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困人员供养政策解读
来源:西吉县民政局 发表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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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城乡特困人员? 如何认定?                     

答:城乡特困人员是指:具有本自治区城乡户籍的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2. 特困人员的保障内容有哪些?

答:特困人员供养内容主要包括:提供基本生活条件,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提供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等。(特困供养人员未满16周岁的或者已满16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的,保障其依法接受义务教育所需费用和学习用品;已满16周岁仍在接受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就学的,按照《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帮助其申请教育救助)。    

3.特困人员医疗费用怎么承担?    答:特困人员患病住院医疗费用,经医疗保险核保后,剩余合规部分由县民政部门从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中全额承担;特困人员患病的门诊费用(不含自行在药店的购药费),经医疗保险核保后,剩余合规部分由各县民政部门从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中全额承担。

4.特困人员的丧葬救助是怎么规定的?

答:特困人员去世后,由特困人员监护人或近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没有监护人、近亲属或监护人、近亲不愿意办理其丧葬事宜的,由特困人员户籍地村(居)委会为其办理丧葬事宜。特困人员安葬后,由特困人员户籍所在地县民政部门给特困人员办理丧葬事宜的人按散居特困供养人员一年供养标准执行。

5.特困人员现行的供养标准是多少?

答:全区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供养标准按不低于自治区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当地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确定;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供养标准按不低于自治区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当地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确定。通过银行支付到个人“一卡通”账户;对享受孤儿养育津贴的特困人员,如供养标准高于孤儿养育津贴标准的,按两者差额发给特困人员供养金;如供养标准低于孤儿养育津贴标准的,按标准发放孤儿养育津贴;孤儿养育津贴和特困人员供养金不得重复发放;对于集中供养的孤儿,其津贴及供养金由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使用保障其日常生活;对于分散供养的孤儿,其津贴及供养金通过银行支付到个人“一卡通”账户。

6.如何申请特困人员供养?

答: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县级民政局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初审材料进行审核,按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户抽查,并将结果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由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对群众反映有异议的,县级民政局进行复核。

7.申请特困人员供养需提交哪些材料?

答:需提交以下材料:(一)供养申请书;(二)特困人员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三)无劳动能力证明(60周岁以上和16周岁以下视为无劳动能力);(四)无生活来源的证明;(五)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收入和财产状况及法定赡(扶、抚)养人或法定赡(扶、抚)养人无赡(扶、抚)养能力的证明材料;(六)本人疾病或残疾状况证明材料。    

8.特困人员的供养形式有哪些?答:集中供养或分散供养。

集中供养:进入公办福利机构或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民政部门与供养服务机构以及特困供养人员签订供养服务协议,明确权利义务。

分散供养:对患有传染性疾病、精神疾病等不适宜集中供养的和本人不愿集中供养的特困供养人员,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与特困供养人员签订供养服务协议,采取户院挂钩、委托亲友代养、指定监护人等方式实行分散供养。依托村(居)民委员会定期巡回检查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住房状况,安排专项维修、改造资金,修缮、改造或重建危、旧房屋,确保居住安全。

9.什么情况下,特困人员将终止救助供养?    答:特困人员供养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其供养待遇:

(一)特困人员有了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且法定义务人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

(二)特困人员已完成义务教育、年满16周岁且具有劳动能力的;

(三)特困人员重新获得稳定生活来源的;

特困人员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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