告知书,使养殖者依法依规履行主体职责。(责任单位:动物卫生监督所、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3.实施水产品兽药残留专项整治行动。一是开展水产品兽药残留、饲料监督抽查。重点抽查水产品养殖场,严厉打击违法使用禁用药品及其他化合物以及兽药残留超标等问题,查封扣押不合格水产品并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依法查处相关企业和责任人。对养殖环节发现属于兽药但未经审查批准的假兽药行为进行查处。二是开展养殖规范用药培训。开展水产养殖规范用药科普下乡活动,组织开展技术培训,加强科学用药指导,教育引导养殖渔民严格落实兽药休药期制度,杜绝使用禁用药品及其他化合物。让养殖户树立出塘装车前不使用禁用药品的意识。三是开展经营者教育。严禁违法添加禁用药品及其他化合物,进货时严格进货查验,确保采购的水产品符合质量安全规定。(责任单位:动物卫生监督所、农业综合执法大队、畜牧水产技术推广服务中心)
4.实施畜禽屠宰专项整治行动。一是开展畜禽定点屠宰企业清理整顿。全面排查畜禽屠宰企业基本情况,所有信息纳入全国畜禽屠宰行业管理系统。对于不具备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排污许可证以及畜禽定点屠宰证的畜禽屠宰企业一律关停。二是开展畜禽屠宰企业监督检查。采取“双随机”检查方式,主要检查畜禽定点屠宰场点肉品品质检验人员配备及肉品品质检验制度落实情况。三是加大对私屠滥宰、屠宰病死畜禽、注水注药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强化重点时间、重点区域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屠宰病畜禽、注水注药等违法行为。出重拳、用重典,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曝光一起,切实起到警示、震慑作用。四是强化肉品质量安全培训。加强对畜禽定点屠宰企业质量安全意识及质量安全把关操作培训,积极宣传新《宁夏回族自治区畜禽屠宰管理条例》及畜产品质量安全政策法规,引导管理相对人学法、知法、守法,强化主体责任意识。五是健全部门联动机制。加大对市场销售和餐饮服务环节监管力度,督促食品经营者和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依法严厉打击采购、销售未按规定检验检疫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肉品等违法违规行为。对私屠滥宰、注水注药等涉嫌犯罪的案件,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严禁“以罚代刑”,杜绝“屡罚屡犯”,保持高压严打态势。(责任单位:动物卫生监督所)
5.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整改提升行动。一是强化县乡监管队伍建设。推进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服务站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和网格化管理,稳定和加强基层监管队伍。二是建立产地准出市场准入衔接机制,形成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制度。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加快建立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的要求,在全国试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落实食用农产品生产者、经营者主体责任。三是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能力建设,树立“发现问题是业绩、解决问题是政绩”的工作理念,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作为农业综合执法的重要内容。四是提升绿色食品认证影响力。稳定绿色食品认证工作队伍,规范绿色食品认证检测机构管理,强化行风政风建设。(责任单位:乡村产业发展室、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马铃薯产业服务中心)
(三)实施步骤
1.集中整治(9月中旬至11月中旬)
9月23日前,开展生产经营销售环节集中排查,对农产品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销售主体进行清理检查和暗查暗访,同时做好畜禽定点屠宰企业清理整顿。
10月8日前,完成第一批农产品生产环节安全监督抽查,系统相关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完成100个蔬菜、畜禽产品、禽蛋监督抽查任务。承担抽检任务的检测单位和执法单位要联合开展工作,落实随机抽样要求。向农业农村局办公室报送集中排查和监督抽查具体情况,特别是问题线索和跟进查处情况。
10月24日前,公布畜禽定点屠宰企业名单,在产屠宰企业100%按要求派驻官方兽医。精准核实畜禽屠宰企业信息,取缔不符合要求的屠宰企业。
11月8日前,完成第二批农产品生产环节质量安全监督抽查,系统相关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完成150个蔬菜、畜禽产品、禽蛋、水产品样品监督抽查任务。承担抽检任务的检测单位和执法单位要联合开展工作,落实随机抽样要求。向农业农村局办公室报送集中排查和监督抽查具体情况,特别是问题线索和跟进查处情况。推进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行刑衔接、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市场准入衔接等机制和制度。
2.联合检查(10月上旬至11月上旬)。农业农村局农产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组组织开展联合检查,重点检查此次主题教育专项整治措施的落实情况、案件的追根溯源及查处情况,抽查经营者用药以及执法监管等情况。
3.总结评估阶段(11月中下旬)。系统相关单位公布监督抽查结果,销毁一批不合格农产品,取缔一批不符合要求的屠宰企业,查办一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违法案件及经营假劣农药、兽药违法案件,惩处一批违法犯罪分子,曝光一批农产品质量安全典型案例,取得可检验、可评判、老百姓可感知的显著成果。报送专项整治工作总结,推广专项整治好经验、好做法,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制度机制。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开展农产品安全问题专项整治行动,是在“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中专项整治漠视侵害群众利益的重要内容,各相关单位要切实增强责任感、使命感,以高度的政治担当、坚决的斗争精神,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聚焦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痛点难点焦点问题,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二)强化组织领导。为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成立以党委书记、局长为组长,分管副局长为副组长,乡村产业发展室、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动物卫生监督所、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马铃薯产业服务中心等相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农业农村局将加强与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的沟通衔接,细化任务分工,形成上下联动、整体推进的格局。
(三)坚持标本兼职。各相关单位要以本次专项整治为契机,既集中力量解决一批突出问题,又推动建立长效机制,从根本上解决深层次矛盾问题。要坚持边整治、边建设、边总结,及时把专项整治中形成的好经验好做法用制度形式固化下来,避免“雨过地皮湿”,防治问题反弹回潮。
(四)加强宣传引导。要持续加大宣传力度,及时报道整治工作措施,全面展示取得的成效,大力宣传典型经验与做法。利用宣传栏、固定宣传标牌、电子显示屏、“明白纸、口袋书”等多种形式和网站、微博、微信、客户端等新媒体,开展宣传,扩大覆盖面,提高群众知晓度。要坚持开门搞整治,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广泛听取群众意见,敞开大门接受监督,引导全社会积极参与,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五)及时报送信息。各相关单位要将专项整治情况于10月6日前向农业农村局办公室进行报送,以便汇总并于10月10日前向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报送阶段性总结;11月10日前报送总结报告。
附件1.西吉县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
2.整治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联合行动统计报表
附件1
西吉县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专项
整治行动领导小组
组 长:马 杰 农业农村局党委书记、局长
副组长: 马福学 农业农村局副局长
高泽宇 农业农村局副局长
成 员:康国荣 农业农村局乡村产业室主任
宋永红 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主任
王小平 动物卫生监督所所长
杨 智 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党支部书记
王自谦 畜牧水产技术推广服务中心主任
苏林富马铃薯产业服务中心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蔬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整治组、畜禽产品及禽蛋质量安全问题整治组。
1.综合协调组
组 长: 高泽宇 农业农村局副局长
副组长: 杨 智农业综合执法大队支部书记
成 员: 张颖萍 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干部
主要任务:协调各组完成专项整治行动,会同市场监管部门、公安部门、教育部门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检查,向自治区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上报工作进展。
2、蔬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整治查办组
组 长:高泽宇农业农村局副局长
副组长:宋永红 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主任
杨 智 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党支部书记
成 员:金秀萍 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副队长
刘淑芳 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副队长
王彩霞 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干部
魏相军 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干部
代国鹏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干部
主要任务:负责实施蔬菜农药残留及农药专项整治行动,着力解决蔬菜生产过程中违法使用禁限用农药问题。
3、畜禽产品及禽蛋质量安全问题整治查办组
组 长:马福学农业农村局副局长
副组长:王小平动物卫生监督所所长
成 员:苏永成动物卫生监督所副所长
燕小娣 动物卫生监督所干部
李林栋 动物卫生监督所干部
主要任务:负责实施畜禽产品、禽蛋兽药残留及兽药专项整治行动,全面加强畜禽兽药质量监管;实施畜禽屠宰专项整治行动,规范屠宰行业管理。
4.水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整治查办组
组 长:马福学 农业农村局副局长
副组长:王自谦 畜牧水产技术推广服务中心主任
王小平 动物卫生监督所所长
杨 智 农业综合执法大队支部书记
成 员:魏秀芳 畜牧水产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干部
厚国荣 动物卫生监督所干部
马 梅 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干部
主要任务:实施水产品兽药残留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违法使用禁用药品及其他化合物以及兽药残留超标等问题。
附件2
2019年 月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加盖公章) 填报时间:
专项行动 | 检查生产经营主体(家次) | 出动执法人员(人次) | 查处问题(起) | 责令整改(起) | 涉及金额(万元) | 取缔无证照企业(家) | 移送司法案件(件) | 吊销整治企业(家) | 接受群众投诉举报(条) | 根据举报查处问题(个) | 指导培训(场次) | 指导培训(人次) |
蔬菜农药残留专项整治 | ||||||||||||
畜禽产品、禽蛋兽药残留专项整治 | ||||||||||||
水产品兽药残留专项整治 | ||||||||||||
农药专项整治 | ||||||||||||
兽药专项整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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