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640422017/2018-22460 | 发文时间 | 2018-05-14 |
发布机构 | 西吉县统计局 | 文 号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标 题: | 西吉县统计局行政职权事项 |
序号 | 职权 类型 | 职权名称 | 职 权 依 据 | 行使 主体 | 审核意见及建议 | 备 注 | |
项 目 | 子项 | ||||||
1 | 行政 审批 |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2009年修改) 第三十一条 国家实行统计职业资格考试评骋制度,提高统计人员的专业素质,保障统计队伍的稳定性。统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统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统计人员的专业培训和职业道德与教育。 【部门规章】《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2007年国家统计局第10号令) 第二条 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中承担经常性政府统计调查任务的人员,必须取得统计从业资格,持有统计从业资格证书。 | 县统计局 | 不列入权力清单。属初审预审事项。 | ||
2 | 行政 处罚 | 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等情形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2009年修改) 第四十一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 (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县统计局 | 保留 | ||
3 | 行政 处罚 | 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2009年修改) 第四十二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迟报统计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县统计局 | 保留 | ||
4 | 行政 处罚 | 聘请、任用未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统计工作的处罚 | 【部门规章】《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2005年修改) 第二条 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中承担经常性政府统计调查任务的人员,必须取得统计从业资格,持有统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条的规定,聘请、任用未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统计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限期正,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县统计局 | 保留 | ||
5 | 行政 处罚 | 伪造、变造或者冒用统计调查证的处罚 | 【部门规章】《统计调查证管理办法》(2007年国家统计局令第11号)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伪造、变造或者冒用统计调查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对非经营活动中发生前款违法行为的,还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经营活动中发生前款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还可处以违法所得一至三倍但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还可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有关责任人员,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还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提请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 | 县统计局 | 保留 | ||
6 | 行政 处罚 | 在接受统计执法检查时,拒绝提供情况、提供虚假情况或者转移、隐匿、毁弃原始记录、统计台帐、统计报表以及与统计有关的其他资料等情形的处罚 | 【部门规章】《统计执法检查规定》(2006年国家统计局令第9号修订) 第三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统计执法检查机关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并可以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提请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接受统计执法检查时,拒绝提供情况、提供虚假情况或者转移、隐匿、毁弃原始记录、统计台帐、统计报表以及与统计有关的其他资料的; (二)使用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阻挠、抗拒统计执法检查的; (三)不按期据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企业事业组织有前款违法行为之一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由统计执法检查机关予以警告,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有前款违法行为之一的,由统计执法检查机关予以警告,并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县统计局 | 保留 | ||
7 | 行政 处罚 | 利用统计调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进行欺诈活动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统计管理条例》 (2000年修改) 第二十五条 利用统计调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进行欺诈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县统计局 | 保留 | ||
8 | 行政 处罚 | 自行修改或指使相关机构和人员编造、伪造、篡改统计和普查资料,对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2009年修订) 第三十七条 地方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通报: (一)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统计数据的; (二)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或者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三)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的; (四)对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失察的。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在组织实施统计调查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实施统计调查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统计调查制度的内容的; (三)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四)要求统计调查对象或者其他机构、人员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的; (五)未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的。统计人员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分。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2006年国务院令第 453号修改) 第三十二条 下列行为,属于《统计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所称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 (一)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数额较大或者占应报数额的份额较多的; (二)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统计资料,二年内再次发生的; (三)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或者屡次迟报统计资料,被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 (四)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或者屡次迟报统计资料,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五)在接受统计检查时,拒绝提供情况、提供虚假情况或者转移、隐匿、毁弃原始统计记录、统计台账、统计报表以及与统计有关的其他资料的; (六)使用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阻挠、抗拒统计检查的; (七)国家统计局依法认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统计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所列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法规】《全国人口普查条例》(2010国务院令第 576号) 第三十四条 地方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通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自行修改人口普查资料、编造虚假人口普查数据的; (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伪造、篡改人口普查资料的; (三)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存、销毁人口普查资料的; (四)违法公布人口普查资料的; (五)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人口普查违法行为的普查人员打击报复的; (六)对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严重人口普查违法行为失察的。 【行政法规】《全国农业普查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 473号) 第三十七条 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自行修改农业普查资料,强令、授意普查办公室、普查人员和普查对象篡改农业普查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对拒绝、抵制篡改农业普查资料或者拒绝、抵制编造虚假数据的人员打击报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给予通报批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法规】《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 508号) 第三十七条 地方、部门、单位的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通报批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修改污染源普查资料的; (二)强令、授意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普查人员伪造或者篡改普查资料的; 对拒绝、抵制伪造或者篡改普查资料的普查人员打击报复的。 | 县统计局 | 不列入清单,属内部管理事项 | ||
9 | 行政 处罚 | 不接受统计统计执法检查、打击报复统计检查人员,包庇、纵容统计检查的处罚 | 【部门规章】《统计执法检查规定》(2006年国家统计局修改)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对在统计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统计违法行为,认为应当给与行政处罚的,应当及时发给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处理。 第三十九条 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及其他责任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统计执法检查机关予以通报批评,并可以提请主管单位或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接受或不按规定组织实施统计执法检查,造成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重要统计数据失实的; (二)对抵制、揭发统计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包庇、纵容统计违法行为的。第三十七条 地方、部门、单位的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通报批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擅自修改污染源普查资料的; (四)强令、授意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普查人员伪造或者篡改普查资料的; 对拒绝、抵制伪造或者篡改普查资料的普查人员打击报复的。 | 县统计局 | 不列入权力清单。属内部管理事项 | ||
10 | 行政 处罚 | 在重大国情国力普查活动中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2009年修订) 第四十四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个人在重大国情国力普查活动中拒绝、阻碍统计调查,或者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普查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批评教育。 | 县统计局 | 不列入权力清单。 | ||
11 | 行政 处罚 | 擅自编制、公布、翻印基本统计资料、制发非法统计报表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统计管理条例》(2000年修改)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擅自编制、公布和翻印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基本统计资料、制发非法统计报表的或者不建立统计原始记录、原始凭证、统计台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 | 县统计局 | 不列入权力清单,属单独的责令改正 | ||
12 | 行政 处罚 |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统计从业资格或涂改、转让、出租、出借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处罚 | 【部门规章】《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2007年第10号修改) 第二十九条 已取得统计从业资格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一)涂改、转让、出租、出借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 (二)向负责监督检查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情况的; (三)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 县统计局 | 不列入权力清单,属内部管理事项 | ||
13 | 行政 检查 | 统计执法 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2009年修改) 第三十三条 国家统计局组织管理全国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查处重大统计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查处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在调查统计违法行为或者核查统计数据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发出统计检查查询书,向检查对象查询有关事项; (二)要求检查对象提供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三)就与检查有关的事项询问有关人员; (四)进入检查对象的业务场所和统计数据处理信息系统进行检查、核对; (五)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登记保存检查对象的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六)对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进行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证明和资料,不得拒绝、阻碍检查,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 县统计局 | 不列入权力清单。属内部管理事项。 | ||
14 | 行政 奖励 | 对检举统计违法行为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和奖励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2009年修订) 第八条 统计工作应当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统计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对检举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 县统计局 | 保留 | ||
15 | 行政 奖励 | 对统计人员或者集体的奖励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53号修改) 第四条第一款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实行工作责任制,实行考核和奖惩制度,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各部门、各企业事业组织,应当依照国家或者企业事业组织的规定,对有下列表现之一的统计人员或者集体,定期评比,给予奖励: (一)在改革和完善统计制度、统计方法等方面,做出重要贡献的; (二)在完成规定的统计调查任务,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及时性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三)在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方面,有所创新,取得重要成绩的; (四)在运用和推广现代信息技术方面,取得显著效果的; (五)在改进统计教育和统计专业培训,进行统计科学研究,提高统计科学水平方面,做出重要贡献的; (六)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办事,同违反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 (七)揭发、检举统计违法行为有功的。奖励分为:通令嘉奖、记功、记大功、晋级、升职、授予荣誉称号,并可以发给奖品、奖金。奖金按照国家或者企业事业组织的规定在有关经费中开支。 【行政法规】《全国人口普查条例》(2010国务院令第 576号) 第十条 对认真执行本条例,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行政法规】《全国农业普查条例》(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73号 第三十六条 对认真执行本条例,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应当给予奖励。 【行政法规】《全国经济普查条例》(200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15号 第三十四条 对在经济普查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由各级经济普查 机构给予表彰和奖励。 | 县统计局 | 不列入权力清单。属内部管理事项。 | ||
16 | 其他 类别 | 管理和协调本地区同级部门的统计调查项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2009年修改) 第十二条 国家统计调查项目由国家统计局制定,或者由国家统计局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制定,报国务院备案;重大的国家统计调查项目报国务院审批。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统计调查对象属于本部门管辖系统的,报国家统计局备案;统计调查对象超出本部门管辖系统的,报国家统计局审批。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分别制定或者共同制定。其中,由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或者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报国家统计局审批;由省级以下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或者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报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报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 第十三条 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批机关应当对调查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进行审查,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作出予以批准的书面决定,并公布;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制定统计调查项目,应当同时制定该项目的统计调查制度,并依照本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一并报经审批或者备案。 【部门规章】《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国家统计局令第4号) 第四条 政府综合统计机构统一管理和协调部门统计调查。国家统计局管理和协调国家一级部门制定的统计调查;县及县以上地方各级政府统计局管理和协调同级部门的统计调查。 第六条 政府综合统计机构通过建立审批备案制度、有效期制度、调查项目公布制度、跟踪检查制度、举报制度,对部门统计调查进行管理。 第十六条 部门建立以系统内单位为对象的调查项目,须报同级政府综合统计机构备案;部门建立调查范围涉及到系统外单位的统计调查项目,必须报同级政府综合统计机构审批,在取得政府综合统计机构的同意或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 县统计局 | 不列入权力清单。属内部管理事项。 | ||
17 | 其他 类别 | 统计登记 |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统计管理条例》(2000年修改)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应当建立统计登记制度;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规定到统计部门办理统计登记,并实行年检。新建或者迁入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在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批准之日起30日内,持批准证件到统计部门办理统计登记,按照有关规定报送统计资料;分立、合并、撤销、迁出或者破产的,应当在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原统计登记部门申请办理统计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地方政府规章】《宁夏回族自治区统计登记管理办法》(2001年自治区政府令第29号) 第三条 自治区统计局是全区统计登记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区统计登记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市、县(区)人民政府统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登记工作。 | 县统计局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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