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640422022/2020-00003 | 发文时间 | 2020-01-07 |
发布机构 | 西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文 号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标 题: | 西吉县百货公司等89户企业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未经营案 |
西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西市监处【2019】45号
当事人:西吉县百货公司等89户企业 (附名单)
2019年,我局执法人员在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中,发现西吉县百货公司等89户企业通过登记的经营场所无法联系。2019年8月28日,我局函告西吉县税务局对当事人纳税情况进行核查,经西吉县税务局核实,西吉县百货公司等89户企业因长期未申报,且查无下落被西吉县税务局认定为非正常户。同时我局调取了西吉县百货公司等89户企业近两年的年报情况,属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未经营。2019年9月5日报主管局长批准立案调查。 现查明,当事人系原西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及西吉县审批服务管理局核准登记的企业,在核准登记的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2019年,我局执法人员在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中,发现西吉县百货公司等89家企业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未经营,且经西吉县税务局核查,存在报税异常的情况,同时我局调取了西吉县百货公司等89户企业近两年的年报情况,显示西吉县百货公司等89户企业近两年未年报的事实。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执法人员现场核查记录116份、拍摄的照片76张、证人身份证复印件2张、通过执法人员的现场核查及见证人的签字证明等,证明当事人(89户企业)停业六个月以上的事实;
2.我局向西吉县税务局开具的《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的函》(西市监函〔2019〕38号)一份(计7张)及西吉县税务局提供的《国家税务总局西吉县税务局关于对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的复函》一份(计3张),证明当事人(89户企业)报税异常或未申报税务登记的事实。
3.西吉县百货公司等89户企业近两年的年报情况88份(计145张),证明西吉县百货公司等89户企业近两年未年报的事实。
以上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明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企业法人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营业,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第二十二条“企业法人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满6个月尚未开展经营活动或者停止经营活动满1年的,视同歇业,登记主管机关应当收缴《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收缴公章,并将注销登记情况告知其开户银行。”、第三十条“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罚:… (三)不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 …。”及《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构成了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未经营的违法行为,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2019年10月15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西市监听告字〔2019〕45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企业法人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满6个月尚未开展经营活动或者停止经营活动满1年的,视同歇业,登记主管机关应当收缴《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收缴公章,并将注销登记情况告知其开户银行。”、第三十条“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罚:… (三)不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 …。”及《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固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西吉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西吉县人民法院起诉。复议或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西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二〇一九 年十二月十七日
吊销名单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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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西吉县人民政府 承办:西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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