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扶贫政策
来源:西吉县扶贫办 发表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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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扶贫政策

一、扶贫小额信贷

由扶贫办在各合作银行设立风险补偿基金专户,注入建档立卡贫困户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由合作银行根据信用评级结果及借款申请人项目发展的实际需求、生产周期和经营收入等合理确定发放扶贫小额信用贷款,种植业按ABC类确定贷款金额为5万元、3万元、2万元;养殖业按ABC类确定贷款金额为6万元、5万元、4万元,对存量贷款建档立卡户转贷加新增贷款单户可最高增加至10万元,贷款利率执行人民银行同期基准利率,贷款主要用于发展特色种养加业等能增加贫困户收入的生产经营项目,不得用于购置生活用品、建房、看病、结婚、还债、子女上学等非生产性支出,严禁用于放高利贷、赌博等违法活动。

二、担保贷款

对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农业经营主体实行担保贷款,不贴息。由担保公司提供贷款担保,由合作银行根据信用状况和带动贫困户发展情况,给予提高授信额度、增加信贷规模、降低贷款利率等信贷支持。贷款额度根据产业发展需求、生产经营情况、信用状况和偿还能力综合确定,原则上最高额度种养大户不超过10万元,家庭农场不超过50万元,合作社不超过100万元。贷款期限15年(种植业、加工业12年、养殖业23年、苗木和中药材产业35年)。扶贫贷款利率原则上实行优惠的基准利率,实行浮动利率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下调信贷政策支持再贷款利率的通知》(银发〔2015166号)执行。

三、扶贫保

以全县建档立卡贫困户为保险对象,办理“扶贫保家庭意外伤害保险”、“扶贫保家庭大病补充医疗保险”。

1.扶贫保家庭意外伤害:保险扶贫保家庭意外伤害保险保费100/户,保额99000/户,当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成员因意外伤害导致的身故、伤残(含烧伤烫伤)、意外伤害住院医疗,保险公司按照人均保险金额进行赔付,除去100元免赔额后按照80%赔付,保险期限1年。

2.扶贫保家庭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扶贫保家庭大病补充医疗保险保费45/人,保额100000/人。保险责任:(1)将有既往病史的贫困户纳入保险公司承保和理赔的范围内,具体理赔规则依据保险公司对既往病史客户的相关规定执行;(2)建档立卡贫困户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仍需个人负担的费用,目录内报销70%,目录外报销50%,年度限额2万元/人;(3)对以下特定疾病的贫困户,目录内报销100%,目录外报销50%,年度限额2万元/人。一是2260周岁的妇女,患有原发性卵巢癌、原发性子宫内膜癌、原发性宫颈癌、原发性输卵管癌、原发性阴道癌、子宫肉瘤、乳腺癌七种特定疾病;二是患有白血病、肺部肿瘤(癌)、急性心肌梗塞、终末期肾病、脑梗死脑出血、食道癌、胃癌、肝癌、结直肠癌、肝硬化(肝腹水)、脑肿瘤、膀胱肿瘤(癌)、系统性红斑狼疮等特定疾病。

四、特色产业保险

以全县从事特色种植、养殖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为保险对象,优势特色产业保险保费种植业由农户自筹总保费的6%,养殖业由农户自筹总保费的3%,剩余部分由扶贫专项资金支付。

保额及保费标准

险种

保险金额(元)

费率

保费

()

灾害保险

价格保险

种植业

黄芪、柴胡

党参、红花

甘草、板蓝根、蒲公英等

800

6%

48

西芹

3000

0.35/

180

甘蓝

1500

0.20/

90

白菜

1500

0.30/

90

西红柿

3500

0.62/

210

胡萝卜

2000

0.30/

120

龙椒

3000

0.91/

180

蒜苗

4000

1.50/

240

红笋

1500

0.30/

90

养殖业

肉牛(母)

安格斯

10000

3.5%

350

西门塔尔等

7000

245

6000

210

500

6%

30

1000

60

蜜蜂

700

42

鸡(100只以上)

50

3

1.种植业:种植作物从种植或移栽起至产品成熟收获(具体时间以约定时间为准),在保险期间内,由于暴雨、洪水、内涝、风灾、雹灾、冻灾等人力无法抗拒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对投保农作物造成的直接损失。

2.养殖业:养殖业保险期限为1年,养殖业的保险责任为重大病害、自然灾害、意外事故以及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后政府组织扑杀造成的直接死亡。在保险期内,发生高传染性疾病政府实行强制扑杀时,经办机构应当对投保农户进行赔偿,并从赔偿金额中相应扣减专项补贴资金。

3.蔬菜价格保险:在保险期间内,由于市场价格波动原因,造成上市的保险蔬菜月平均地头价低于约定的保险合同成本价时,触发理赔启动条件,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保险蔬菜在保险期间的月平均地头价,以各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农牧部门采集为准。保险合同成本价=保险蔬菜连续三年平均物化成本/连续三年平均总产量,具体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五、扶贫小额信贷贴息

金融扶贫贷款贴息指针对各承办建档立卡贫困户贷款的银行以免担保、免抵押、基准利率发放的贷款进行贴息。贴息期限按银行贷款期限据实贴息,贴息同期原则一年支付两次;贴息额度按建档立卡贫困户贷款本金所产生的利息全额贴息,执行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实行“先收后贴”原则,按照贷款利息管理相关规定,由贷款承贷银行向获贷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按季收取贷款利息,贷款半年贴息时由各银行汇总贷款结清明细表上报县扶贫办、财政局审核验收,审定后将贴息资金拨付至扶贫办在各银行开设的扶贫专户,通过建档立卡贫困户或承贷人所在银行贷款发放卡兑付给获贷建档立卡贫困户。

六、互助资金

“互助资金”是指以中央和地方财政扶贫资金补助为基础,引导村民按一定比例自有资金入股参与而构成建立的村级发展资金。也可吸纳无任何附加条件的社会捐赠资金补充壮大资金规模,实行民用、民管、周转使用、滚动发展。

2015年起,社员交纳互助金100元,可借用互助资金1000元。原则上,入社农户借款使用互助资金不超过5000元;在政府补助资金超过50万元的贫困村或政府投入超过100万元的生态移民村,社员交纳互助金1000元,可借款使用互助资金10000元。但首次借款不得超过3000元,严禁大额借款使用互助资金。

1.互助资金使用年限调整:根据种植业和养殖业周期,借款期限分为一至两年,原则上最长借款期限不超过两年,但互助资金占用费需按年度收缴,互助资金年终收益分配要按年度核算。

2.互助资金借款额度调整:对互助资金运行超过两年,且运行管理正常的A类和B类互助社,按照互助社的资金规模和信用等级,可将农户借款额度放大到1-2万元。

对经考核连续两年或两年以上被评为A类和B类级别的互助社,可从本县(市、区)的切块资金和整合资金中安排增加资金额度,具体额度由各县(市、区)根据本县、区实际情况确定。对经考核连续两年被评为C类级别的互助社,不再增加资金。对经考核连续两年被评为D类级别的互助社,责令其进行整改,并对其现有资金进行核减。对经考核连续两年被评为E类级别的互助社,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贫困村村级互助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启动退出程序,并在清算债权债务后收回其现有政府投入资金,并重新整合安排到有需求的A类互助社使用。

3.调整占用费率:农户借用互助资金所缴纳的占用费费率原则上执行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

4.占用费分配比例:将生态移民项目村与其他项目村的占用费分配比例调整一致。从2017年起,暂停提取公积金和风险准备金,将占用费分配比例统一调整为运行成本70%,公益金30%。原则上运行成本的70%用于互助社管理人员工资补贴,30%用于互助社办公经费开支,各县、市(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5.公益金用途:公益金先用于为互助社社员购买保险。公益金转入村集体经济必须召开社员大会,经三分之二以上社员同意后可将其纳入村集体经济收入,解决空壳村的问题。

充分发挥互助资金的平台作用,拓宽融资渠道:

1)利用互助资金捆绑放大银行贷款:有条件的县(市、区)可探索以村或乡联合社为单位,利用互助资金平台与金融机构合作,获得批发贷款。再按照互助资金的运行程序和管理办法,将获得的批发贷款转贷给互助社社员,满足互助社社员的贷款需求。

2)将互助资金与扶贫龙头企业结合:鼓励有条件的互助社将互助资金作为资产收益性分配资金统一由运行规范、效益良好、带动力强的扶贫龙头企业经营管理,所产生的收益可用于互助社社员融资收入和壮大村集体经济。

3)将互助资金作为村级风险补偿金:探索在社员自愿的前提下,将互助资金集中打包作为村级风险补偿金存入银行,获得5-10倍的授信额度,放大互助社社员的贷款额度。

4)互助资金入股专业合作社,带动贫困户稳定、持续增收:互助社要充分发挥村两委的引领作用,组织推荐互助社社员加入专业合作社,探索将互助资金作为社员的入股资金投入到合作社,形成股份制合作社,实现互助资金优势与专业合作社产业优势相结合,带动贫困户持续增收,实现脱贫致富目标。

索将互助资金作为社员的入股资金投入到合作社,形成股份制合作社,实现互助资金优势与专业合作社产业优势相结合,带动贫困户持续增收,实现脱贫致富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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