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吉县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西吉县总工会 发表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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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建立健全多层次职工医疗保障体系,保障职工医疗需求,加大职工医疗救助力度,减轻患大病职工医疗负担,根据县委办、政府办《关于开展西吉县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的通知》(西党办发[2014]81号)文件精神,并结合前三期职工医疗互助开展情况和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职工医疗互助是职工医疗保险的有益补充,是由县总工会牵头组织,有关部门配合,职工自愿参加、自我服务、自我保障、非盈利性的职工医疗互助互济活动。    

  第二条 开展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的目的是发扬工人阶级团结友爱、互助互济的光荣传统,发挥工会组织在参与和创新社会治理、构建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按照“普遍惠及职工、重点救助大病”的原则,通过职工互助互济,帮助患病住院职工解决个人自付医疗费用的问题,使职工在患病住院时,除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外,再得到医疗互助活动给予的补助,减轻职工的经济负担。  

  第三条  职工医疗互助是以参加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为主要对象,实行“普惠制和重大疾病相结合”的救助模式,遵循以收定支、收支平衡、持续发展的原则,建立县级统筹、统收统支的制度。 

  第二章 互助对象和互助期限 

  第四条 各乡(镇)各部门单位的在职职工(含三支一扶、特岗教师、事业单位实习人员),由单位工会统一组织,按规定缴纳互助金,团体参加职工医疗互助。职工人数50人以上的参加人数应不少于本单位在册职工人数的80%,职工人数少于50人的应全部参加,本单位收缴互助金达不到缴费人数比例的不予收缴。 

  第五条 单位办理参加医疗互助手续时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1、参加医疗互助的职工纸质名册一份和电子文档一个,该名册须用excel表格,按“序号、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单位、备注”六个栏目制作; 

    2、相关的缴费证明。 

  第六条 职工医疗互助每个互助期限为1年,互助金原则上由职工个人缴纳,个人缴纳确有困难的职工,本单位工会可以从工会经费中给予帮助。参加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单位须在上年1230日前将本单位收缴互助金存入县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办公室指定的专门帐户,并将缴费单据交至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办公室,方可生效,逾期不再受理。 

  第三章 互助资金筹集 

  第七条 职工医疗互助筹资标准按60元每人每年,互助期满不返还。 

  第八条 职工医疗互助资金来源: 

  (一)职工个人缴纳; 

  (二)政府投入; 

  (三)社会各界捐赠、赞助; 

  (四)利息及其它收入。 

  第四章 互助待遇 

  第九条 职工医疗互助补助不分具体病种,依据职工个人自付的住院费用,在起付标准1000元以上的按照以下标准补助:  

  (一)个人自付1000元—10000元以下补助30%; 

  (二)个人自付10000元—20000元以下补助40%; 

  (三)个人自付20000元—30000元以下补助50% 

  (四)个人自付30000元—50000元以下补助60%; 

  (五)个人自付50000元以上补助70%,但最高补助不超过50000元。  

  第十条 被保障人在互助期内患重大疾病,由于治疗期未结束互助周期已经结束的,若被保障人连续缴纳互助金者,应按照互助期内的规定给予补助,中断缴纳互助金者,周期之外个人支付部分不予补助。 

  第十一条 特殊困难的被保障人在互助期内患重大疾病的,除享受互助金补助外。县总工会在医疗救助或送温暖时将优先照顾;区市直部门参加职工医疗互助的可以享受大病救助和子女上学救助。 

  第十二条 参加医疗互助的单位一年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一次医疗互助。被保障人在一个互助期限内按次报销互助金;期内发生多次住院时,分次报销。 

  第十三条 医疗互助期满,保障责任即告终止。 

  第十四条 职工在一个互助期限内发生工作调动时,如调入单位参加职工医疗互助的,调出与调入单位应在30日内为职工转移、续接医疗互助关系,如调入单位未参加职工医疗互助的,职工在互助期发生住院的,由调出单位申报。 

  第五章 互助金报销与发放程序 

  第十五条 参加职工医疗互助的职工向所在单位或单位工会组织提出申请,本单位或单位工会组织审核后报西吉县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办公室(县总工会帮扶中心),经审核确认后,由分管领导审批领取互助补助金。 

  第十六条 职工报销互助金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1、填写《西吉县职工医疗互助金申请表》; 

  2、住院病人病案首页复印件; 

  3、住院证复印件; 

  4、出院证复印件; 

  5、医保机构报销单据或医院住院费用结算收据的复印件; 

  6、被保障人身份证复印件; 

  7、被保障人信用联社银行存折(卡)复印件。 

  第十七条 职工应在每次出院后的60日内申请领取互助补助金,逾期未提出申请,视为放弃。因特殊情况无法按规定时间办理的应事先向所在单位报备。 

  第十八条 西吉县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办公室接到基层上报材料后,在20个工作日内审核确认。并在审核确认后7个工作日内将补助金打到职工本人的银行账户上。 

  第十九条 职工申领互助金的审批权限: 

  补助金在30000元以内的,由分管领导审批;补助金在30000元以上至50000元以内的,由主管领导审批。 

  第六章 除外责任 

  第二十条 被保障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互助金:  

  (一)被保障人或医疗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套取互助金的;  

  (二)在非指定或认定的医疗机构(包括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医院、中外合资医院、康复医院、联合诊所、私人诊所、民办医院、家庭病床等)住院的; 

  (三)因酗酒、斗殴、故意自伤、吸(戒)毒等所致伤病的; 

  (四)因违法、犯罪所致伤病的; 

  (五)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第三人责任所致意外伤害的; 

  (六)因工伤、生育的;  

  (七)一般健康检查、疗养、特别护理、康复性治疗、以物理治疗为主的; 

  (八)整容、整容手术、美容、美容手术、矫形、矫形手术、外科整形手术、变性手术、预防性手术(如预防性阑尾切除);  

  (九)战争、地震、核辐射等不可抗力事件所致伤病的。 

  第七章 互助活动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基层单位和工会组织的职责:     

  (一)为本单位职工医疗互助提供业务查询服务,并进行业务调查和统计; 

  (二)负责本单位职工医疗互助资金的筹集、职工出院后协助职工收集补助金申领资料、向县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办公室(县总工会帮扶中心)上报申领材料。 

  第二十二条  县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办公室(县总工会帮扶中心)职责: 

  (一)为职工医疗互助提供业务查询服务,并进行业务调查和统计; 

  (二)负责全县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的宣传发动及组织实施,具体办理互助资金的收集及缴入、职工所在单位上报的申请领取互助金资料初审以及补助金的发放等业务; 

  (三)负责互助资金账户设立及管理,确认职工互助待遇,拨付待遇支付资金。制定职工医疗互助业务经办流程,并组织实施; 

  (四)负责本单位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的组织领导,监督资金运行,负责互助活动运行分析,提出筹资标准及待遇调整建议,报县职工医疗互助活动领导小组。 

  第二十三条 开展职工医疗互助活动业务所需经费列入同级工会预算。 

  第二十四条 职工医疗互助资金由西吉县总工会设立专户,统一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开支情况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第二十五条 职工医疗互助资金的筹集和使用,实行财务预、决算制度,由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办公室作出年度报告,并接受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的审计和监督。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目前只适用于机关、事业单位、区直部门的在职职工(不含离退休人员) 

  第二十七条 职工医疗互助资金及待遇标准由县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办公室根据运行情况进行适时调整。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办公室(县总工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81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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