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来源:西吉县民政局 发表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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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城乡低保)?

答: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生活在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下的城乡居民,按照最低生活标准、进行动态管理、实行差额救助的一项社会救助制度,简称城乡低保。享受低保的城乡居民被称为城乡低保对象。

2.哪些人可以享受城乡低保?    答:凡持有本县常住户口的城乡居民,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户籍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本县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均有申请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权利。

3.城乡低保对象的认定条件有哪些?

答: 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情况是认定低保对象的三个基本要件。

4.最低生活保障应向哪里提出申请?

答:应以家庭(户)为单位,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有困难的,村(居)委会应当协助其提出申请。

5.申请最低生活保障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答: 申请书、户口本、身份证、收入证明、导致贫困的特殊证明、户主1寸和全家5寸近照。

申请人须提供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信息、签字确认,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并签署核对授权书,积极配合核对机构依法开展调查、核实工作。

6.申请最低生活保障需经过哪些办理流程?

7.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哪些人?

答:(一)配偶;(二)父母和未成年子女;(三)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四)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8.哪些成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答:(一)现役军人中的义务兵;(二)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三)在监狱、劳动教养场所内服刑、劳动教养人员;(四)民政部门根据本条原则和有关程序认定的其他人员。

9.哪些收入应当计入家庭可支配收入?

答:(一)工资性收入。指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等。(二)家庭经营净(纯)收入。指从事生产、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所得。包括从事种植、养殖、采集及加工等农林牧渔业的生产收入,从事工业、建筑业、手工业、交通运输业、批发和零售贸易业、餐饮业、文教卫生业和社会服务业等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的收入等。(三)财产性收入。包括动产收入和不动产收入。动产收入是指出让无形资产、特许权等收入、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储蓄性保险投资以及其他股息和红利等收入,集体财产收入分红和其他动产收入等。不动产收入是指转租承包土地经营权、出租或出让房产以及其它不动产收入等。(四)转移性收入。指国家、单位、社会团体对居民家庭的各种转移支付和居民家庭间的收入转移。包括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社会救济金、遗属补助金、赔偿收入,接受遗产收入、接受捐赠(赠送) 收入、出售财物收入等。(五)偶然所得。(六)其他应当计入的家庭收入。

10.家庭财产主要包括哪些?

答: (一)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债券、储蓄性保险,以及需要记入认定范围的其他货币财产;(二)机动车辆(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除外)、船舶;(三)房屋、债权、经营性实体或股份,专利、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四)非生活必需的高值物品;(五)其他财产。

11.哪些人不能享受城乡低保?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不得享受低保:(一)家庭成员名下拥有汽车和大型农机具的;(二)雇佣他人从事各种经营性活动的;(三)自费安排子女择校就读或者出国留学的;(四)申请低保前1年内具有股票、证券买卖或者其他风险性投资行为的;(五)家庭成员名下承租的公有住房和拥有的私有住房总计达到两套及以上的;(六)人为闲置承包土地的;(七)拥有其它非生活必需的高档消费品的;(八)县、乡人民政府规定不得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其他情形。

12.申请人应当履行哪些义务?

答:(一)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二)承诺所提供的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信息真实、完整,并签(章)字确认;(三)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四)提出申请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时,申请人与低保经办人员以及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应当如实申明;(五)接受、配合乡镇人民政府对家庭户籍、经济状况的调查。    13.审核审批过程中,哪种情形不予批准?    答: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乡镇在审核审批过程中,发现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一)拒绝配合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部门对申请家庭状况进行调查,致使无法核实家庭基本状况的;(二)故意隐瞒家庭经济状况和家庭人员变动情况,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三)通过离婚、赠予、转让等方式放弃自己应得财产或份额,或者放弃法定应得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和其他合法资产及收入的;(四)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但未依法履行义务,致使申请人未获得赡养、抚养、扶养权益的;(五)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且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者不从事生产劳动的;(六)参与赌博、嫖娼、吸毒、偷窃、卖淫、诈骗、非法组织等违法活动的;(七)各类服刑、劳动教养期内的(经司法行政部门认定的社区矫正人员除外);(八)领取特困供养津贴和享受高龄基本生活津贴的;(九)申请人无特殊原因不参加民主评议的。

14.最低生活保障金如何确定?

答:根据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实行差额救助。我县实行分类施保,按照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关于提高我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宁民发【2018】11号)和县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纪要,从2018年1月起,对纳入低保的“两无”(无劳力、无收入)(A类),城镇居民每人每月给予560元救助、 农村居民每人每月给予320元救助;对部分主要劳力丧失的生活困难家庭(B类)保障人员,城镇居民每人每月给予460元救助、农村居民每人每月给予260元救助;对其他生活困难家庭(C类))保障人员,城镇居民每人每月给予360元救助、农村居民每人每月给予200元救助。

15.低保对象如何领取低保补助金?    答:采用“一卡通”形式直接发放,由县财政通过金融机构于每月直接打卡发放到城乡低保家庭的个人账户上。    16.低保对象如何实行动态管理?    答:一方面,对已享受低保待遇的村(居)民家庭,因经济收入的变化、人数的变化或住址的变动,随时办理调整手续。另一方面,当低保对象不再符合保障条件时,应当退出低保。当家庭收入和经济状况符合低保保障条件,可以纳入低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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