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各级各部门单位应在每年年初制定本辖区或本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安排和计划,并将执行情况于次年3月20日向西吉县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以及在网站上公布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第三条 各级各部门单位信息公开办公室具体负责本级、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的起草及公布。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包括下列:
(一)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组织机构调整情况、政府信息的清理、更替情况、主动公开的信息数量、分类、送交及运行情况;
(二)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
情况,包括信息数量、分类及运行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四)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五条 各级各部门单位向西吉县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年度工作报告。
第六条 对不执行本制度的,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对于逾期不报告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补报;
(二)对拒不整改的,建议其同级党委、政府、主管部门取消负有责任的单位和主管人员年度评先、评优授奖资格。
第七条 本制度由西吉县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西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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