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640422005/2022-00025 发文时间 2022-06-08
发布机构 西吉县民政局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救助政策进万家 党的温暖记心头(特困供养篇)
救助政策进万家 党的温暖记心头(特困供养篇)

—特困供养政策—

一、特困供养人员认定条件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一)无劳动能力;

(二)无生活来源;

(三)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对于公安机关已办理户口登记手续、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可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二、申请特困供养提供的材料

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残疾人应当提供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申请人及其法定义务人应当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三、申请及受理程序

(一)申请

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应当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二)审核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审核意见。

(三)公示

乡镇人民政府对拟确认为特困人员的,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确认决定。

(四)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标准

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一般依据以下6项指标综合评估:

1.自主吃饭;

2.自主穿衣;

3.自主上下床;

4.自主如厕;

5.室内自主行走;

6.自主洗澡。

(五)确认

对确认为特困人员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为其建立特困供养档案并及时完善系统信息,同时向西吉县民政局备案。县民政局应当从确认之日下月起,给予申请人特困供养待遇,并通过乡镇人民政府在申请人所在的村(社区)公布。

特困人员生活自理状况,6项指标全部达到的,可以视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有3项以下(含3项)指标不能达到的,可以视为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有4项以上(含4项)指标不能达到的,可以视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

四、特困供养救助标准

按照2022年现行城乡低保标准执行如下:

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费不低于城市低保的1.3倍,现为每人每月845元。

城乡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费不低于城乡低保标准的1.3倍,城市分散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补贴为每人每月845元,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补贴为每人每月598元。

按照护理费标准:

分散供养特困人员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照料护理月标准参照自治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每人每月120元执行。

按照埋葬费标准:

埋葬费用原则上不低于基本殡葬服务标准,最高不超过上年度全区平均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的40%。集中与分散特困人员执行同一标准,即5556元。

五、特困人员退出情形

特困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终止救助供养:

(一)死亡、被宣告失踪或者死亡;

(二)经过康复治疗恢复劳动能力或者年满16周岁且具有劳动能力;

(三)依法被判处刑罚,且在监狱服刑;

(四)收入和财产状况不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

(五)法定义务人具有了履行义务能力或者新增具有履行义务能力的法定义务人。

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满16周岁后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者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

特困人员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本人、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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