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640422005/2019-00035 | 发文时间 | 2019-09-12 |
| 发布机构 | 西吉县民政局 | 文 号 |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 标 题: | 孤儿津贴政策 | ||
孤儿津贴政策
1.孤儿津贴的发放范围是哪些?
答:社会散居孤儿和儿童福利机构内供养的孤儿(其中社会散居孤儿指父母双亡的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的孤儿)。
2.孤儿怎么界定?
答:(一)父母双亡的孤儿:在本自治区内居住,有本地户籍,且父母双亡的18周岁以下的社会散居孤儿。(二)事实无人抚养的孤儿:在本自治区境内居住,有本地户籍,年龄在18周岁以下且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失踪、改嫁或服刑,导致事实上无人抚养的未成年人;或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为重度残疾人,失去生活依靠的未成年人;或父母双方服刑,导致一段时间内失去生活依靠的未成年人。(三)儿童福利机构内供养的孤儿:在全区公办儿童福利机构中集中养育的孤儿和弃婴。
3.孤儿津贴的发放标准是什么?
答: 父母双亡的孤儿养育津贴发放标准为每人每月736.6元;事实无人抚养的孤儿养育津贴为每人每月530.5元;儿童福利机构内供养的孤儿养育津贴为每人每月1049元。
4.孤儿津贴怎么申请?
答:实行“三级审批”,孤儿监护人申请、居(村)委会调查核实、乡镇审核、县民政局审批。儿童福利机构内供养的孤儿需严格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相关手续办理齐全后,方可在儿童福利机构内集中供养。
5.孤儿养育津贴如何发放?
答:社会散居孤儿养育津贴一律采用银行“一卡通”形式按月或按季发放,儿童福利机构孤儿养育津贴采取财政拨入机构帐户,由机构统筹安排孤儿养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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