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640422013/2023-00139 发文时间 2023-11-17
发布机构 西吉县农业农村局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西吉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西吉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西吉县保福兽药店,统一社会信用92640422MA76H8XD6R。经营地址:西吉县将台镇街道。

当事人经营劣兽药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3年9月25日,西吉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接西吉县农业农村局转来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畜牧兽医局文件《关于对不合格兽药产品查处的通知》“2023年7月13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兽药饲料监察所对西吉县保福兽药店的部分兽药进行抽查,其中“恩诺沙星溶液”经检测,有效成分不符合规定”。

2023年9月25日下午15时,西吉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依据《兽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和农业农村部第97号公告要求对西吉县保福兽药店进行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向西吉县保福兽药店经营者宣读了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畜牧兽医局要求查处的文件通知,及自治区兽药饲料监察所的抽检报告。通过现场检查,没有查出“恩诺沙星溶液”。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提取了“恩诺沙星溶液”的购进单据和销售记录以及兽药店营业执照、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者身份证。对经营者进行了调查询问,并做了询问笔录。现场相关证据反映经营者西吉县保福兽药店2023年5月11日从自贡市天翔动物药业有限公司共购进生产批号230302,批准文号:兽药字220941296,包装规格:20ml/支*15支/盒的兽药“恩诺沙星溶液”30盒。自治区兽药饲料监察所于2023年7月13日抽检拿去3盒,销售27盒,已全部销售完毕,售价11元/盒。宁夏回族自治区兽药饲料监察所于2022年8月4日对西吉县保福兽药店的部分兽药进行抽查,其中“恩诺沙星溶液”经检测,有效成分不符合规定。有宁夏回族自治区兽药饲料监察所检验报告为证。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兽药:(一)成分含量不符合兽药国家标准或者不标明有效成分的”可认定该店经营的“恩诺沙星溶液”为劣兽药,执法人员向当事人下发了责令改正通知书。

西吉县保福兽药店经营劣兽药的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禁止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和假、劣兽药之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西吉县保福兽药店2023年5月11日从自贡市天翔动物药业有限公司购进生产批号230302,批准文号:兽药字220941296,包装规格:20ml/支*15支/盒的兽药“恩诺沙星溶液”30盒单据一张;证明西吉县保福兽药店购进被宁夏回族自治区兽药饲料监察所检测为劣兽药“恩诺沙星溶液”的事实;

2.宁夏回族自治区兽药饲料监察所于2023年7月13日对西吉县保福兽药店的兽药“恩诺沙星溶液”进行抽查的兽药质量监督抽查抽样单一张;证明宁夏回族自治区兽药饲料监察所在2023年7月13日抽检了西吉县保福兽药店兽药“恩诺沙星溶液”;

3.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畜牧兽医局文件《关于对不合格兽药产品查处的通知》一份一页;证明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畜牧兽医局要求对西吉县保福兽药店经营的劣兽药“恩诺沙星溶液”的行为进行立案处罚;

4.宁夏回族自治区兽药饲料监察所2023年8月23日检测“恩诺沙星溶液”检验报告一份2页;证明西吉县保福兽药店经营的兽药“恩诺沙星溶液”是不合格兽药;

5.宁夏回族自治区兽药饲料监察所2023年7月13日兽药质量监督抽查抽样费用明细表一页;证明宁夏回族自治区兽药饲料监察所对西吉县保福兽药店经营的兽药“恩诺沙星溶液”进行了抽样的事实;

6.抽样微信付款截图一页;证明宁夏回族自治区兽药饲料监察所对西吉县保福兽药店经营的兽药“恩诺沙星溶液”进行了抽样并按照零售价付费;

7.西吉县保福兽药店的兽药“恩诺沙星溶液”销售台账3页。证明西吉县保福兽药店销售兽药“恩诺沙星溶液”的事实。

当事人在收到西吉县农业农村局下发的《西吉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西农(兽药)告〔20234号)后,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起行政诉讼和陈述申辩。

当事人经营劣兽药的行为,证据确凿,事实清楚,适用《兽药管理条例》农业农村部《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相关规定。

本机关认为:西吉县保福兽药店经营劣兽药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禁止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和假、劣兽药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

擅自生产强制免疫所需兽用生物制品的,按照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处罚。”之规定。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违法生产兽药或违法经营兽药,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下的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之规定,本机关责令西吉县保福兽药店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做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30.00元(大写人民币:叁佰叁拾元整);

2.罚款人民币792.00元(大写人民币:柒佰玖拾贰元整);

合计罚没款1122.00元(大写人民币:壹仟壹佰贰拾贰元整)。

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吉县支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西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西吉县农业农村局

2023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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