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吉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杨某某)

时间:2023-04-03

来源:西吉县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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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杨某某

被申请人:西吉县公安局

住所地:宁夏固原市西吉县吉强镇何洼村

法定代表人孙占新,该局局

申请人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于2022年11月14日给申请人下发的西公(什字)行罚决字2022]1089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2111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2022年9月8日11时许,申请人杨某某去什字乡取快递时看到姐姐杨某甲在某水果店门口站着,被杨某乙打的脸上流血,杨某乙站在一旁对申请人姐姐杨某甲破口大骂,杨某某过去劝架时,杨某乙得知申请人是杨某甲妹妹后便破口大骂申请人并对申请人进行厮打,因申请人当时怀有五个多月的身孕,杨某乙将申请人打倒后压住申请人不放,申请人为了保护腹中胎儿想将压在申请人身上的杨某乙推开,但并未推开,后在他人的帮助下申请人才得以脱身并被120送到固原市人民医院保胎。2022年11月14日西吉县公安局给申请人下发的“西公(什字)行罚决字2022]1089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决定书认定申请人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成立。决定给予申请人杨某某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因申请人当时在杨某乙殴打的受不了的情况下处于对胎儿的保护,所以多次挣扎想推开杨某乙,但都没有推开。申请人作为一名怀有五个多月身孕的孕妇,对杨某乙的推开出于保护自己和腹中的胎儿,并未殴打杨某乙。所以申请人的行为不存在违法。现申请人只得通过复议的手段来维持自己和全家人的合法权益。

基于以上事实理由,被申请人作出的决定书认定事实错误,进而导致其适用法律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及行政诉讼法》及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特向贵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盼依法支持申请人的诉求。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有:1.西吉县公安局作出的西公(什字)行罚决字[2022]1089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

被申请人称:2022年9月8日11时许,什字乡某村村民杨某乙去什字乡某超市找杨某甲,讨要购买玉米草的事情(当时购买玉米草指的玉米地块与实际玉米地块不一致),杨某甲不理杨某乙,杨某乙追到杨某甲的超市将杨某甲殴打被邻居拉开,杨某乙在超市门口嚷嚷着,正好杨某甲妹妹杨某某过来,杨某某主动上前去(搭讪)问杨某乙为何要骂杨某甲呢,杨某乙就与杨某某相互骂了起来,杨某乙与杨某某撕扯的过程中两人倒地,杨某乙压住杨某某的左腿,杨某某朝杨某乙腿上蹬了一脚,杨某乙用双手撕抓杨某某的脸,两人在相互撕打的过程中被邻居们拉开了。

杨某某称:出于保护胎儿对杨某乙撕打,这种说法不得当,要是保护胎儿应该是双腿、双手保护胎儿,而不是撕打对方杨某乙,这种说法不成立。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户籍证明、前科材料、证人证言、受害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西吉县公安局什字派出所依法、及时、全面的调查取证,杨某某的违法事实成立,已构成殴打他人。西吉县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违法行为人杨某某的行为给予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由于杨某某系怀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对杨某某不送拘留所执行。

综上所述:本局给予违法行为人杨某某行政拘留五日,因系孕妇不执行拘留的处罚决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处罚适当,故望上级复议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维持本局对杨某某做出的行政拘留五日,系孕妇不执行拘留的处罚决定。

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有:1.西吉县公安局什字派出所西公(什字)受案字[2022]10024号《受案登记表》复印件;2.西吉县公安局什字派出所接警记录复印件;3.西吉县公安局什字派出所西公(什字)行罚决字[2022]1088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执复印件;4.西吉县公安局什字派出所西公(什字)行罚决字[2022]1089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执复印件;5.西吉县公安局什字派出所《受案回执》复印件;6.西吉县公安局什字派出所《接受证据清单》复印件;7.西吉县公安局西公(什字)行传字[2022]10030号《传唤证》复印件;8.西吉县公安局西公(什字)行传字[2022]10031号《传唤证》复印件;9.《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向杨某乙告知)复印件;10.《讯问(询问)期间保障被讯问(询问)人饮食与必要休息时间登记表》(杨某乙)复印件;11.《询问笔录》(2022年9月8日/杨某乙)复印件;12.《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9月14日向杨某某告知)复印件;13.《询问笔录》(2022年9月14日/杨某某)复印件;14.《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9月28日向杨某某告知)复印件;15.《询问笔录》(2022年9月28日/杨某某)复印件;16.《讯问(询问)期间保障被讯问(询问)人饮食与必要休息时间登记表》(杨某某)复印件;17.《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9月8日向杨某甲告知)复印件;18.《询问笔录》(2022年9月8日/杨某甲)复印件;19.《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9月23日向杨某甲告知)复印件;20.《询问笔录》(2022年9月23日/杨某甲)复印件;21.《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9月8日向李某某告知)复印件;22.《询问笔录》(2022年9月8日/李某某)复印件;23.《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9月13日向马某某告知)复印件;24.《询问笔录》(2022年9月13日/马某某)复印件;25.《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9月13日向杨某丙告知)复印件;26.《询问笔录》(2022年9月13日/杨某丙)复印件27.《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9月14日向李某甲告知)复印件;28.《询问笔录》(2022年9月14日/李某甲)复印件29.固原市人民医院病历(杨某某)及通知(告知)、送达回执文书记录;30.西吉县公安局西公(什字)鉴聘字[2022]10012号《鉴定聘请书》;31.西吉县公安局西公(什字)行鉴通字[2022]10407号《鉴定意见通知书》;32.杨某乙基本信息、前科查询登记表;33.杨某某基本信息、前科查询登记表;34.固原市人民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固医司鉴字[2022]624号《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及鉴定资质证明;35.西吉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告知笔录(杨某乙);36.西吉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告知笔录(杨某某);37.西吉县公安局西公(什字)行传字[2022]10037号《被传唤人家属通知书》;38.西吉县公安局西公(什字)行传字[2022]10046号《被传唤人家属通知书》;39.西吉县公安局西公(什字)现检字[2022]11806号《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40.西吉县公安局西公(什字)现检字[2022]11687号《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41.西吉县公安局视频影像光盘1张。

本机关审理查明:2022年9月8日11时许,西吉县什字乡某村村民杨某乙在什字乡某超市与申请人姐姐杨某甲就玉米草买卖事宜发生争执。后申请人杨某某到达该超市,杨某乙遂又与申请人发生口角并相互殴打,双方均不同程度受伤。西吉县公安局什字派出所接警后处警,立为治安案件查处,于2022年11月14日向申请人作出了西公(什字)行罚决字[2022]1089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申请人杨某某行政拘留五日,但因杨某某系孕妇,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杨某某不执行拘留的处罚决定。申请人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于2022111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本机关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与杨某乙在什字乡某超市处发生争执后相互殴打对方,双方不同程度受伤被申请人西吉县公安局作出的西公(什字)行罚决字[2022]10890《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裁量适当,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不成立。本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作出如下决定:

维持西吉县公安局作出的西公(什字)行罚决字[2022]10890《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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