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640422013/2024-00071 发文时间 2024-03-12
发布机构 西吉县农业农村局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关于对李红卫销售兽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农产品案行政处罚的公示
关于对李红卫销售兽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农产品案行政处罚的公示

    2023年12月22日西吉县农业农村局接到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食用农产品信息的通报》的函,该通报“西吉县马兰香牛羊肉店”2023年10月28日被抽检的生牛肉(上脑肉)产品,该产品“林可霉素”检测值为387μg/kg,标准值为100μg/kg,已超出标准为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2023年12月25日15时50分西吉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赶赴西吉县吉强中街“西吉县马兰香牛羊肉店”,向经营者马兰香及其丈夫出示证件、说明来意之后,在其在场情况下进行现场调查核。经核实该批次被抽检的不合格农产品是从西吉县吉强镇中街北环路村民李红卫处购进。经请示,立案调查。2023年12月26日,西吉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李红卫进行了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李红卫承认向马兰香牛羊肉店出售了13.5公斤牛肉同日,执法人员前往宁夏西吉县吉强镇中街北环路李红卫家中进行现场检查,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

2024年3月6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西吉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西农(农产品)告〔20238号),当事人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没有提起行政诉讼和陈述申辩。

当事人销售兽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二)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销售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之规定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宁农规发〔2023〕1号)“四、农产品质量安全序号10:对农户,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下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五百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兽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783.00元(大写人民币柒佰捌拾叁整)

2.罚款人民币15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仟伍佰整)。

公示期间,如有疑问或意见可向西吉县农业农村局反映。

联系电话:0954—3012739

                      

西吉县农业农村局

2024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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