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体育事业发展中心商住楼及原老干部局等单位综合服务楼年久失修、墙体裂开,存在安全隐患,影响群众正常居住和业务办公。当前综合服务楼所有单位已搬离,办公用房闲置,影响市容市貌的同时,不能完全发挥其应有的功能价值。居民多次联名请求征收拆除,县政协社情民意信息《关于加快开发原体育事业发展中心商住楼及原老干部局等单位综合服务楼的建议》专题反映群众诉求意见,本着“人民至上 生命至上”原则,为进一步加快县城建设步伐,增强经济辐射能力,消除安全隐患问题,提升人居环境质量,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政府令第62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党政办〔2019〕121号)等相关规定,决定对原体育事业发展中心商住楼及老干部局等单位综合服务楼宗地范围内的土地、建筑物(构筑物)和附属物等依法实施征收。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名称:原体育事业发展中心商住楼及原老干部局等单位综合服务楼
二、征收主体:西吉县人民政府
三、征收实施单位:西吉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四、征收范围:北至政府街、南至空地、西至空地、东至公园西路,共涉及原体育事业发展中心商住楼一栋、原老干部局等单位综合服务楼一栋。
五、征收期限:2024年7月5日—2024年9月5日。
六、征收补偿方案:按照《西吉县原体育事业发展中心商住楼及原老干部局等单位综合服务楼征收补偿实施方案》(西政办发〔2024〕17号)执行。
七、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和改变房屋用途等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建筑,一律不予补偿。
1.在征收决定公告发布前,已经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等认定为非法占地、违法建筑的,并作出送达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违法建设拆除决定的。
2.未经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批准,私自扩建改建被认定为违法建筑的(临时搭建物、彩钢房等)。
九、被征收人应当积极配合征收补偿工作,在本公告规定期限内签订征收协议,搬离后将房屋移交至征收实施单位。
十、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如对原体育事业发展中心商住楼及原老干部局等单位综合服务楼征收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上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一、监督举报电话: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0954-3018299
特此公告。
西吉县人民政府
2024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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