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640422013/2024-00083 发文时间 2024-03-29
发布机构 西吉县农业农村局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关于对朱龚明销售含有国家禁止使用农药的农产品案行政处罚的公示
关于对朱龚明销售含有国家禁止使用农药的农产品案行政处罚的公示

2024年1月19日西吉县农业农村局接到河南省郑州市中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牟市监案移〔2023〕WB1220-9号),该函称“中牟县博皓果业商行”2023年9月5日被抽检的芹菜产品甲拌磷实测值为0.038mg/kg(标准值≤0.01mg/kg),已超出标准值,为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中牟县博皓果业商行”老板证明该批被抽检的芹菜来源,并拿出由来源地吉强镇上堡村村民委员会开具的《产地证明》,《产地证明》上的生产者为朱龚明。2024年1月19日执法人员赶赴吉强镇上堡村村民委员会调查核实:该《产地证明》确实由村主任吴佩涛开具,生产者为朱龚明。经请示,立案调查。2024年2月1日15时35分执法人员赶赴宁夏西吉县吉强镇上堡村当事人家出示证件并说明来意,当日,15时40分在当事人全程在场情况下,对当事人出售芹菜地点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16时32分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当日18时05分对向当事人开具《产地证明》的宁夏西吉县吉强镇上堡村的村主任吴佩涛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现查明,当事人2023年9月4日向“中牟县博皓果业商行”在本地收菜的老板销售了3吨芹菜,获得违法所得人民币3175元。

2024年3月22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西吉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西农(农产品)罚告〔2024〕1号),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异议。

当事人销售含有国家禁止使用农药的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一)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合物;”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有许可证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二)销售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合物的农产品;”之规定。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宁农规发〔2023〕1号) “四、农产品质量安全‘序号7 销售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合物的农产品的违法行为,对农户,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下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本案当事人系初次违法,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含有国家禁止使用农药的农产品,追回已经销售的该批次不合格农产品,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175.00元(大写人民币:叁仟壹佰柒拾伍元整);

2.罚款人民币18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仟捌佰元整)。

  

公示期间,如有疑问或意见可向西吉县农业农村局反映。

联系电话:0954—3012739



西吉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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