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640422001/2017-70368 发文时间 2017-12-25
发布机构 西吉县政府办公室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自治区工商局关于印发《自治区工商局随机抽查工作细则》的通知
自治区工商局关于印发《自治区工商局随机抽查工作细则》的通知
 各市、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分局),银川开发区工商局,宁东工商局,区局各处室:

现将自治区工商局随机抽查工作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自治区工商局随机抽查工作细则

 

宁夏回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7年8月4日


自治区工商局随机抽查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检查活动,完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机制,提高监管效能,根据国务院、国家工商总局相关规定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要求,结合全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全区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随机抽查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随机抽查,是指工商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过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根据随机抽查计划在市场主体住所或经营场所依法实施的行政检查活动。

第四条  全区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建立以“双随机”抽查为重点,专项任务检查、举报移送案件核查、无照经营查处、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大数据分析应用和监管效能督查等多种监管方式并用的新型日常监管制度。

第五条  自治区工商局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部门协同监管平台—宁夏),统一建立全区工商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随机抽查系统,作为随机抽查工作平台。全区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依托随机抽查工作平台开展“双随机、一公开”工作,要根据工作任务和需求,在随机抽查工作平台上建立抽查工作计划任务库、抽查事项清单库、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等四个基础信息库(以下简称“四库”)。   

第六条  开展随机抽查,应当遵循依法、适当、公开、公正、高效、统筹协同、实地检查和及时、审慎处置的原则。

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检查人员应当廉洁执法,遵守各项制度和纪律,不得随意开展随机抽查,不得干扰相对人正常经营活动。

第二章 抽查类型和内容

  第七条  抽查类型分为不定向抽查和定向抽查。

  不定向抽查,是指工商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一定比例,随机抽取确定市场主体和检查执法人员,并对市场主体通过公示系统公示年度报告信息和即时信息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

  定向抽查,是指工商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一定比例和市场主体类型、经营规模、所属行业、地理区域等特定条件,随机抽取确定市场主体和检查执法人员,并对市场主体通过公示系统公示信息情况和日常经营行为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  工商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市场主体实施“双随机”抽查,内容可包括检查市场主体公示信息情况和日常经营行为情况。

  市场主体公示信息抽查,是指工商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对通过随机抽取确定的市场主体在公示系统公示的年报信息和即时信息真实性、及时性进行的监督检查。

市场主体经营行为抽查,是指工商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对通过随机抽取确定的市场主体的商品质量、商标使用、广告宣传等日常经营行为合法性进行的监督检查。

鼓励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检纳入本级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并按“双随机”工作要求开展抽查工作。

第三章  随机抽查职责和分工

第九条  自治区工商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督查、考核全区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市场主体“双随机”抽查工作。

自治区工商局法制处负责拟定随机抽查工作制度;审定并动态调整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建立并动态管理执法人员名录库;依法监督随机抽查工作。

自治区工商局企业监管处负责与局信息中心共同建设、维护市场监管随机抽查系统;汇总、制定本级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汇总、发布全区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随机抽查年度工作计划;统筹抽查检查结果、查处结果公示工作。

自治区工商局各业务处室负责对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中的检查内容进行菜单式细化,并与随机抽查系统做好衔接;按照本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对应建立检查对象名录库;拟定本业务条线年度抽查工作计划,按照抽查计划内容,制定检查工作指引,明确检查标准和要点;根据职能督促市、县(区)局开展随机抽查工作;指导市、县(区)局开展随机抽查的后续处置工作;按抽查计划组织实施由本处室牵头的抽查事项,公开与职责相关的随机抽查结果、查处结果。

各业务处室可以根据监管工作要求,提出跨条线、跨部门联合抽查的方案,并做好相关部门的协调工作。

第十条  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本市市场监管系统市场主体“双随机”抽查工作。

具体负责贯彻落实自治区工商局关于随机抽查工作的相关制度;组织、协调实施自治区工商局下达的随机抽查任务,制定下达本局随机抽查计划任务,明确检查标准和内容;依法处置随机抽查所发现的问题;在随机抽查工作平台中管理、维护本局“四库”;根据随机抽查数据信息开展统计分析工作;在市政府的支持和协调下,开展跨部门联合抽查工作;对县(分)局进行工作督查和考核。

内部科室开展“双随机、一公开”工作职责分工可参照自治区工商局制定。

  第十一条  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及银川开发区工商局、宁东工商局按照承担的工作职责和上级工商部门委托,负责本辖区内市场主体“双随机”抽查工作。

具体负责贯彻落实自治区、市局关于随机抽查工作的相关制度;组织实施自治区、市局下达的随机抽查任务,制定下达本局随机抽查计划任务,明确检查标准和内容;依法处置随机抽查所发现的问题;在随机抽查工作平台中管理、维护本局“四库”;根据随机抽查数据信息开展统计分析工作;在地方政府(管委会)的支持和协调下,开展跨部门联合抽查工作。

内部科室开展“双随机、一公开”工作职责分工可参照上级工商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  有行政隶属关系的上级工商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下级工商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的市场主体可实施抽查检查。

对住所或经营场所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市场主体,本级工商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均可实施抽查检查。

上级工商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本级登记的企业,可委托下级工商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检查,也可自行实施检查。

第四章  抽查事项清单和年度抽查计划

第十三条  自治区工商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由区局企业监管处根据国家工商总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地方性法规规章规定,在征求相关业务处室和市、县(区)局意见基础上拟定送法制处按相应程序审定后公布。自治区工商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包含总局颁布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全部内容。各市县(区)市场监管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也应包含自治区工商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全部内容。

国家工商总局修订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或地方性法规规章制定、修改、废除后,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及时调整并对外公布。

第十四条  各市、县(区)局根据当地人民政府要求或监管工作实际,需要对清单之外的事项开展随机抽查的,应当形成一次性清单,报区局企业监管处和对口业务处室备案,由各局在本辖区内实施随机抽查。

随机抽查结束后,一次性清单自动失效。

第十五条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含一次性清单)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宁夏)对外公布。

第十六条  自治区工商局各业务处室根据国家工商总局、自治区人民政府相关工作部署,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规定范围内,在征求市、县(区)局意见基础上,初步拟定本业务条线年度抽查计划,并对检查事项提出具体要求,报分管局领导同意后,于每年2月底前交区局企业监管处汇总。

企业监管处应于每年3月底前对各业务条线年度抽查计划进行统筹,形成自治区工商局年度抽查工作计划,经相关程序审定后,上报总局并录入随机抽查工作平台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宁夏)对外公布。抽查计划任务应包含由自治区工商局统一组织、各级工商部门具体实施的抽查事项及自治区工商局本级执行的抽查事项两部分。凡可以纳入年报公示信息抽查的检查事项,应纳入年报公示信息抽查计划合并进行。

各市、县(区)局也应将本单位年度抽查计划于3月底前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宁夏)对外公布。内容应包含上级工商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安排本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的抽查事项和本级自行安排的抽查事项。抽查计划公布前须报区工商局企业监管处和对口业务处室备案。

年度抽查计划在检查之前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进行调整并公示。

第十七条  根据国家工商总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工商局及当地人民政府开展专项治理整顿工作的要求,需要对未纳入年度抽查计划的事项开展随机抽查的,由相关业务处(科)室提出临时性抽查计划,报分管局领导批准后,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宁夏)对外公布。

第五章  检查对象、执法人员名录库的建立与抽取方式

第十八条  全区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要依托随机抽查工作平台建立统一规范的检查对象名录库,并根据市场主体设立、吊销、注销等情况,对名录库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九条  列入本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项目都要建立对应的检查对象名录库。检查对象名录库与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是一一对应的关系。检查对象名录库的内容主要包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市场主体名称、市场主体类型、登记机关、法定代表人、住所、登记状态、成立日期和经营范围等。

自治区工商局、五市市场监管局的检查对象名录库可包含含有行政隶属关系的下级工商部门登记的市场主体。县(区)局检查对象名录库可不受登记机关限制,凡登记住所或经营场所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市场主体均可列入相应的检查对象名录库。

第二十条  全区企业年报公示信息抽查对象名录库由自治区工商局统一建立和管理。全区企业年报公示信息的检查对象由自治区工商局随机抽取。

第二十一条  企业年报公示信息抽查一年开展一次,抽查的比例以登记或监管机关为单位,每年抽查市场主体的数量不少于年报企业总数的3%。定向抽查次数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监管领域实际情况合理确定。

鼓励各局依托年报公示信息抽查探索开展部门内部双随机联合检查工作。对同一市场主体的多个检查事项,应一次完成。不能一次完成的,同一年度内对同一市场主体的抽查次数原则上不得超过2次。

第二十二条  全区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要在随机抽查工作平台分级建立统一规范的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应当明确执法人员的姓名、性别、手机号码、所在单位、所在部门、职务、执法证编号、发证机关、业务专长等信息,并根据执法人员单位变动、岗位调整等情况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各市、县(区)局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全局内随机、局机关与工商所随机、若干工商所内随机、单一工商所内随机等方式,选派两名以上检查人员组成检查组,承担抽查工作。

第二十四条  通过随机抽查平台抽取被检查对象和检查人员,必要时可以邀请监察部门或公证机构现场监督。

第二十五条  随机抽查任务应明确被检查对象、检查人员、检查内容、完成时限等要求,并通过随机抽查系统下达。

随机抽查任务一经下达,不得随意变动。因正当理由需变动检查人员的,应当经所在市县(区)局同意,并报请区局企业处或其他相关业务处室批准后予以调整。

第六章 检查实施

  第二十六条  承担检查执法职责的工商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认真执行市场主体抽查工作方案,以依法公正、科学高效为原则,统筹调配监管力量,及时确定检查方式和安排检查执法人员,按时保质完成抽查任务。

  第二十七条  工商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市场主体抽查,可依法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方式;可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开展相关工作,通过委托专业机构出具审计报告等方式,检查企业报送的资产总额、负债总额、纳税总额等信息的真实性;可依法利用其他政府部门作出的检查、核查结果、法院的生效文书和专业机构作出的专业结论。

  工商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上述委托行为和采用生效文书、专业结论行为的合法性负责,不对其他政府部门检查核查结果、法院文书以及专业机构结论本身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二十八条  工商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市场主体实施书面检查的,可通过审查市场主体提供的会计资料、审计报告、行政许可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场所使用证明等相关材料,或者通过与相关部门建立信息交换机制,获取和比对市场主体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和经营行为等相关信息,对市场主体公示信息和经营行为情况实施检查。

  第二十九条  工商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市场主体实施网络监测的,可依法使用网络监测软件和工具,通过对与市场主体公示信息、经营行为有关的网站、网页、邮件等网络、电子资料进行监测监控或截图锁定,进行证据采集固定,以及对企业公示信息和其他政府部门公示信息进行网络数据比对等方式,对企业公示信息和经营行为情况实施检查。

  第三十条  工商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市场主体实施实地核查的,应当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执法检查相关法律法规和工作程序规定进行。检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核查结束后,应及时如实填写双随机执法检查记录表双随机执法检查记录表应由市场主体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确认。无法取得签字或者盖章的,检查执法人员应当注明原因,必要时可邀请市场主体有关人员、物业管理人员、社区(村、居)委员会人员等作为见证人。 

  第三十一条  工商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开展检查,市场主体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接受询问调查,如实反映情况,并根据检查需要,提供会计资料、审计报告、行政许可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场所使用证明等相关材料。

  市场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视为“不予配合情节严重”,工商部门通过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一)拒绝检查执法人员或其委托的专业机构进入被检查场所的;

  (二)拒绝向检查执法人员或其委托的专业机构提供相关材料的; 

  (三)不如实或不按要求提供情况或相关材料的;

(四)其他阻挠、妨碍检查工作的行为,致使检查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

法律、法规、规章对不配合检查的行为规定实施处罚的,依法处罚。

第三十二条  检查人员对随机抽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应区别情形,按下列要求及时作出处置:

(一)对正在发生的违法行为需要当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当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同时补办批准手续;

(二)对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可以当场处罚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当场处罚;

(三)对应当立案调查的违法行为,转入立案程序或转交相应办案机构处理;

(四)违法行为显著轻微,不需要实施处罚,或处罚违法行为需要先行责令改正的,应当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

(五)对应当由相关部门进行处理的行为,建议移转相关部门;

(六)发现可以实施行政指导的情形,应当实施行政指导。

检查人员对现场咨询、申诉、投诉和举报,应当及时解决;现场不能解决的,应当告知其救济途径。

对突发事件,检查人员应按规定立即报告上级组织。

第三十三条  双随机执法检查记录表、责令整改通知书、当场处罚决定书等抽查工作书式材料,检查执法人员应按档案管理有关规定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两年,法律法规规章对保存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章 抽查结果公示和运用

第三十四条  各检查单位应当自检查结束之日起于20个工作日内按照报批程序将抽查检查结果录入部门协同监管系统随机抽查工作平台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宁夏)予以公示。

抽查检查结果分为“未发现问题”、“未按规定公示应当公示的信息”、“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不配合检查情节严重”、“未发现开展本次抽查涉及的经营活动”、“发现问题待后续处理”等情形。各业务主管处(科)室依职责负责对检查结果的定性和公示。

案件未办理完结,按“发现问题待后续处理”情形公示。

第三十五条  工商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检查中发现市场主体检查结果符合纳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情形的,应当依照《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做出相应处理。

对抽查检查后进入立案调查环节的案件,经查证违法事实成立并通过一般程序予以行政处罚的案件,由办案机构将处罚结果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宁夏)予以公示。

  第三十六条  工商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将抽查结果与相关部门共享,实施联动监管、联合惩戒。

  第三十七条  工商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双随机”抽查相关情况纳入大数据分析,探索推进市场监管大数据应用,提高科学监管、精准监管水平。

第八章 督查考核

  第三十八条  上级工商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部门落实市场主体“双随机”抽查工作的业务指导,必要时可对下级部门的抽查结果进行复查复核,并向当地政府通报相关工作情况。

  第三十九条  下级工商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认真执行市场主体“双随机”抽查工作请示和报告制度,认真落实上级部门有关市场主体“双随机”抽查工作部署。

  第四十条 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将市场主体“双随机”抽查工作列入年度绩效考评内容,实行奖优惩劣,促进工作落实。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工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四库”表单样式以随机抽查平台格式为准;双随机检查记录表在国家工商总局未统一要求前以自治区工商局已制定文书为准;办案文书以自治区工商局、质监局、食药监局联合发文统一文书为准。

第四十三条  跨部门“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抽查工作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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