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吉县政府网站及新媒体建设运营管理制度
来源:西吉县政府办 发表日期:2021-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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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吉县政府网站及新媒体建设运营管理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政府网站管理、规范政府网站建设、提升政府网上政务服务能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等规定,结合我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网站是指县政府及其部门、派出机构在互联网上开设的,具备信息发布、解读回应、办事服务、互动交流等功能的网站。

政府网站分为政府门户网站和部门网站。政府门户网站是指县政府开设的网站,部门网站是指政府部门、派出机构开设的网站。

第三条  区、市直属机构政府网站管理按照其上级主管部门要求执行。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政府政务公开办公室是全政府网站的主管单位,负责推进、指导、监督全政府网站建设和发展。

政府政务公开办公室负责对政府网站进行统筹规划和监督考核,做好开设、整合关停、集约建设、安全防护、考核评价、督查问责和应急处置等管理工作。

第五条  委网信办负责全政府网站安全管理工作,编制部门负责全政府网站中文域名和网站标识管理,电信公司负责全政府网站ICP备案管理工作,公安部门负责全政府网站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打击网络犯罪等工作。

第六条  政府政务公开办公室是本级政府门户网站的主办单位,政府各部门原则上为本部门网站主办单位。

政府网站主办单位承担网站的建设规划、组织保障、健康发展、安全管理、保密审查、应急响应等职责。主办单位可指定办公室内设机构,具体落实主管单位、主办单位的相关要求,承担网站信息内容维护、安全防护和日常运行保障工作。


第三章  网站开设

第七条  原则上一个县只开设一个政府门户网站。

第八条  乡镇原则上不开设政府门户网站,通过上级政府门户网站开展政务公开,提供政务服务。已有的乡镇政府网站要尽快将内容整合至上级政府门户网站。

县政府部门原则上不开设政府网站,通过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开展政务公开,提供政务服务。已有的县政府部门网站要尽快将内容整合至县级政府门户网站。

乡镇、各部门主办重大活动或专项工作时,原则上不单独开设网站。涉及政府部门职责的,在级政府门户网站开设专栏专题。

确有特殊需要的,按本制度第九条规定申请获批后,可开设政府网站。

第九条  各级政府部门拟开设部门网站,需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同意,由网站主办单位向本级政府网站主管单位提出申请,报政府网站主管单位批准后方可开设。

政府网站申请开通材料应具备责任分工、内容及保密审查机制、安全防护措施、应急响应预案等内容。

第十条  政府网站开通前应履行以下程序:

(一)向编制部门提交加挂党政机关网站标识申请;

(二)按流程注册符合《政府网站发展指引》规范的政府网站域名,并向通信管理局申请ICP备案;

(三)根据网络系统安全管理的相关要求,到同级公安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同步落实安全技术措施,并通过安全检测;

(四)提交网站基本信息,经逐级审核并报国务院办公厅获取政府网站标识码;

(五)新开通的政府门户网站在上级政府门户网站发布开通公告;新开通的部门网站在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发布开通公告;

(六)向网信办报备。


第四章  网站整合关停

第十一条  政府门户网站一般不得关停。网站改版升级应在确保正常运行的情况下进行。

第十二条  政府网站因无力维护、主办单位撤销合并或按有关集约化要求需永久关停的,原有内容应做整合迁移。整合迁移由主办单位提出申请,阐明申请理由及相关保障措施,逐级审核,经市政府政务公开办批准后,方可启动。杜绝因整合关停出现政府网站“僵尸”“睡眠”等现象。

第十三条  拟整合迁移的政府网站要在网站首页显著位置悬挂迁移公告信息。完成整合迁移后,要在上级政府网站或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发布公告,说明原有内容去向。有关公告信息原则上至少保留30天。

第十四条  政府网站永久关停后,要及时向管理部门注销注册标识、证书信息(包括ICP备案编号、党政机关网站标识、公安机关备案标识等)和域名,向区、市政府政务公开办报告网站变更状态,同时向市网信办报备。

第十五条  政府网站由于整改等原因需临时下线的,由主办单位提出申请,逐级审核,经市政府政务公开办同意后方可临时下线,同时在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发布公告。临时下线每年不得超过1次,下线时间不得超过30天。

政府网站如遇不可抗力导致长时间断电、断网等情况,或因无法落实有关安全要求被责令紧急下线,主办单位要及时通过市政府政务公开办以书面形式向固原市政府办公室、自治区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报备,不计入当年下线次数。

第十六条  因机构调整、网站改版等原因,政府网站主办单位、负责人、联系方式、网站域名、栏目的主体结构或访问地址等信息发生变更的,应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程序更新相关信息。网站域名发生变更的,要在原网站发布公告。


第五章  网站功能

第十七条  政府网站功能主要包括政务公开、信息发布、解读回应和互动交流,政府门户网站和具有对外服务职能的部门网站还应提供办事服务功能。

第十八条  政府网站主办单位要建立健全信息采集、编辑、审核、发布制度,及时发布权威、准确信息,建立保密审查机制,严禁涉密信息上网,不得泄露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政府网站发布的信息包括以下内容:

(一)政府重要会议、重要活动、重大决策信息;

(二)概况信息、机构职能、负责人信息以及重要讲话文稿等;

(三)本地区、本部门出台的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等。发布重要政策文件时,应当同步发布由文件制发、牵头或起草部门提供的便于公众理解和互联网传播的解读材料;

(四)本地区、本部门政务要闻、通知公告、工作动态等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的信息,转载上级政府网站、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发布的重要信息;

(五)信息公开指南、目录和年报;

(六)在依法做好安全保障和隐私保护的前提下,集中规范向社会开放包括人口、自然资源、经济、农业、工业、服务业、财政金融、民生保障等社会关注度高的本地区本行业统计数据查询;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十九条  对涉及本地区、本部门的重大突发事件,要在宣传部门指导下,按程序及时发布由相关回应主体提供的回应信息,公布客观事实,并根据事件发展和工作进展更新相关信息。对社会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要邀请相关业务部门作出权威、正面的回应。对涉及本地区、本部门的网络谣言,要及时发布相关部门辟谣信息。回应信息要主动向各类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平台推送。

第二十条  政府网站开设互动交流栏目,应标明开设宗旨、目的和使用方式,实现留言评论、在线访谈、征集调查、咨询投诉等。应加强审核把关和组织保障,会同政府部门建立网民意见建议的受理、处理和反馈机制。

网民对政府网站的纠错意见,应在1个工作日内转有关网站主办单位办理,2个工作日内完成处理并回复。

第二十一条  政府门户网站和具有对外服务职能的部门网站应开设政务服务栏目,利用全统一的政务服务平台,发布本地区、本部门政务服务事项目录,集中提供在线服务,统一申请服务入口和结果反馈出口,实现全一体化网上政务服务。


第六章  集约建设

第二十二条  按照集约化建设原则,充分利用自治区云平台、大数据相关技术,建设开放式架构的政府网站集约化平台、资源集约化平台,彼此联动、功能互补,满足各级各部门政府网站的建设和应用需要。政府网站集约建设不改变政府网站的主管单位、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的管理责任。

第二十三条  网站集约化平台实现站点管理、栏目管理、专题专栏管理、权限管理、运维监控、安全防护等。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电子政务办公室建设全区网站集约化平台,按本制度第四章规定进行政府网站集约整合,新开设的政府网站应部署在对应的网站集约化平台上。

第二十四条  网站集约化平台由全区统建,按照“先入库,后使用”原则,对全政府网站信息和服务资源统一建库、统一管理,实现资源统一分类、统一标准、统一调用、统一监管。

平台资源库无条件向各政府网站开放使用,满足政府网站用户注册、统一身份认证、内容发布、个性定制、内容推送、全站(站内)搜索、领导信箱、征集调查、在线访谈、政务服务等功能需要。

第七章  安全防护

第二十五条  政府网站主办单位应按照网信部门和公安部门要求,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标准要求,制定完善网站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做好网站安全定级备案、安全建设、等级测评和整改加固工作。

第二十六条  政府网站主办单位应按要求将政府网站部署到自治区统一公共云平台,利用统一安全防护设备,应对病毒感染、恶意攻击、网页篡改和漏洞利用等风险,保障网站安全运行。

第二十七条  政府网站主办单位应建立健全网站安全监测预警机制,实时监测网站网站数据运行状态以及网站挂马、内容篡改等攻击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置。对政府网站主管单位和网络安全主管部门监测通报的安全隐患问题,立即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反馈通报部门。

第二十八条  政府网站主办单位应建立应急响应机制,制定应急预案并向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政府网站主管单位和网络安全应急主管部门备案,明确应急处置流程,定期开展演练。发生安全事件后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处置,并按照规定向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政府网站主管单位和网络安全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九条    政府网站主办单位应建立政府网站24小时值守制度,及时应对突发事件。加强对政府网站整体运行情况、链接可用情况、栏目更新情况、信息内容质量的日常巡检,发现错漏立即纠正并做好记录。

第三十条  对监测发现或被举报的假冒政府网站,经核实后,本级政府政务公开办及时商请网信部门处理。网信部门负责协调电信主管、公安等部门,及时对假冒政府网站的域名解析和互联网接入服务进行处置。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对假冒政府网站开设者等人员依法予以打击处理。

第三十一条  政府网站主办单位应明确网站安全责任人,落实安全保护责任。强化安全培训,定期对相关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技术培训和技能考核,提高安全意识和防范水平。


第八章  运维监管

第三十二条  政府政务公开办公室负责对全政府网站进行监督考核。制定全政府网站考评办法,考评结果纳入政府年度绩效考核,列入重点督查事项。每季度对全政府网站开展一次巡查抽检,检查情况及时公开。

第三十三条  政府网站巡查抽检,将采用第三方评估、专业机构评定、社情民意调查等多种方式,客观、公正、多维度地评价工作效果。

第三十四条  政府网站存在以下问题的,由网站主管单位或上级机关通报主办单位,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分管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进行严肃问责:

(一)未按有关程序和要求自行开设、擅自关停政府网站的;

(二)未按要求备案的;

(三)信息发布不及时、不规范的;

(四)信息发布不当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五)信息发布审核把关不严,造成失泄密的;

(六)因工作失职导致安全事故的;

(七)利用政府网站从事营利性活动,强制或变相强制收费的;

(八)工作不力,对政府网站问题未及时整改的;

(九)未依法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

(十)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制度其他规定的。

第三十五条    政府网站主办单位应编制政府网站年度工作报表,内容主要包括年度信息发布总数和各栏目发布数、用户总访问量、服务事项数和受理量、网民留言办理情况,以及平台建设、开设专题、新媒体传播、创新发展和机制保障等情况,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并向社会公开。


第九章  政务新媒体管理

第三十六条    鼓励各政府网站主办单位以用户为中心,利用政府网站集约化平台,提供个性化、便捷化、智能化服务。充分利用政府网站内容信息推动政务新媒体发展,为企业和群众提供便捷的信息获取和办事渠道。

第三十七条  政务新媒体是指全乡(镇)、各部门单位在微博微信、新闻客户端、视频直播等信息平台上,以机构名义注册开设的新媒体账号,以及公务人员以公职身份开设认证的相关账号。

第三十八条    政务新媒体开设、运行应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关于加强微博客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党委(党组)网络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的通知》等文件要求来执行。

第三十九条  乡(镇)、各部门(单位)以机构名义开设政务新媒体账号,应经本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并在10个工作日内向信办、政务公开办备案。账号名称应简洁、直观、规范,头像应鲜明、端庄、文明,按要求完善认证信息。

公职人员以职务身份开设实名认证新媒体账号,应当首先报所在单位同意,并报信办、政务公开办备案。

开设政务新媒体的部门单位应当明确主管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总编辑人选,并确定相应的管理部门和工作人员负责政务新媒体的运营、维护和管理。

政务新媒体应当在国家主管部门核准的平台上设立并开展应用。注册的新媒体账号名称应当简明扼要、严谨规范,并与本地、本单位名称和工作职责明确关联。

政务新媒体因工作原因需要关闭的,应当报本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后进行公告,及时在平台上注销账号,并在5个工作日内报市政务公开办备案。

第四十条    政务新媒体的信息发布应当坚持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遵守法律法规、社会主义制度、国家利益、公民合法权益、公共秩序、社会道德风尚和信息真实性等“七条底线”。对涉及国家秘密、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的信息,要依法依规,科学分析,审慎处理。

政务新媒体应当及时发布信息,保持账号的活跃度,原则上每周发布信息不得少于4条。

政务新媒体应当确保发布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时效性。发布信息必须符合国家保密规定,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和不宜公开的信息。不得利用政务新媒体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方针政策,宣扬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煽动非法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

(十)以非法民间组织名义活动的;

(十一)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四十一条  政务新媒体的管理坚持“谁开设、谁主管,谁应用、谁负责”的原则。各单位主要领导是政务新媒体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主要责任人。

政务新媒体设立总编辑岗位。总编辑对信息内容负总责,实行“先审后发”三审制原则。总编辑应当由本机关在编在岗的干部担任。要对政务新媒体聘用工作人员进行背景调查,严格政审制度,加强离职人员安全保密管理。政务新媒体管理人员、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政务新媒体应用管理制度和工作规范,不得依据个人观点和认识,超越工作规范进行发布。凡处理不在规范规定范围的信息时,须报经单位主管领导批准。任何人未经单位授权不得随意发布信息或更改政务新媒体资料。

各政务新媒体一般应建立以下制度规范:

(一)信息发布制度。政务新媒体信息发布实行“分级审核,先审后发,授权发布”制度。发布信息内容应履行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程序。应明确信息发布内容、采集审核程序、开展互动规范和发布时限要求等,确保全面、准确地发布信息。任何政务新媒体均不得参与商业性、盈利性经营活动、违规发布广告类信息;

(二)监测通报制度。监测、收集和研判网民广泛关注的热点舆情,回应关切、解疑释惑,对网上谣言、不实传言及时澄清,定期对网民关心的热点问题按重要程度、类型加以记录,填写问题通报单,及时反馈给相应单位、部门;

(三)值班制度。制定值班制度,规定当值政务新媒体管理人员应当随时关注账号动态,查看粉丝评论。发现舆情,及时报告,做好应对处置;

(四)存档备案制度。政务新媒体管理人员每月初将上月发布的信息、相关审批资料、网民意见、问题通知单等存档备案;

(五)评估考核制度。对信息发布、政民互动、网民反映问题回复率和问题交办解决率等,开展评估、考核工作;

(六)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和危机应对制度。规范突发事件和危机应对时的信息发布工作,明确不同类型的事件发生后信息发布的流程、方式、时限、口径等;信息发布出现问题时,应当及时更正,并及时澄清问题,发布事实真相。

第四十二条    加强政务新媒体的安全管理。政务新媒体账号的密码应当由专门的管理人员负责,不得私自泄漏。应当加强对政务新媒体的值班和实时监看,及时发现和处置包括互动环节在内的不良信息内容。加强对政务新媒体登录密码和使用终端的安全管理,不得在网吧等公共场所或没有安全保障的设备上登录账号,防止出现账号被盗用或被恶意攻击等安全事故发生。

第四十三条  凡违反上述规定,造成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或引发重大网络舆情等严重不良后果的,政务新媒体责任单位和管理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对所属政务新媒体网络意识形态阵地领导不力,出现严重错误导向,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和《党委(党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予以问责。

对制度不健全、责任不落实、管理不到位的政务新媒体账号,县网信办采取约谈、警告、通报或者责令关闭等措施进行处置。


第十章    


第四十四条    政府网站网页设计规范参照《政府网站发展指引》有关规定执行。

四十五 本制度由政府政务公开办公室负责解释。

四十六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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