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复议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公民: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带原件核对)。
法人或其他组织:
(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
(二)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带原件核对);
(三)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能证明申请人身份的有效证明复印件(带原件核对)。
如有委托代理人,需填写授权委托书,代理人为自然人的,提供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带原件核对);代理人为律师的,供律师所函原件及律师证复印件(带原件核对)。
如同一复议案件申请人超过5人的,推选1至5名代表参加行政复议,行政复议代表人需供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带原件核对)。
三、申请复议的行政行为(如被申请人作出行政许可、确认、确权、处罚等行为的有关证照、决定书、通知书、批文等证据资料)复印件(带原件核对)。
四、证明申请人符合申请复议法定条件(与行政行为存在利害关系等)、支持复议请求及申请书中所主张事实理由的相关证据材料复印件(带原件核对)。
欢迎拨打西吉县行政复议立案室办公电话0954-3012221进行咨询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