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640422022/2024-00029 发文时间 2024-01-29
发布机构 西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2024年西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合格餐具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二)
2024年西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合格餐具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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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

  

2023年11月9-10日,我局接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核查任务,涉及我辖区2家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2个批次产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西吉县伟华三粉产业有限公司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3年11月10日,我局接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核查任务,《检验报告》(№:SY20230219729)内容显示:2023104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委托河南省产品质量检验技术研究院宁夏富汇宏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的生产日期为2022-08-17马铃薯淀粉制品生产日期2022-08-17,规格500克/袋,标称生产者名称西吉县伟华三粉产业有限公司进行抽检,经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情况。2023年11月10日,对当事人生产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检查时未发现生产日期为2022年8月17日的马铃薯淀粉制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之规定,属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马铃薯淀粉制品40袋;2.没收违法所得2560元;3.罚款50000元。共计罚没款52560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造成该批次马铃薯淀粉制品中铝的残留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的原因是由于公司在试生产阶段,厂房的搅拌机出现故障,导致未搅拌匀称。2023年11月10日,西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人员督促该经营单位积极采取措施,主动停止违法经营行为,并积极寻找问题原因进行整改,通过张贴召回公告、微信、打电话对已售出的不合格产品进行召回。

二、西吉县马兰香牛羊肉店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牛肉案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3年11月9日,我局接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核查任务,收到编号为NO:A2230419334145015C的《检验报告》,内容显示:2023年10月11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委托河南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西吉县马兰香牛羊肉店经营的生牛肉(上脑肉,购进日期2023年10月9日)进行抽检,经抽样检验,林可霉素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情况。2023年11月09日,对当事人生产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检查时未发现2023年10月09日购进的牛肉,当事人承认被抽检的牛肉是自己店内销售的,且该批次的牛肉已销售完。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生产经营下列食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第二十二条第一款“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应当建立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采购时应当查验供货者的生产经营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凭证,不得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属于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制度及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牛肉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及《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千元的,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生产经营者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食品小销售店、食品小摊点经营者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在一千元以上的,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生产经营者处以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小销售店、食品小摊点经营者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直至吊销登记证或者收回备案卡”,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执行进货查验制度的;”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96元;3.罚款共计810元。罚没款共计906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该批次牛肉中检测出兽药残留林可霉素项目超标的原因是养殖环节造成的,但当事人的经营者在购进该批次牛肉时未查验进货票据、供货商的相关资质、动物检疫证明和肉品检验合格证明,作为销售者在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情况下销售不合格牛肉。2023年11月09日,西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人员督促该经营单位积极采取措施,主动停止违法经营行为,并积极寻找问题原因进行整改。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西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0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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