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640422005/2022-00013 发文时间 2022-06-27
发布机构 西吉县民政局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关于进一步做好养老服务机构 登记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政策文件
关于进一步做好养老服务机构 登记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政策文件


各市、县(区)民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通知》(民函(2019]1号),深化养老服务“放管服”改革,优化养老营商环境,完善养老服务机构的登记备案管理,进一步推动我区养老服务健康有序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法做好养老机构登记工作

荞老机构是指依法办理登记,为老年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护理服务,床位效在10张以上的机构。养老机构应当符合建筑,消防、环境、食品安全、医疗卫生、特种设备等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和规范。

(一)设立营利性养老机构登记。申请人依法向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企业注册登记,经管范围统一核对为“养老服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时将企业登记注册信息推送至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二)设立非管利性养老机构登记。取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后,华办者依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依法向所在地县级以上民政(审批)部门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应履行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登记管理及业务主管单位具体职责。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登记流程如下:

设立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举办者应向县级以上登记机关(民政或审批服务管理单位)提交名称预先核准申请,登记前应在征求本级养老业务部门意见后,按要求预先批准荞老机构名称。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通过名弥预先核准后,举办者进行相关筹备工作,申请材料须经养老业务部门初审合格后提交同级登记业务部门审核。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规规定的,登记机关子以批准,发放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不予批准登记的,应向举办者说明理由。

(三)政府投资兴建的养老机构登记。由各级民政部门中办的养老机构(敬老院),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法人登记,具备条件的依法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采取公建民营形式运营的,应坚持公益属性,运营方参照设立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登记的条款依法申请登记,并在政府相关部门的指导下确定收费标准。政府投入资产不能作为举办者中办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的开办资金.

(四)其他申请养老机构登记。港澳台、外国投资者举办养老机构,应当按照机构经营性质依法向相关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具备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中办养老机构,按照《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医养结合机构审批登记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宁卫规发(2019]4号)有关规定办理。

二、切实做好养老机构备案工作

养老机构登记后即可开展服务活动,并且应当主动向民政部门备案,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备案信息,填写各案材料.各级民政部门要以“一院一档"对养老机构进行备案管理,审核审查书面备案材料,现场核查养老机构资产及安全运营情况,并要求未达到备案条件的养老机构补齐备案材料.规范备案的养老机构、依法依规享受政府扶持政策,参加养老机构等级评定。

(一)备案办理。营利性养老机构办理备案,应当在收住老年人后10个工作日以内向服务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备案。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办理备案,应当在收住老年人后10个工作日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同级的民政部门提出备案。

(二)备案材料.养老机构办理备案,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的填写、提交《设置养老机构备案书》(附件2),养老机构登记证书、《养老机构备案承诺书》(附件5),领取《养老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附件4)。民政部门收到养老机构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应当自备紧材料收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出具《设置养老机构备案回执》(附件3);现场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告知养老机构补正.

(三)现场检查。对已经备案的养老机构,民政部门须会同相关部门自备案之日起20个工作日以内进行现场检查,并枝实备案信息;对未备案的养老机构,服务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发现其收住老年人之日起20个工作日以内进行现场检查,并督促及时备案。

(四)医疗机构设立养老机构备案。具备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申请设立养老机构的,不再另行设立新的法人,不需另行法人登记,可通过变更登记事项或经营范围开展养老服务,并在变更登记事项或经营范围及收住老人后10个工作日以内,按照《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医养结合机构审批登记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宁卫规发[2019] 4号)第六条有关规定依法向所在地县级(含)以上民政部门办理备案。自治区级的医疗机构设立养老机构,到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民政厅窗口办理备案。

(五)已许可的养老机构备案。已经取得荞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且在有效期的仍然有效,设立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自动作皮,不再换发许可证,养老机构霄到该机构所在地民政部门办理备案;设立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养老机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的,荞老机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民政部门申请备案,并缴回许可证,许可证自缴回之日起自动作成。

(六)备案事项变更。已经备案的养老机构变更名称、或者主要负责人等登记事项,或者变更服务场所权属、养老床位数量、服务设施面积等事项的,应当及时到原备案民政部门办理变更备案,填写《养老机构变更备案书》(附件6),对材料齐全的,应当自变更备案材料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出具《养老机构变更备案回执》(附件7);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告知、指导养老机构补全材料后办理变更备案。养老机构在原备案机关辖区内变更服务场所的,应当及时向原备案民政部门办理变更备案。营利性养老机构跨原备案机关辖区变更服务场所的,应当及时向变更后的服务场所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备案。

(七)推行网上备案。各地民政部门要加快信息化建设,积极推行网上办理备案手续,要结合信息平台录入,分类完成备案。养老机构备案承诺书、风险提示函、服务合同等要及时上传到“佥民工程"全国养老服务信息系统,各市、县(区)民政部门要指导、督促养老机构真实、准确、完整的将机构信息录入养老服务信息系统。

(八)备案事项公开.做好养老机构备案事项公开工作,应当在门户网站、办事服务窗口等公开养老机构备案申请材料及样式、各案流程、办理部门、办理时限、办理结果等信息,切实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三、加强养老机构事中事后监管

各级民政部门要建立健全养老机构综合监管机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加强养老服务机构备案后的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对养老机构实施监督管理.各级民政部门要完善监管手段,实行台账式精细化管理,积极推行“双随机-公开”,联合相关部门采用书面检查、抽查检查、约谈等方式进行监督管理,并适时向社会公布抽查检查结果、行政处罚等情况.民政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养老机构存在环境、建筑、消防、食品安全、医疗服务、特种设备安全等风险的,应及时向相关部门发送抄告函(见附件8),并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后续查处工作。积极推行“互联网+监管”,强化养老机构信用监管、发挥社会监督等方式加强养老机构监管工作,依法依规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引导养老服务机构诚信守法经营.

四、工作要求

1.各市、县(区)民政部门要重视养老机构的登记备案工作,加强协调沟通,明确工作职责,做好部门问的数据对接,及时掌握相关信息。

2.各市、县(区)民政部门在日常工作中及时做好申请者政策咨询服务,告知申请举办养老机构的条件及流程.

附件: 1. 荞老机构备案流程图

      2.设置养老机构备案书

      3.设置养老机构备案回执

      4.养老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

      5.养老机构备案承诺书

      6.养老机构备案变更申请表

      7.养老机构变更备案回执8.抄告函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

                                       2021年8月23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网站地图

主办:西吉县人民政府    承办:西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电话:(0954)3016271 电子信箱:xjxzwgkb@163.com

宁ICP备09000126号-1    网站标识码:6404220001    宁公网安备6404220200000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