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吉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任某某)

时间:2023-04-03

来源:西吉县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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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任某某

被申请人:西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住所地:宁夏固原市西吉县城中街公园西路5号

法定代表人:潘宏强,该局局长

申请人请求依法撤销西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西住建行决字(2022)3号行政决定书,于2022年4月2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一、当时拆迁办、国土资源局来了一大帮人,力度很大,口气很硬,说:“你们抓紧搬,把钢材埋到里面,你们自己负责,我们给你通知到了,明天就要强拆。”这时候,租赁人王某的近百吨钢材在营业房内压着,给租房人王某造成了很大的经济损失,我们与王某签订了一年的合同,我们给人家退了一年的租金及损失费,现在事过境迁,被申请人又违背事实让我们退钱,这个责任应由征迁办承担,我是按当时的国家政策要求,拿到停产停业补偿金,合情合理,我的营业房从地理位置来说,在西吉县主街道,有目共睹,周边的邻居都可以给我作证,征迁办、国土资源局的人也可以给我作证,铁的事实证明,当时确实我的营业房正常营业,由于政府强拆,给我造成了很大的经济损失,理应补偿,因为政府规定应赔偿停产停业损失,我们的房子租赁给王某,所以我不退一分钱,有当时营业钢材的图片为证。

二、当时西吉县棚户区改造,我不同意征收,西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成立的拆迁办和国土局联合强拆,当时营业房内装满钢材,租赁人王某向我提出索要违约赔偿款,在快要出人命的情况下,我和邻居张某某去找县长后,县长不知道给谁打了电话,才准许了延长两天时间,我和租赁房屋的人王某达成协议退还一年的租金及赔偿经济损失,经过多次动员,他才搬离营业房。

三、我和租赁房屋的租赁人王某签有合同,足以证实我的营业房正常营业。加之,我们有历年租赁给胡某某、金某某、马某甲、马某乙的租赁合同,形成了我的房子长期是营业房的证据链,附合同复印件五份。同时,因为申请人的房屋在街面,房屋的性质为营业房,即使当时没有营业而闲置,那在拆迁时也应当按照营业房的标准补偿,且在双方签订的协议中被申请人认定该房屋为营业房。因此,该房屋是否有营业执照,营业执照是否过期,与补偿没有任何关系。

四、西吉县拆迁办叫我去核实情况时,我把当时的营业情况如实陈述了一遍,我们在营业。我说:“再补一个营业执照行吗?”拆迁办的人说:“不行”。我说:“把我和王某订的合同拿上行吗?”拆迁办的人说:“不行”,我们的要求是:让在场的所有工作人员答应给我们当时营业的情况作证,他们答应作证。我们当时营业的事实,当时的城建局、国土资源局等几家联合工作组的工作人员都可以作证,有当时在拆迁办的询问笔录为证。

五、权利人的停产停业的损失数额,由拆迁人和权利人协商确定的,由双方委托评估机构评估决定的,受法律保护,你们把已经履行完毕的合法合同,要求权利人依法退还依法享有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金,应依法撤销其决定。从合同的法律要件方面来说,合同是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民事法律行为,合同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关系为目标,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合同是国家规定的一项法律制度,受国家强制力的保护和约束,征收办与权利人签订的合同真实有效,且已履行完毕。西吉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又节外生枝,单方撕毁合同重要款项,违法作出西住建行决字(2022)3号行政决定书,纯属违法,一切后果由其自己承担。

综上所述,(1)双方达成的协议,系在自愿平等原则下形成的权利义务,且该合同已执行完毕,受法律保护,不能单方毁约。(2)双方达成的协议,经过第三方评估公司依法作出的营业房标准,权利人应享受停产停业补偿金。(3)约定大于法定,该协议已执行完毕六年时间,时过境迁,被申请人再作行政决定,要求申请人退还停产停业赔偿金28555元,属违反了合同的约定,属违法违约的行政行为。(4)权利人的营业房屋,有录像、照片,历年来的租赁合同,形成证据链,依法佐证。故此,诚请西吉县人民政府,撤销西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西住建行决字(2022)3号行政决定书,以维护申请人任某某的合法正当权益,彰显法律尊严。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有:1.任某某身份证复印件;2.询问笔录复印件;3.个人租房合同复印件;4.营业执照复印件;5.被征收房屋照片;6.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协议复印件;7.西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西住建行决字(2022)3号行政决定书复印件;8.辩护词复印件。

被申请人称:一、任某某的房屋位于幸福家园片区,依据《关于印发西吉县城市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西党办发〔2014113号、西吉县人民政府2017年城市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公告(2017年1月10日),县自然资源局征收小组对该片区实施房屋征收,任某某的房屋土地面积259.17㎡,建筑面积383.6㎡,房屋征收补偿费1423546元,于2017年10月30日和我局签订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协议,于2018年3月6日领取了房屋征收补偿费。二、2018年保障性安居工程跟踪审计时发现任某某在签订协议前营业执照(经营状态)已注销,注销时间为2013年4月23日,收到《审计报告》后,我局于2019年3页7日、3月13日、7月17日向任某某下发《告知书》《催款通知》并多次电话催告,2019年12月前将任某某移送西吉县人民法院未受理,2021年10月再次将任某某移送西吉县人民法院,经县人民法院核查后未受理,后于2022年3月15日我局向任某某送达行政决定书,因任某某本人在因此居住,我局工作人员多次电话联系,通过邮寄方式将行政决定书送达。

基于以上事实,我局依法给行政复议申请人任某某送达了西住建行决字(20223号行政决定书,要求任某某在十日内将提供虚假资料手段套取骗取停产停业损失费28555元依法追回。

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有:1.中国共产党西吉县委办公室《关于印发西吉县城市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西党办发2014113号) 复印件;2.西吉县人民政府 2017年城市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公告复印件;3.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协议复印件;4.住户房屋估价表复印件;5.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复印件;6.任某某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7.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8.西吉县棚户区改造征收补偿花名册复印件;9.2018年吉祥花苑第一批银行卡领取登记表(幸福佳苑片区)复印件;10.审计报告复印件;11.告知单复印件;12.西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送达回证(送字2019〕第02号)复印件;13.询问笔录及笔录现场照片复印件;14.催缴通知及送达回证复印件;15.民事起诉状及起诉证据、材料清单复印件;16.西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西住建行决字(2022)3号行政决定书及送达回证复印件。

本机关审理查明:中共西吉县委员会办公室、西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因实施棚户区改造项目印发《西吉县城市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明确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为西吉县城乡建设和环境保护局(西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7年1月10日,西吉县人民政府印发《2017年城市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公告》,任某某坐落于吉祥花苑安置区(二期)(幸福佳苑片区)的房屋在征收范围内,该房屋为砖混结构一栋二层共383.60平方米,第一层158.64平方米,用途为营业;第二层158.64平方米,用途为住宅;阳光板房66.32平方米,用途为其他。2017年7月9日,宁夏力天房地产评估咨询事务所出具《住户房屋评估表》,2017年10月30日,西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上述测绘报告确定的面积,参照相关补偿标准,测算出任某某房屋货币补偿款共计1423546.00元(房屋补偿费为1179855元、附属物补偿费为28168元、搬迁费为560元、临时过渡安置费为5040元、电视电话移机费为165元、奖励性补助为181203元、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为28555元),并与任某某签订了《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协议》(编号008号)。后任某某主动搬迁腾房交征收部门拆除。2018年3月6日,任某某领取了房屋征收补偿费。2019年1月2日至3月8日,固原市审计局派出审计组对西吉县2018年度棚改和公共租赁住房的投资、建设和使用绩效等情况进行了审计,发现任某某在房屋征收时提供的营业执照于2013年4月23日已注销。之后,西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多次与任某某协商退还停产停业赔偿金28555元未果,分别于2019年12月、2021年10月以合同纠纷为由将任某某诉至西吉县人民法院,但西吉县人民法院均未作审理。2022年3月14日,西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行政决定书》(西住建决字〔2022〕3号),以任某某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前提供的营业执照已注销为由,责令任某某退回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28555元。该决定书送达后,任某某不服,向西吉县人民政府提出复议申请,要求撤销西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行政决定书》(西住建决字〔2022〕3号)。

机关经审查认为:西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任某某签订的《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协议》(编号008号)于201836日履行完毕,某某在履行整个协议的过程中均予以积极配合,西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无证据证明某某对营业房认定错误存在任何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而任某某在签订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协议前提供了个人工商户营业执照(注册号:640422600072376、执照有效期:自2011年7月4日至2015年7月3日),且西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2019年12月份的民事诉状中称,任某某没有过错,责任在于西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事实上,任某某被征收的房屋所在一层是营业用房,宁夏力天房地产评估咨询事务所评估也是营业用房,作为善意的任某某有值得被保护的信赖利益。    综上,西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西住建决字〔2022〕3号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缺乏法律依据、明显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撤销西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西住建决字〔2022〕3号《行政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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