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640422022/2024-00044 发文时间 2024-02-04
发布机构 西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2024西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四)
2024西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四)

西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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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

  

2023年1205日,我局接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核查任务,涉及我辖区1家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1个批次产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西吉县华程淀粉制品厂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3年12月5日,我局接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核查任务,检验报告编号为№:ZC-2023-0804内容显示:2023年11月1日中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沙坡头区分局委托中卫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对中卫市盛源肉店经营的生产日期为2023-09-03的马铃薯粉条标称生产者西吉县华程淀粉制品厂进行抽检,经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情况。2023年125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检查时未发现生产日期为2023-09-03的马铃薯粉条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九项“禁止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生产经营下列食品:(九)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之规定,属于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千元的,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生产经营者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食品小销售店、食品小摊点经营者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在一千元以上的,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生产经营者处以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小销售店、食品小摊点经营者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直至吊销登记证或者收回备案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马铃薯粉条52.50kg;3.没收违法所得1248元4.处货值金额1248元3倍的罚款,计3744元。共计罚没款4992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造成该批次粉条中铝的残留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的原因是操作人员在添加明矾时,未严格按照铵明矾的要求控制使用,导致添加剂添加过量。2023年125日,西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责令该经营单位积极采取措施,主动停止违法经营行为,并积极寻找问题原因进行整改,通过张贴召回公告、微信、打电话对已售出的不合格产品进行召回。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西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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