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原市重点产业招商引资政策措施 (试行)

时间:2023-07-04

来源:西吉县商务和工业信息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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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更好践行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时代使命,对标自治区九大产业,围绕“红色固原、绿色发展”定位,切实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加快肉牛、绿色食品、文化旅游、生态经济、纺织服装等五大重点产业高质量发展,按照招大引强带小、龙头引领联动、依法合规高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全面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的基础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固原实际,制定本政策措施。

第二条  本政策措施适用于固原市各县(区)、经济开发区和各工业园区。重点扶持自2021年起及本办法实施期间签订合作框架协议或正式投资合同,已开工建设且在固原市各县(区)、经济开发区和各工业园区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肉牛、绿色食品(马铃薯、中药材、冷凉蔬菜、蜂蜜、亚麻籽和小杂粮等加工类项目)、文化旅游(商业地产除外)、生态经济(加工类项目)、纺织服装等五大重点产业及符合自治区九大重点产业发展方向的新能源、新材料、电子信息、现代商贸物流和《固原市产业发展指导目录》的强链增链延链补链招商引资项目,尤其是有效衔接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带动产业发展的绿色低碳循环产业转移项目。

第三条  落实重点产业招商工作主体责任。各县(区)和各部门要把招商引资作为推进先行区建设、增强经济发展后劲的重要途径,精准聚焦重点产业,进一步增强做好招商引资工作的主动性和实效性,完善工作机制,抓好工作落实。各级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特别是县(区)、产业牵头和招商引资职能部门、工业园区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加大对招商引资工作的统筹协调,落实招商引资主体责任,主动谋划研究重点招商工作,接待重要客商,拜访重点企业,组织重要招商活动,跟进推动重大招商项目。

第四条   优先保障重点产业项目用地。

(一)招商引资项目选址必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工业项目用地原则上应进入工业园区,文化旅游项目用地因地制宜布局。坚持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对重点产业招商引资项目优先安排新增建设用地和供地。

(二)发挥工业园区聚集效应,支持企业入园发展,凡在固原经济开发区、县(区)各工业园区建设的肉牛、绿色食品、生态经济、纺织服装等加工类项目用地,固原经济开发区可按5.6万元/亩、各县(区)工业园区按4万元/亩最低价标准出让,对于低于项目实际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相关费用之和的,应按不低于实际各项成本费用之和的原则确定出让底价。为降低企业前期投入成本,也可采取弹性年期、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方式供地。对新引进项目依法取得建设用地,允许其中7%作为办公及生活设施配套用地,项目建设用地红线外供水、排水、道路、供电、供热、供气、通讯及场地平整“七通一平”公用工程由园区统筹相关部门(单位)配套建设。

(三)发挥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引领作用,聚焦重点引进加工龙头企业,加快农业转型发展,加快农村土地产权交易服务平台建设,实现土地利用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整合资源优先支持加工龙头企业合理利用农村土地,依法鼓励多种形式的土地使用权流转,或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方式,连片承包集体土地,促进规模化、集约化经营,促进区域经济的持续发展和土地持续利用。

第五条  支持企业建设标准化厂房。统筹考虑市域地质结构、生产要素、建筑材料、物流成本等因素,对引进企业投资建设的无尘、恒温、恒湿标准化厂房可予以支持。

(一)凡引进第三方投资建设厂房。在第三方投资建设期内对其实际投入资金利息和合理利润给予支持。凡新引进的肉牛、绿色食品、生态经济、纺织服装加工类项目企业承租第三方建设厂房,并按期交付租费且合法合规生产经营的,前2年属地财政可按其实际使用的租赁面积给予承租企业8元/平方米/月支持。

(二)凡引进企业自建厂房。1.对肉牛、绿色食品和生态经济加工类项目自协议签订之日起2年内建成投产开始纳税且进入规上工业,投资额(不含土地成本,下同)达到0.5亿元(含0.5亿元)以上2亿元以下的,可给予其实际建成厂房面积150元/平方米、总额不超过200万元的支持;投资额达到2亿元(含2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的,可给予其实际建成厂房面积200元/平方米、总额不超过300万元的支持;投资额达到5亿元(含5亿元)以上的,可给予其实际建成厂房面积300元/平方米、总额不超过500万元的支持。2.对自协议签订之日起2年内建成运营开始纳税且进入规模以上服务业,投资额达到1亿元(含1亿元)以上3亿元以下的新景区景点开发、新型旅游业态建设、文化旅游及配套服务、文化旅游综合体(商业地产除外)项目,可给予其实际建成的生产经营性用房面积100元/平方米、总额不超过200万元的支持;投资额达到3亿元(含3亿元)以上的,可给予其实际建成的生产经营性用房面积150元/平方米、总额不超过300万元的支持;对自协议签订之日起2年内建成运营开始纳税且进入限额以上企业,投资额达到0.5亿元(含0.5亿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乡村旅游田园综合体项目,可给予其实际建成的生产经营性用房面积150元/平方米、总额不超过100万元的支持;投资额达到1亿元(含1亿元)以上的,可给予其实际建成的生产经营性用房面积200元/平方米、总额不超过150万元的支持。3.对纺纱项目自协议签订之日起2年内建成投产开始纳税且进入规上工业,投资额达到1亿元(含1亿元)以上3亿元以下的,可给予其实际建成厂房面积200元/平方米、总额不超过300万元的支持;投资额达到3亿元(含3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的,可给予其实际建成厂房面积300元/平方米、总额不超过500万元的支持;投资额达到5亿元(含5亿元)以上的,可给予其实际建成厂房面积400元/平方米、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的支持。对织布和服装加工项目自协议签订之日2年内建成投产开始纳税且进入规上工业,投资额分别达到0.5亿元(含0.5亿元)、0.8亿元(含0.8亿元)、1亿元(含1亿元)以上的,可分别给予实际建成厂房面积150元/平方米、200元/平方米、300元/平方米和总额不超过15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的支持。

(三)鼓励支持国有投资公司代建厂房。对有个性化需求的企业,企业与代建国有投资公司签订相应协议,根据企业提供的图纸可由国有投资公司代建厂房。建成后前2年由企业租赁,免收租金。租赁期满后由企业在2年内分别按40%、60%的比例回购。

第六条  支持企业降低生产要素成本。

(一)给予用电支持。鼓励引进企业参与电力市场化大用户直供电和上网直接交易,降低用电成本。积极争取自治区优势产业电价政策,对肉牛、绿色食品、生态经济、纺织服装加工类项目,正常生产且综合电价超出0.33元/度的部分,可按其实际生产发生的用电量连续3年给予支持。

(二)给予用工支持。鼓励引进企业使用固原户籍员工,助力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有机衔接,推进产城融合发展。对与企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且足额缴纳社会保险,经企业所在地人社部门认定后,凡新吸纳就业人数100(含100人)以上150人以下、150(含150人)以上200人以下、200人(含200人)以上的,可分别按500元/人/年、800元/人/年、1000元/人/年的标准给予用工企业一次性支持。对企业根据岗位工种需要,自主举办的30人(含30人)以上岗位技能培训,由人社部门纳入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给予其培训支持。鼓励支持引进企业或有资质和实力的教学机构,与固原职业技术学院合作,瞄准重点产业设立对应专业,共同围绕企业需求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定向开展培训,推进人力资源向人才资源转变,精准服务企业和产业高质量发展。

(三)给予物流支持。凡新引进肉牛、绿色食品和生态经济加工类项目,自协议签订之日起2年内建成投产且营业额达到2亿元(含2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5亿元(含5亿元)以上,进行国内贸易流通的,前3年给予其实际发生物流运输总额10%、每年总额分别不超过50万元和80万元的物流支持。凡新引进纺纱项目,自协议签订之日起2年内建成投产且营业额达到2亿元(含2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5亿元(含5亿元)以上,进行国内贸易流通的,前3年给予其实际发生物流运输总额15%、每年总额分别不超过100万元和150万元的物流支持。凡新引进织布和服装加工项目,自协议签订之日起2年内建成投产且营业额达到0.8亿元(含0.8亿元)以上1.5亿元以下、1.5亿元(含1.5亿元)以上,前3年给予其实际发生物流运输总额的10%、每年总额分别不超过80万元和100万元的物流支持。进行国际贸易流通的,执行自治区相关支持政策。

(四)给予水价支持。对建成投产的肉牛、绿色食品、生态经济、纺织服装加工类项目生产用水,将现行工业用水3.8元/立方米价格下降0.8元/立方米,从生产之日起连续三年对其实际生产用水可按3元/立方米执行高质量发展项目用水价格。对引进的重点绿色食品项目用于加工的种子和原料种植基地、生态养殖园区,农业灌溉用水和园区养殖用水参照原州区农业用水价格执行。鼓励支持供水企业设立具体节水考核指标,用水企业节约用水,共同以节水考核指标约束,进一步降低用水成本。

第七条  支持企业扩大融资。

(一)发挥政府资金导向作用,鼓励支持县(区)政府、经济开发区和各工业园区及所属市、县(区)国有企业积极以混合所有制形式与新引进的产业化龙头企业或专业基金公司进行资本合作,设立和扩大产业发展资金,扩大融资,培育重点产业项目。市、县(区)共同整合资金1亿元(市本级4000万元,原州区和西吉县各1500万元,隆德县、泾源县、彭阳县各1000万元),设立全市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与新引进的产业龙头企业或专业基金管理公司合作,运用市场化机制,按专业化基金管理方式运作,培育支持重点产业发展。

(二)发挥银行金融供给主渠道作用,进一步创新服务理念,积极开发符合招商引资项目特点的金融产品和业务模式,加大信贷支持,提供应急转贷、贷款保证保险、承兑汇票贴现、银税贷及供应链融资等金融服务,支持重点产业发展。

(三)发挥融资担保的杠杆作用,鼓励支持市、县(区)担保公司积极为龙头企业提供融资担保,以产业基金撬动信贷资金支持重点产业发展。

第八条  支持企业创新发展。持续加大创新投入,优化人才、资本、技术、管理等创新要素配置,激发创新创业活力。凡引进企业开展新产品开发、新工艺应用、新技术研发和建设的创新平台,市、县(区)安排的科技重点研发计划项目资金每年切块不少于总额30%,根据企业投入情况分项目给予专项支持。鼓励引进龙头企业与固原市产业技术创新研究院开展合作,设立研发中心,引领产业发展,对企业当年实际投入科技研发经费的,经科技部门认定后可按其实际投入额的10%给予总额不超过200万元的支持。对新引进企业被评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50万元支持。对新批准组建或认定的国家或自治区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等创新平台,分别给予国家级30万元、自治区级10万元的支持。

第九条  支持合作共建工业园区。鼓励县(区)推进区域合作发展,以优势互补、互利共赢、共同发展的原则,加大飞地工业园区引进建设,实现政策共举、企业共招、项目共建、利益共享,积极承接高质量发展产业转移项目,为工业经济发展赋能。凡固原市域外省市县、工业园区与固原市各县(区)、经济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合作共建的“飞地工业园”,产生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地方分享部分按照基础设施投资一定比例分成。其中:园区基础设施由“飞出地”方全部承担的,前2年税收由“飞出地”方全部留成,2年后按照“飞出地”方70%、“飞入地”方30%分成;园区基础设施由“飞入地”方全部承担的,税收按照“飞出地”方30%、“飞入地”方70%分成;园区基础设施由“飞出地”方和“飞入地”方合作承担的,税收可按合作双方的出资比例协商分成。鼓励各县(区)共同合作招引承接重大产业项目,凡各县(区)共同招引重点项目入驻固原经济开发区或各县工业园区的,项目产值、税收、固定资产投资、招商引资到位资金等指标分成由引入项目县(区)与落地园区管委会协商确定。

第十条  加大项目扶持。优化重点产业项目资金投向,重点聚焦产业加工环节,加快各类项目资金由奖补种养端向支持加工端转变,支持引进龙头企业加工项目建成投产。对自治区每年安排的技术改造综合奖补资金,年切块不少于总额80%专项用于肉牛、绿色食品、生态经济加工和纺织服装项目技术改造支持。对重大项目优先纳入自治区“3个100”项目,积极协助申报贷款贴息、纾困基金、数字化车间、绿色工厂、智能工厂等专项资金支持。指导帮助企业申报争取国家和自治区各类项目资金,市、县(区)各重点产业牵头部门每年都应争取一定数额的资金,至少支持3家以上龙头企业发展,其他涉及项目申报部门应争取资金至少支持2家产业链企业。

第十一条  加大政务服务。用心用情用力服务企业,为企业发展营造良好环境。加快市域通办,推进跨省通办,深化“一事一议”办,发挥“163”政务服务品牌优势,实现企业开办“快办联办”,为企业发展提供优质高效服务。建立项目落地服务保障机制,对重点项目成立一对一服务专班,由市、县(区)级领导牵头负责,产业牵头部门全过程无缝隙跟进服务,帮助解决落地建设中的问题。对水电气接入及城市管理中没有明确规定的各类收费一律取消,严禁对企业乱罚款、乱收押金、乱摊派、乱检查。在市优化营商环境建设局设立投诉电话,畅通客商投诉渠道,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行为。加大全市绩效考核评价中各县(区)、市直有关部门重点产业招商引资权重,建立月通报、季检查推进工作机制,细化产业项目考核权重,层层压实责任,扩大招商引资实效。鼓励社会化招商,对成功引进落地重点产业项目的机构或个人(国家公职人员除外)可按项目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万分之五给予奖励。对引入的重点产业实际投资人及高管子女入学,市、县(区)教育部门开辟绿色通道帮助解决。

第十二条  加大承诺兑现。本政策措施所列各项支持资金,按现行财税体制由项目受益财政承担兑现,市、县(区)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受理企业申报和初审。市、县(区)政府、各有关部门、经济开发区和各工业园区要带头履约,积极践诺,保证按时兑现项目协议约定,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让企业留得住、发展好。

(一)申报。投资项目符合本政策措施条件的,由投资者在条件具备后7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享受支持条款书面申报。

(二)审核。所在地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企业申请后,在2个工作日内启动审核工作,在7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部门专业人员采取查验有关证照和实地认定相结合的办法,从申报支持的内容是否达到条件、是否合法合规经营等方面进行审核并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三)兑现。所在地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对书面的审核意见进行审查,无异议后由所在地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报所在地政府同意后兑现。

第十三条 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将每年的7月6日设立为“固原企业家日”,为固原籍和在固原发展的企业家营造亲商安商的社会氛围。每年7月6日,集中加强对优秀企业家先进事迹和突出贡献的宣传报道,激发和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彰显和发挥企业家作用。举办企业家座谈会,建立企业家与市县(区)主要领导、相关部门负责人面对面对话交流机制,建言献策,共谋发展。为企业家送政策、送服务,兑现落实招商引资政策。对各部门服务保障和工作效率进行测评,听取意见。

第十四条  本政策措施试行后,凡县(区)、经济开发区和各工业园区之前引进的招商重点项目政策兑现,仍按原签订协议执行。自2020年招商引进已开工建设的五大产业重点招商引资项目,可参照以上四至十条款“一事一议”确定具体支持。对于符合本政策措施同时符合固原市其他政策措施或协议约定措施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处理。试行期间,凡县(区)、经济开发区和各工业园区新引进符合自治区九大重点产业发展方向的新能源、新材料、电子信息、现代商贸物流,且实际投资额在5亿元以上的强链增链延链补链、绿色低碳项目,可参照以上条款执行。

第十五条 凡引进企业享受本政策措施所列各项支持,必须承诺将所享受支持资金全部用于在固原市各县(区)、经济开发区和各工业园区投资的项目建设,确保项目投入生产运营。各项目所在地政府应加强支持资金的使用监督,对支持资金的使用定期进行专项审计,对未用于项目建设和生产运营的,有权采取收回措施。

第十六条  本政策措施由固原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商务和投资促进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0日。在有效期内签约的项目所享受的扶持政策,不受该有效期限制。试行期间上级国家机关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试行后原《固原市推进产业招商加快构建现代产业体系扶持政策暂行办法》(固党发〔2017〕37号)、《固原市扶持脱贫富民产业重大项目发展的若干政策》(固政发〔2017〕5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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