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吉县政务公开联席会议制度
来源:西吉县政府办 发表日期:2018-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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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吉县政务公开联席会议制度

为了进一步加强全政务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根据《西吉县政府政务公开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联席会议组成

(一)联席会议是政务公开的议事机构,由县委办(保密局)政府办公室、监察公安局、财政局、县发改局(物价局)文广局、档案局、政府法制办、县委宣传部(网信)县行政审批局(政务服务中心)政府相关部门组成。政府办公室为联席会议召集单位。根据工作需要,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可作调整。

(二)联席会议成员由各成员单位分管领导担任,因工作变动需调整的,由继任者自然接任,不另行文。

(三)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政务公开办公室,由政府分管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日常工作由政府政务公开办公室承担。联席会议办公室下设联络员组,由各成员单位指定1名工作人员组成。

第二条联席会议职责

(一)编制政务公开方案;

(二)建立政务公开工作程序和制度;

(三)指导、协调、推进全市政务公开工作;

(四)定期对政府部门政务公开情况实施检查和评价,并向社会公布政务公开情况报告;

(五)完成政府领导交办的其他相关事项。

第三条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职责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除负责本单位、本系统政务公开工作外,承担以下工作:

()县委办(保密局):负责政务公开工作的保密审查指导和监督工作;

(一)政府办公室:负责政务公开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指导和督办政务公开指南和目录编制工作;负责联席会议日常工作;

()监察:负责政务公开工作的社会评议、监督检查和考核工作;

(四)公安局:负责政务公开的网络信息安全的防范和查处工作;

(五)财政局:负责政务公开工作的经费保障工作;

(六)县发改局(物价局):负责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收费管理工作;

(七)文广局:负责各级公共图书馆政务公开査阅场所的提供和服务工作;

(八)档案局:负责各级国家档案馆政府信息公共查阅场所的提供和服务工作;

(九)政府法制办:负责政务公开的法律、制度、规定等解释工作;负责政务公开的复议、诉讼等工作;

(十)政府新闻办:负责政务公开新闻发布的组织、协调以及新闻监察、咨询指导等工作;

(十一)县行政审批局(政务服务中心):负责各窗口的政务公开工作,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政府信息的公开申请;负责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时限、收费标准、相关法规、查询等信息的提供和服务工作;

(十二)政务公开办:负责政府网站的建设、信息发布、更新与维护,以及全政务公开单位网络体系的统一标准及监督检查;配合做好市政务公开的相关工作;

(十三)政府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别负责教育、医疗、物价、社保、就业、环保、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监督检查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政务公开工作。

第四条工作规则

(一)联席会议

1.召集。联席会议原则上根据需要适时召开,协调落实相关工作,研究制订相关制度,依法、有序地推动全政务公开工作。必要时可安排联席会议成员以外的部门和单位列席会议。联席会议由联席会议召集单位负责召集。

2.议题。政府领导交办和因工作需要需经联席会议审议和决定的工作任务;联席会议负责人决定提交联席会议讨论研究的重要问题;各成员单位向联席会议提出,需经联席会议研究和审批的重要事项;其他需联席会议协商解决的问题。

3.纪要。联席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对政府审定和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应按各自职能抓好落实,并将落实情况及时通报联席会议办公室。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跟踪、督促政府审定和联席会议议定事项的落实,并把落实情况报告联席会议和政府。

(二)联络员会议

联络员会议原则上根据需要择机召开,讨论起草政务公开工作的相关制度和文件,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和阶段性工作安排,不定期组织成员单位或部分成员单位开展联合调研进行专题研究,提出解决政务公开过程中出现问题的建议和方案。

第五条联席会议办公室职责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政务公开办公室,政务公开联席会议的日常办事机构,在联席会议领导下开展以下工作:

(一)根据联席会议的部署和要求,开展对政务公开相关问题的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为联席会议决策提供参考;

(二)督促检查联席会议决议或确定事项的落实,及时通报政务公开有关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受理有关政务公开的投诉,责成有关责任单位办理,督促检查;

(四)对违反政务公开相关工作制度的事项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报联席会议审议;

(五)承担联席会议会务的组织工作、起草有关文件,编发会议纪要、工作简报等资料;

(六)对全政务公开进行指导,组织各部门和单位间相互交流,并做好信息反馈工作;

(七)召集联络员工作会议,通报有关情况,布置工作任务;

(八)完成联席会议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本制度由政府政务公开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制度自201841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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