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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吉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森林草原防火戒严的通告

时间:2021-10-20

来源:西吉县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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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已进入森林草原防火的关键时期,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草原火灾,保护森林草原资源,维护生态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森林防火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县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实施森林草原防火戒严,现就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防火戒严期

自发布之日起2022年5月31日

二、防火戒严区

全县所有国有林区,集体林地,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草地和其它有林地。

三、防火戒严要求

()严禁旅游和用火行为。戒严期内,严禁旅游车辆和游客进入防火戒严区旅游;严禁在森林草原高火险区烧荒烧茬、点火取暖、上坟烧纸、吸烟及燃放烟花爆竹等用火行为。

()加强对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管。对未成年人和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员,要严格落实监护责任,对其所引起的森林草原火灾,由其监护人承担相应刑事或民事责任。

()加大防火宣传教育力度。各乡镇、部门充分利用传统媒体、新媒体、标语、宣传单等多种形式,进行全方位的宣传。

()加强火种火源排查。乡镇人民政府、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地,要在各主要路口设立临时检查站实行封山防火,对进入林区人员和车辆严格检查、登记,严禁携带火种进入林区,并在进入林区路口设立永久性的提示牌、警示牌。出现火情时,主要领导要亲临现场指挥扑救;禁止动员老弱病残孕和未成年人参加扑火。

()加强进入戒严区的人员、车辆的监管。进入戒严区的车辆和个人,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严格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范围活动,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进入戒严区的各种机动车辆应当按照规定安装防火装置,配备灭火器材;必须接受防火执法人员的监督检查。

(六)加强联防联控。发生火灾,实行谁先发现、谁先报告、谁先扑救的原则,不受行政区域界限的限制。

四、违规与处罚

在森林草原防火戒严期间,对防火措施落实不到位、违反通告规定擅自进入戒严管制区野外用火、过失引发火灾、故意纵火、不服从扑救火灾指挥、影响扑救火灾的,根据《森林防火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办法》,视情节轻重给予有关单位或个人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防范森林草原火灾的责任和义务,一旦发现森林草原火情,应立即向辖区政府或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县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报警电话:0954--3012142;县自然资源局报警电话:0954--3012119)。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西吉县人民政府

2021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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