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
根据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开展 2025 年自治区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和自治区级示范性家庭农场培育工作的通知》(宁农经发〔2025〕1号)文件要求,为进一步推进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规范化、高质量发展,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自治区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和自治区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申报推荐工作。现就具体申报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报原则及条件
(一)纳入登记备案。本年度申报的区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和区级示范性家庭农场需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创建规范(DB64/T1928-2023)》和《自治区级示范性家庭农场创建标准DB64/T2036-2024)》的要求,申报的区级示范合作社和自治区级示范性家庭农场必须从已经被认定为市级示范社和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中遴选推荐,并在“宁夏农民合作社管理系统”和“农业农村部家庭农场名录系统”中进行登记备案。申报示范合作社的需在全国家庭农场名录系统中注册登记为重点监测农民合作社,申报示范性家庭农场的需在全国家庭农场名录系统中完成“一码通”赋码。
(二)财务管理规范。申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要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制度》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要求,设置会计账簿、建立会计档案、进行财务公开、建立成员账户、进行盈余分配、报送会计报表,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核
算和财务管理,依法保护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申报星级家庭农场应使用家庭农场“随手记”记账软件或建立生产经营台账详细记录财务收支情况。
(三)社会声誉良好。申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要遵纪守法,社(场)风清明,诚实守信,示范带动作用强。没有发生生产(质量)安全事故、生态破坏、环境污染、损害成员和农户利益等严重事件,没有受到行业通报批评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无不良信用记录,未涉及非法金融活动。按市场监管部门要求,按时报送年度报告并公示且没有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四)带动效应明显。申报的示范社、示范性家庭农场要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未达到创建示范标准联农带农要求的不予推荐。申报的示范社(场)要突出规范办社(场)、质量兴农和品牌强农理念,对粮食生产、重要农产品、特色农产品、菜篮子产品提供服务的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可适当倾斜和优先考虑。
二、申报名额
根据自治区名额分配要求,我县2025年计划推荐区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3家,区级示范性家庭农场1家。
三、申报材料
1.2025年自治区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培育申报表和2025年自治区级示范性家庭农场培育申报表;
2.企业年度报告(2024年度);
3.合作社、家庭农场营业执照、开户许可证和法人身份证(三证的复印件);
4.已评为市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和三星级家庭农场的证明文件;
5.农民专业合作社2024年度资产负债表、盈余及盈余分配表、成员权益变动表;家庭农场2024年度资产负债表、利润表;
6.合作社、家庭农场2024年经营情况总结(文字总结);
7.2024年联农带农信息表及工资流水;
8.办公和经营场所等其他相关图片资料。
四、申报材料报送要求
(一)申报的经营主体法人,若其名下既有合作社又有家庭农场,不得重复申报。
(二)申报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的评审材料(纸质版),于2025年3月10日前报县农经站,对未按规定时间提交申报材料的主体视为自动放弃,对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经查实后取消申报资格。
联系人:李媛
联系电话:0954-3012448
附件:1. 2025年自治区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培育申报表
2. 2025年自治区级示范性家庭农场培育申报表
西吉县农业农村局
2025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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