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640422022/2023-00159 发文时间 2023-12-28
发布机构 西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西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八)
西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八)


西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第8


  

西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

  

2023年11月09日,我局接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核查任务,涉及我辖区1家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2个批次产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宁夏富汇宏商贸有限公司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3年11月09日,我局接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核查任务,《检验报告》(№:SY20230219726、№:SY20230219729)内容显示:2023年10月04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委托河南省产品质量检验技术研究院对宁夏富汇宏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的马铃薯淀粉制品(生产日期2022-08-17,规格500克/袋,标称生产者名称西吉县伟华三粉产业有限公司)、水晶粉皮(生产日期2022-12-21,规格400g/袋,标称生产者名称西吉县勇兴三粉加工有限公司)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情况。2023年11月09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检查时发现马铃薯淀粉制品(生产日期2022-08-17,规格500克/袋,标称生产者名称西吉县伟华三粉产业有限公司2袋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之规定,属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免于处罚,没收马铃薯淀粉制品2袋。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由于马铃薯淀粉制品、水晶粉皮是密封销售,上述产品中检测出二氧化硫的原因是生产环节造成的,当事人作为销售者并不知情。2023年11月09日,西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人员督促该经营单位积极采取措施,主动停止违法经营行为,并积极寻找问题原因进行整改,通过张贴召回公告、微信、打电话对已售出的不合格产品进行召回。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西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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