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640422013/2024-00067 发文时间 2024-03-12
发布机构 西吉县农业农村局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关于对张全飞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案行政处罚的公示
关于对张全飞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案行政处罚的公示

    2023年12月22日西吉县农业农村局接到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食用农产品信息的通报》的函,称“西吉县仁孝商店”2023年10月28日被抽检的白萝卜产品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检测值为0.039mg/kg(标准值≤0.01mg/kg),已超出标准值,为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2023年12月25日11时16分西吉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赶赴西吉县吉强镇大滩村文垚平价农贸市场内“西吉县仁孝商店”,出示证件说明来意后,在其全程在场情况下,对该商店进行了现场检查,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对该商店经营者王孝仁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经核查:该批次被抽检的不合格萝卜(50kg)是从西吉县将台堡镇农户张全飞处购进。经请示,立案调查。2023年12月26日10时50分执法人员赶赴宁夏西吉县将台堡镇火集村三组张全飞家调查并当场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11时25分至12时53分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张全飞承认向“西吉县仁孝商店”出售了自家菜园中产出的50kg萝卜,单价是1.3元/kg

2024年3月5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西吉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西农(农产品)告〔2023〕9号),在法定时间内,当事人未提出异议。

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二)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一)销售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之规定。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宁农规发〔2023〕1号) “四、农产品质量安全‘序号10对农户,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下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五百元以下罚款’”之规定。鉴于本案当事人系首次违法且货值金额小、未造成严重后果,本机关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该批次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65.00元(大写人民币:陆拾伍元整);

2.罚款人民币600.00元(大写人民币:陆佰元整)。

公示期间,如有疑问或意见可向西吉县农业农村局反映。

联系电话:0954—3012739

  

西吉县农业农村局

 2024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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