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类家庭不得纳入农村低保范围
来源:西吉县民政局 发表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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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类家庭不得纳入农村低保范围

(简称“六不保”)

1. 家庭财产状况明显高于农村低保标准的。如家庭拥有机动车辆(残疾人专用车和摩托车除外)、大型农机具、高档家具、大功率电器等非生活所需的高值物品的;在城市或乡镇购买商业住房或商铺的。

2.有购买股票或开办商店、酒店、厂矿等投资经营金额1万元以上的。

3.家庭生活水平及消费支出明显高于农村低保标准的。如家庭成员有自费出国留学、旅游的;户口在本地,家庭成员举家在外地生活1年以上的;家庭成员中有赌博、吸毒、嫖娼等不良行为或经常参加高消费娱乐活动的。

4.有承包耕地、有劳动能力而不耕种又不依法流转导致耕地抛荒的。

5.有法定赡(扶、抚)养义务人且具有赡(扶、抚)养能力而不履行义务造成基本生活困难的。

6.县级民政部门按有关程序认定不能享受低保的其他情形。

农村低保重点保障的六种对象

(简称“六保”)

因病、因残、因年老体弱、因天灾人祸或生存条件特别恶劣等原因造成生活常年困难的农村特困家庭。主要包括以下六类:

1.因病致贫对象。家庭主要劳动力因患恶性肿瘤、白血病、尿毒症、肝硬化腹水、重度精神病、艾滋病、脑溢血瘫痪、红斑狼疮或其他在国家规定的可报销费用范围内经新农合报销、大病保险补偿和医疗救助后年自付费用达2万元以上的病种,月人均收入低于200元的应全户纳入保障。主要劳动力患上述病种,家庭月人均收入超过保障标准但低于低保标准(年人均200元) 1.5倍,可将重病患者单独纳入保障。

2.因残致贫对象。主要劳动力有残联认定的一、二级残疾造成全部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200元的,应全户纳入保障。主要劳动力有一、二级残疾,家庭月人均收入超过保障标准但低于低保标准(年人均200元) 1.5倍,可将重残对象单独纳入保障。

3.因年老体弱致贫对象。主要指本人年龄在75-79周岁、子女无赡养能力,经本人申请纳入低保的; 本人年满70周岁,子女因重病(因病致贫对象所列病种)、重残、服刑、被宣告失踪或死亡等原因基本丧失赡养能力的。

4.因灾致贫对象。主要指因自然灾害、社会灾害等原因造成生活常年困难的特困家庭。

5.因生存条件特别恶劣致贫对象。主要指因失地少地等自然环境恶劣造成生活常年困难的特困家庭。

6.其他原因致贫,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保障标准的困难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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