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640422022/2024-00048 发文时间 2024-02-05
发布机构 西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2024西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五)
2024西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五)

西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  5

  

西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

  

2023年11月09日,我局接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核查任务,涉及我辖区1家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1个批次产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西吉县勇兴三粉加工有限公司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3年11月09日,我局接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核查任务,收到编号为NO:SY20230219726的检验报告》,内容显示:2023年10月04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委托河南省产品质量检验技术研究院对宁夏富汇宏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的水晶粉皮(生产日期2022-12-21,规格400g/袋,标称生产者名称西吉县勇兴三粉加工有限公司)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情况。2023年11月09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检查时未发现水晶粉皮(生产日期2022-12-21,规格400g/袋,标称生产者名称西吉县勇兴三粉加工有限公司)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之规定,属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500元;2.罚款50000元。共计罚没款51500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造成该批次水晶粉皮中铝的残留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是由于设备检修期间试生产过程中因搅拌设备运行不畅、搅拌不充分添导致加剂搅拌不均匀造成的2023年11月09日,西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责令该经营单位积极采取措施,主动停止违法经营行为,并积极寻找问题原因进行整改,通过张贴召回公告、微信、打电话对已售出的不合格产品进行召回。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西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02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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