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640422013/2024-00073 发文时间 2024-03-14
发布机构 西吉县农业农村局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关于对陈喜岩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一案行政处罚的公示
关于对陈喜岩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一案行政处罚的公示

2024年1月4日西吉县农业农村局接到电话投诉,投诉人称“其在2023年12月26日至27日因家中养殖的50头牛发病,叫陈姓兽医来家中打驱虫药,打针前牛一切正常,第二天牛出现四肢僵硬、不进食、流鼻涕等症状,之后又打了感冒针,现一头牛死亡,其余牛之前症状还在,现怀疑驱虫药有问题。”收到该电话投诉后,2024年1月4日下午4时,西吉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前往西吉县兴隆镇兴隆村三组3009,向投诉人摆玉虎、当事人陈喜岩出示证件、说明来意之后,在其在场情况下进行现场检查。经查:摆玉虎所养殖肉牛存在四肢僵硬、不进食、流鼻涕等症状,已有两头牛死亡,摆玉虎现场提供了一个虫多拉多拉菌素注射液空瓶(生产日期:20230822,规格:50ml:0.5g,有效期2年)。经现场对双方当事人询问,当事人陈喜岩承认为自己给摆玉虎所养殖肉牛注射的驱虫药使用后的空瓶。为查明肉牛死亡原因,执法人员联系西吉县动物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摆玉虎所养殖肉牛进行采样确诊。经诊断,摆玉虎家牛疑似感染梭菌病,县动物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已死亡病牛进行了无害化处理。现场检查阶段执法人员要求陈喜岩提供《动物诊疗许可证》时,陈喜岩承认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经请示,立案调查。2024年1月4日17时25分至20时30分,在投诉人摆玉虎、当事人陈喜岩在场情况下进行现场勘验,制作了《现场勘验笔录》;对举报人及当事人进行了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执法人员当场向陈喜岩下发了《西吉县农业农村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西动监责改20241)。2024年1月5日16时40分执法人员在西吉县农业农村局二楼询问室对西吉县静茹饲料销售部经营者苏文兵进行了询问,确认了陈喜岩为甘肃柯恩集团外派之该店的业务员,其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属其个人行为。

当事人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六十二条“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申请动物诊疗许证。受理申请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诊疗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之规定。

事后当事人与举报人主动协商自行赔偿。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宁农规发〔2023〕1号)“十五、动物卫生监督‘序号18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责令停止诊疗活动,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违法行为,并作出下处罚决定:

一、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400.00元(大写人民币:肆佰元整);  

二、罚款人民币3500.00元(大写人民币:叁仟伍佰元整)。

公示期间,如有疑问或意见可向西吉县农业农村局反映。

联系电话:0954—3012739


西吉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3月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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