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640422005/2022-00012 | 发文时间 | 2022-06-27 |
发布机构 | 西吉县民政局 | 文 号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标 题: | 关于调整城乡特困供养人员护理费 标准的通知政策文件 |
各乡镇、各民政福利机构: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6〕87号)和《民政厅、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宁民办〔2017〕88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宁政规发〔2021〕1号)精神,决定调整特困供养人员护理费标准,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对象与范围
全县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城乡特困供养对象,以城乡特困老年人生活自理能力评估结果为依据。
二、发放标准
(一)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的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照料护理月标准分别按不低于上年度当地最低月工资标准(1750元)的45%和75%确定,即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护理费标准由原来的666元提高到787.50元/人/月、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护理费标准由原来的1110元提高到1312.50元/人/月)。
(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照料护理月标准参照自治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120元/人/月)执行。
三、新标准执行时间
从2021年9月1日起执行。
西吉县民政局
2021年11月2日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主办:西吉县人民政府 承办:西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电话:(0954)3016271 电子信箱:xjxzwgkb@163.com
宁ICP备09000126号-1 网站标识码:6404220001 宁公网安备6404220200000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