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640422013/2024-00081 发文时间 2024-03-29
发布机构 西吉县农业农村局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关于对李志强、李志成经营未经检疫动物及动物产品案行政处罚的公示
关于对李志强、李志成经营未经检疫动物及动物产品案行政处罚的公示

2023年12月30日西吉县农业农村局接到群众举报,发现微信号15609593547的用户在微信群及朋友圈中发布“收牛,病牛,瘦母牛,口蹄疫,只要牛有口气我都要,不管白天晚上,宰倒得也要,只要你宰了的我都收,随叫随到15609593547微信同号,24小时服务”的广告信息。西吉县农业农村局与西吉县公安部门进行了协商,联合调查。2023年12月30日16时26分,公安局民警和西吉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出示证件、说明来意之后在李志强及其家人在场情况下进行现场调查核实。

经查:李志强及其弟弟李志成确在微信群及朋友发布收购病牛的相关广告信息,在西吉县范围内收购病牛。且其手机内依旧保留经营、收购病牛的信息及视频,经请示,立案调查。农业执法人员对李志强家的饲养牛的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拍照留证,对牛棚饲养的5头牛的来源进行询问调查,并委托西吉县什字乡兽医站官方兽医核查这5头牛的防疫情况、健康状况及来源。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同日,西吉县农业农村局农业执法人员在农业综合执法大队询问室对李志强、李志成收购病牛的情况进行询问,制作《询问笔录》。并依法提取了李志成、李志强的相关证照件及凭证。当天,什字乡兽医站出具调查报告,证明李志强家的5头牛是自养牛,于2023年10月21日免疫注射口蹄疫疫苗,在防疫有效期内,现场检查健康。

通过农业执法人员调查,李志强、李志成供述及微信支付凭证证明,李志强于2023年9月份以1300元的价格在西吉县什字乡马沟村收购一头患感冒的7-8月龄的小牛,现金支付,经治疗痊愈后,未经官方兽医进行产地检疫,以3000元的价格在西吉县兴隆镇单家集活畜交易市场出售;于2023年12月18日在西吉县兴隆镇玉桥村以8800元收购一头未经检疫的病牛,微信转账,于当天拉到甘肃省平凉屠宰场进行屠宰,牛肉及内脏、皮张以9350元的价格出售。李志强弟弟李志成供述,2023年12月12日,同哥哥李志强在西吉县什字乡野鸡湾以18400元收购两头未经检疫的牛,一头以12000元在西吉县兴隆镇单家集活畜交易市场出售,现金支付;一头拉到甘肃平凉屠宰场进行屠宰,牛肉、内脏、皮张共卖了9240元,微信转账给李志强。

2024年3月11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西吉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西农(动监)告〔2023〕7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起行政诉讼和陈述申辩。

当事人经营未经检疫的动物及动物产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三项:“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之规定。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宁农规发〔2023〕1号)“十五、动物卫生监督,‘序号13两次及以上发生同类违法行为,或动物、动物产品已向外销售的: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上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违反第一百条第二款规定的,处六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经集体讨论:本机关责令李志强、李志成停止经营未经检疫动物及动物产品,并对李志强、李志成做出如下处罚决定:

1.对李志强罚款人民币16795.00元(大写人民币:壹万陆仟柒佰玖拾伍元整);

2.对李志成罚款人民币7434.00元(大写人民币:柒仟肆佰叁拾肆元整)。

公示期间,如有疑问或意见可向西吉县农业农村局反映。

联系电话:0954—3012739



西吉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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