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640422022/2023-00097 发文时间 2023-10-27
发布机构 西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关于规范畜禽肉生产经营行为的通告
关于规范畜禽肉生产经营行为的通告

关于规范畜禽肉生产经营行为的通告

  

广大屠宰(代宰)户及生产经营主体:

为全面整顿规范我县畜禽屠宰行业管理秩序,切实维护食品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宁夏回族自治区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畜禽肉生产经营行为通告如下:

一、生产经营行为规范

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畜禽屠宰管理条例》规定,自治区实行畜禽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畜禽屠宰活动。不得为他人提供屠宰场所及设备。

(一)生产加工环节。畜禽肉制品生产加工企业要规范畜禽肉等原料进货渠道,批批索取并留存《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进货凭证,进行进货查验;要落实畜禽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严格按照标准组织生产,做好生产过程质量控制;规范产品包装标签标注,明确标注企业名称、产品名称、规格,做好出厂检验和销售记录。

(二)食品流通环节。销售畜禽肉及其制品的商场、超市、批发市场、个体户等经营户要规范进货渠道,要批批索取《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或产品检验合格报告、生产经营许可证明等,并在销售场所公示;销售进口牛羊肉及其制品要索取《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并在销售场所明示。  

(三)餐饮服务环节。餐饮服务单位要到证照齐全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采购畜禽肉及其制品。从食品生产企业购买的,应留存检验报告和购货凭证;从商场、超市和批发市场经营户购买的,应当查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原件,留存购货凭证;从屠宰企业直接采购的,应当索取并留存《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购物凭证;严禁采购和使用病死、来源不明或不合格以及标签不完整的畜禽肉及其制品。  

二、法律责任

---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宁夏回族自治区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确保动物产品质量安全。

---未取得《畜禽定点屠宰许可证》和《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畜禽屠宰活动。

---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畜禽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畜禽产品:

(一)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

(二)疫区内易感染的;

(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

(四)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

(五)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

(六)其他不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有关动物防疫规定的。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从事下列活动:

(一)对畜禽、畜禽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

(二)对未经定点从事畜禽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屠宰场所或者畜禽产品储存设施;

)对畜禽、畜禽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场所。

---屠宰畜禽或者运输畜禽产品前,货主应当向当地防疫监督申报点申报检疫。经营和运输的畜禽产品,应当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

---依法应实施定点屠宰而未经定点从事畜禽屠宰活动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相关规定从严从重处罚,或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畜禽屠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依法予以取缔,没收畜禽、畜禽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屠宰其他畜禽的,依据《动物防疫法》进行处罚。  

---生产、销售属于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及其肉类、肉类制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和相关司法解释,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三、举报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屠宰、加工、销售不合格肉品和私屠滥宰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均有权举报。

特此通告。

西吉县农业农村局:0954-3012739

西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0954-3012533

西吉县公安局:0954-3626808

  

         西吉县农业农村局  西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西吉县公安局

2023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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