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高龄低收入老年人基本生活津贴 发放工作有关事项的政策解读
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 发表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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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通知印发之日起,取消城乡老年人申请高龄津贴时,按照《关于切实做好80岁以上低收入老年人基本生活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宁民发〔2009〕49号)规定所要求提交的居民户口簿及复印件材料。

二、各地受理审批时,可依据申请人提交的居民身份证,通过民政云信息核对系统数据共享机制连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申请人户籍身份信息和经济收入状况,以信息化助推“最多跑一次”,着力打通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实现“减证便民”。

三、准确把握政策界限,享受高龄津贴待遇的老年人,须具有宁夏回族自治区户口、且年龄在80周岁以上(含80周岁)的农村老年人和城市家庭中无基本养老金收入的老年人,基本养老金收入包括离退休工资和基本养老金,不含子女赡养赠予和遗属生活费、优抚对象享受的优待抚恤金。老年人申请时的年龄须足年头满月份;基本养老金不包括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

四、严格落实发放标准,目前全区高龄老年人津贴发放标准为:80-89周岁城市高龄津贴标准每人每月450元,80-89周岁农村高龄津贴标准每人每月270元;90周岁以上城乡高龄津贴标准每人每月500元。各地自行出台文件提高发放标准,扩大范围发放,增加的资金由当地财政自筹保障。   

五、坚持动态管理,定期核查,对100周岁以上老年人实行一季度一核查,90—99周岁的老年人实行半年一核查,80—89周岁的老年人实行一年一核查,对符合条件的应保尽保,按标施保;对发生变化不符合条件的该退即退,切实做到有进有出、分类发放。要加强资金管理,做到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截留、挪用。要加强高龄低收入老年人基本生活津贴发放管理,严格按照“民政管底册、财政管资金、银行管发放、审计管监督”的原则,实行社会化按月发放,不允许以任何理由按季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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