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640422022/2023-00090 | 发文时间 | 2023-10-08 |
发布机构 | 西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文 号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标 题: | 西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二) |
2023年08月10日,我局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核查任务,涉及我辖区1家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3个批次产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西吉县盛世万家和购物广场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3年8月10日,我局接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核查任务,编号为NO:GJ2023-07-2104、NO:GJ2023-07-2105、NO:GJ2023-07-2106的《检验报告》,其内容显示我辖区西吉县盛世万家和购物广场经营的“女儿家+拼音”炖排骨料(调味料,规格40g/袋,生产日期2023-06-12,保质期24个月,标称生产者名称宁夏女儿家食品加工有限公司)、“女儿家+拼音”炖牛羊肉料(调味料,规格40g/袋,生产日期2023-06-12,保质期24个月,标称生产者名称宁夏女儿家食品加工有限公司)、“女儿家+拼音”炖鸡料(调味料,规格40g/袋,生产日期2023-05-15,保质期24个月,标称生产者名称宁夏女儿家食品加工有限公司),经抽样检验,上述产品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均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情况。8月14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检查时现场发现2023-05-15生产批次“女儿家+拼音”炖鸡料(调味料)11袋、2023-06-12生产批次“女儿家+拼音”炖牛羊肉料(调味料)4袋、2023-06-12生产批次“女儿家+拼音”炖排骨料(调味料)6袋。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之规定,属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于处罚。鉴于当事人在购进产品过程中,索要了供货商资质证明、购进凭证、成品检验报告单及产品检验报告,当事人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因此能够认定当事人作为食品经营者履行了索证索票、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其次,涉案产品中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均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只有通过技术检测才能确定,因此当事人作为食品销售商是不能知晓的,供货商提供给当事人的产品《检验报告》、《成品检验报告单》中没有二氧化硫检验项目,这就证明了当事人不知情该批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社会危害后果。再次,当事人能够如实说明购货来源,通过我局调查属实。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免于处罚,没收“女儿家+拼音”炖鸡料(调味料)11袋、“女儿家+拼音”炖牛羊肉料(调味料)4袋、“女儿家+拼音”炖排骨料(调味料)6袋。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经排查,涉案产品中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均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只有通过技术检测才能确定,因此当事人作为食品销售商是不能知晓的,供货商提供给当事人的产品《检验报告》、《成品检验报告单》中没有二氧化硫检验项目,这就证明了当事人不知情该批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2023年8月14日西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人员督促该经营单位积极采取措施,通过张贴召回公告、微信、打电话对已售出的不合格产品进行召回,杜绝再次发生此类情况。
二、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西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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