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640422022/2023-00098 发文时间 2023-10-27
发布机构 西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西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三)
西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三)


西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第3


  

西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

  

2023年09月19日,我局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核查任务,涉及我辖区1家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1个批次产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西吉县瑞瑞调料果蔬店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3年9月19日,我局接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核查任务,《检验报告》(№:SCLJ02202305354)内容显示:2023年8月14日,我局委托赛旺检验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对西吉县瑞瑞调料果蔬店经营的购进日期为2023年08月14日的香蕉进行抽检,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情况。919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检查时现场发现购进日期为20230814日的香蕉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属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及《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免于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当事人在购进产品过程中,索要了供货商资质证明、购进票据和产品检验报告,当事人的行为符合《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因此能够认定当事人作为食品经营者履行了索证索票、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其次,涉案产品中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只有通过技术检测才能确定,当事人作为销售者是无法通过肉眼确定是否合格,供货商提供给当事人的产品农产品农药残留检测报告单》中无噻虫胺这一检测项目,且《食用农产品合格证》中显示该批次的香蕉是合格的,当事人作为经营者无农药残留的检验检测能力,加之当事人的经营者文化程度较低,因此当事人在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的情况下对于该批次香蕉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是不知情的。2023年919日西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人员督促该经营单位积极采取措施,通过张贴召回公告、微信、打电话对已售出的不合格产品进行召回,杜绝再次发生此类情况。

二、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西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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