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640422022/2024-00033 发文时间 2024-01-30
发布机构 西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2024西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三)
2024西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三)

西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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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

  

2023年11月23日、2023年12月04日,我局接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核查任务,涉及我辖区2家食品经营单位的2个批次产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西吉县仁孝商店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白萝卜案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3年11月23日,我局接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核查任务,检验报告(№:A2230419334160002C)内容显示:2023年10月28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委托河南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西吉县仁孝商店经营的购进日期为2023-10-28的白萝卜进行抽检,经抽样检验,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情况。2023年11月23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检查时未发现购进日期为2023-10-28的白萝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禁止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生产经营下列食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第二十二条第一款“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应当建立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采购时应当查验供货者的生产经营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凭证,不得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第二款“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应当如实记录购进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或者生产日期、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之规定,属于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及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白萝卜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及《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千元的,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生产经营者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食品小销售店、食品小摊点经营者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在一千元以上的,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生产经营者处以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小销售店、食品小摊点经营者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直至吊销登记证或者收回备案卡。”及第三十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执行进货查验制度的;”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共计300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由于白萝卜是食用农产品,在该批次白萝卜中检测出农药残留噻虫胺项目超标的原因是种植环节造成的,但当事人的经营者在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情况下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白萝卜。2023年11月23日,西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责令该经营单位积极采取措施,主动停止违法经营行为,并积极寻找问题原因进行整改,通过张贴召回公告、微信、打电话对已售出的不合格产品进行召回。

二、西吉县禾滨调料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米香醋案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3年12月04日,我局接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核查任务,检验报告编号为№:SY20230222644内容显示:2023年10月27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委托河南省产品质量检验技术研究院对西吉县禾滨调料店经营的生产日期为2023-05-16的米香醋进行抽检,经抽样检验,不挥发酸(以乳酸计)项目不符合GB/T1887-2000《酿造食醋》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情况。2023年12月04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嘉特”牌米香醋(规格1.5L/桶,生产日期:2023-05-16,标称生产者名称:平凉泾桥酿造有限公司)6瓶,经请示主管局长同意后,依法对上述经抽检不合格的米香醋予以扣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属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米香醋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免于处罚,没收“嘉特”牌米香醋6瓶。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致上述米香醋不合格的原因是生产环节造成的,当事人作为食品经营者在严格履行了进货查验制度义务的情况下,对经营的米香醋是否合格并不知情。2023年12月04日,西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执法人员责令该经营单位积极采取措施,主动停止违法经营行为,并积极寻找问题原因进行整改,通过张贴召回公告、微信、打电话对已售出的不合格产品进行召回。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西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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