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已进入森林草原防火的关键时期,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草原火灾,保护森林草原资源,维护生态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森林防火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县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实施森林草原防火戒严,现就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防火戒严期
自发布之日起至2022年5月31日。
二、防火戒严区
全县所有国有林区,集体林地,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草地和其它有林地。
三、防火戒严要求
(一)严禁旅游和用火行为。戒严期内,严禁旅游车辆和游客进入防火戒严区旅游;严禁在森林草原高火险区烧荒烧茬、点火取暖、上坟烧纸、吸烟及燃放烟花爆竹等用火行为。
(二)加强对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管。对未成年人和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员,要严格落实监护责任,对其所引起的森林草原火灾,由其监护人承担相应刑事或民事责任。
(三)加大防火宣传教育力度。各乡镇、部门充分利用传统媒体、新媒体、标语、宣传单等多种形式,进行全方位的宣传。
(四)加强火种火源排查。各乡镇人民政府、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地,要在各主要路口设立临时检查站实行封山防火,对进入林区人员和车辆严格检查、登记,严禁携带火种进入林区,并在进入林区路口设立永久性的提示牌、警示牌。出现火情时,主要领导要亲临现场指挥扑救;禁止动员老弱病残孕和未成年人参加扑火。
(五)加强进入戒严区的人员、车辆的监管。进入戒严区的车辆和个人,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严格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范围活动,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进入戒严区的各种机动车辆应当按照规定安装防火装置,配备灭火器材;必须接受防火执法人员的监督检查。
(六)加强联防联控。发生火灾,实行谁先发现、谁先报告、谁先扑救的原则,不受行政区域界限的限制。
四、违规与处罚
在森林草原防火戒严期间,对防火措施落实不到位、违反通告规定擅自进入戒严管制区野外用火、过失引发火灾、故意纵火、不服从扑救火灾指挥、影响扑救火灾的,根据《森林防火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办法》,视情节轻重给予有关单位或个人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防范森林草原火灾的责任和义务,一旦发现森林草原火情,应立即向辖区政府或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县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报警电话:0954--3012142;县自然资源局报警电话:0954--3012119)。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西吉县人民政府
2021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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