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640422005/2019-00038 发文时间 2019-09-12
发布机构 西吉县民政局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社会救助政策指南
社会救助政策指南

社会救助政策指南

总  则

1.什么是社会救助?

答:社会救助是国家和社会对家庭经济困难、不能维持基本生活,或者遭受急难事故、自然灾害的公民,给予一定物质帮助和服务的制度。

2.社会救助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答:我国社会救助的主要内容包括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自然灾害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和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等,简称8+1社会救助体系。

3.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比较,社会救助制度有什么不同?

答:(一)义务单向性。社会救助只强调国家和社会对社会成员的责任和义务; 社会成员享受社会救助是他的权利,并不需要承担相应的义务。其资金一般由政府财政拨付,社会成员不用缴纳任何费用。(二)条件限制性。即社会救助对象由法律加以规定,只有符合条件且真正陷入生活困境的社会成员才有资格获得社会救助。(三)目标低层次性。即社会救助的目标是应付灾害和克服贫困,只向救助对象提供保障最低生活需求和简单再生产的资金或实物,而非改善或提高福利及生活质量,处于现代社会保障体系的最基本层次。(四)手段多样性。社会救助既可采用实物救助也可采用现金救助,既有临时应急救助又有长期固定救助,既有官方救助又有民间救助。
    4.社会救助工作遵循什么原则?
    答:社会救助制度坚持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社会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宜。社会救助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和分层分类救助的原则。          

5.社会救助管理部门有哪些?

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本行政区域的社会救助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卫生计生、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统称社会救助管理部门。

6.社会救助中村(居) 民委员会应做好哪些工作?

答:村(居)民委员会应起到协助作用,即协助做好救助对象的发现报告、协助做好申请审核审批、协助做好动态管理、协助做好社会力量参与救助、协助做好救助政策宣传,但村(居)民委员会不得自行作出不予受理或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决定。

第一篇   最低生活保障

7.什么是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城乡低保)?

答: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生活在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下的城乡居民,按照最低生活标准、进行动态管理、实行差额救助的一项社会救助制度,简称城乡低保。享受低保的城乡居民被称为城乡低保对象。

8.哪些人可以享受城乡低保?
    答:凡持有本县常住户口的城乡居民,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户籍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本县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均有申请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权利。

9.城乡低保对象的认定条件有哪些?

答: 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情况是认定低保对象的三个基本要件。

10.最低生活保障应向哪里提出申请?

答:应以家庭(户)为单位,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有困难的,村(居)委会应当协助其提出申请。

11.申请最低生活保障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答: 申请书、户口本、身份证、收入证明、导致贫困的特殊证明、户主1寸和全家5寸近照。

申请人须提供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信息、签字确认,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并签署核对授权书,积极配合核对机构依法开展调查、核实工作。

12.申请最低生活保障需经过哪些办理流程?

13.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哪些人?

答:(一)配偶;(二)父母和未成年子女;(三)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四)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14.哪些成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答:(一)现役军人中的义务兵;(二)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三)在监狱、劳动教养场所内服刑、劳动教养人员;(四)民政部门根据本条原则和有关程序认定的其他人员。

15.哪些收入应当计入家庭可支配收入?

答:(一)工资性收入。指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等。(二)家庭经营净(纯)收入。指从事生产、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所得。包括从事种植、养殖、采集及加工等农林牧渔业的生产收入,从事工业、建筑业、手工业、交通运输业、批发和零售贸易业、餐饮业、文教卫生业和社会服务业等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的收入等。(三)财产性收入。包括动产收入和不动产收入。动产收入是指出让无形资产、特许权等收入、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储蓄性保险投资以及其他股息和红利等收入,集体财产收入分红和其他动产收入等。不动产收入是指转租承包土地经营权、出租或出让房产以及其它不动产收入等。(四)转移性收入。指国家、单位、社会团体对居民家庭的各种转移支付和居民家庭间的收入转移。包括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社会救济金、遗属补助金、赔偿收入,接受遗产收入、接受捐赠(赠送) 收入、出售财物收入等。(五)偶然所得。(六)其他应当计入的家庭收入。

16.家庭财产主要包括哪些?

答: (一)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债券、储蓄性保险,以及需要记入认定范围的其他货币财产;(二)机动车辆(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除外)、船舶;(三)房屋、债权、经营性实体或股份,专利、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四)非生活必需的高值物品;(五)其他财产。

17.哪些人不能享受城乡低保?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不得享受低保:(一)家庭成员名下拥有汽车和大型农机具的;(二)雇佣他人从事各种经营性活动的;(三)自费安排子女择校就读或者出国留学的;(四)申请低保前1年内具有股票、证券买卖或者其他风险性投资行为的;(五)家庭成员名下承租的公有住房和拥有的私有住房总计达到两套及以上的;(六)人为闲置承包土地的;(七)拥有其它非生活必需的高档消费品的;(八)县、乡人民政府规定不得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其他情形。

18.申请人应当履行哪些义务?

答:(一)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二)承诺所提供的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信息真实、完整,并签(章)字确认;(三)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四)提出申请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时,申请人与低保经办人员以及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应当如实申明;(五)接受、配合乡镇人民政府对家庭户籍、经济状况的调查。
    19.审核审批过程中,哪种情形不予批准?
    答: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乡镇在审核审批过程中,发现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一)拒绝配合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部门对申请家庭状况进行调查,致使无法核实家庭基本状况的;(二)故意隐瞒家庭经济状况和家庭人员变动情况,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三)通过离婚、赠予、转让等方式放弃自己应得财产或份额,或者放弃法定应得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和其他合法资产及收入的;(四)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但未依法履行义务,致使申请人未获得赡养、抚养、扶养权益的;(五)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且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者不从事生产劳动的;(六)参与赌博、嫖娼、吸毒、偷窃、卖淫、诈骗、非法组织等违法活动的;(七)各类服刑、劳动教养期内的(经司法行政部门认定的社区矫正人员除外);(八)领取特困供养津贴和享受高龄基本生活津贴的;(九)申请人无特殊原因不参加民主评议的。

20.最低生活保障金如何确定?

答:根据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实行差额救助。我县实行分类施保,按照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关于提高我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宁民发【2018】11号)和县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纪要,从2018年1月起,对纳入低保的“两无”(无劳力、无收入)(A类),城镇居民每人每月给予560元救助、 农村居民每人每月给予320元救助;对部分主要劳力丧失的生活困难家庭(B类)保障人员,城镇居民每人每月给予460元救助、农村居民每人每月给予260元救助;对其他生活困难家庭(C类))保障人员,城镇居民每人每月给予360元救助、农村居民每人每月给予200元救助。

21.低保对象如何领取低保补助金?
    答:采用“一卡通”形式直接发放,由县财政通过金融机构于每月直接打卡发放到城乡低保家庭的个人账户上。
    22.低保对象如何实行动态管理?
    答:一方面,对已享受低保待遇的村(居)民家庭,因经济收入的变化、人数的变化或住址的变动,随时办理调整手续。另一方面,当低保对象不再符合保障条件时,应当退出低保。当家庭收入和经济状况符合低保保障条件,可以纳入低保。
    

第二篇  低收入高龄老人基本生活津贴

23.低收入高龄老年人基本生活津贴发放范围是什么?

答:凡具有本县户口,且年龄在80周岁以上(含80周岁)的农村老年人和城市家庭中80周岁以上(含80周岁)无基本养老金的老年人(基本养老金包括离退休费和遗属生活费、优抚对象享受的优待抚恤金),都可申请高龄老年人基本生活津贴。          
    24.高龄老年人基本生活津贴如何申请?

答:由户主本人向户籍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民生服务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书; 2、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复印件);3、申请人收入证明。
    25.高龄老年人基本生活津贴的现行发放标准是多少?
    答:实现城乡统筹,现行发放标准是:80一89岁:城市每人每月450元、农村每人每月270元;90岁以上,城乡每人每月500元。

第三篇    残疾人津贴

第一部分    生活补贴

26.哪些人可以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答: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的发放范围是: 具有宁夏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第二代残疾人证”)的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

27.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现行发放标准是多少?

答: 对符合条件的城乡困难残疾人每人每月给予100元的生活补贴。

28.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如何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答:申请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的残疾人须填报《宁夏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审批表》,提供申请书、居民户口簿(原件)、居民身份证(原件)、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复印件)和填写盖章的《宁夏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登记表》。通过村(居)委会提出申请,乡镇审核、县残联和民政部门进行审批。

第二部分  护理补贴

29.哪些人可以享受困难残疾人护理补贴?

答:具有宁夏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第二代残疾人证”)的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

30.困难残疾人护理补贴现行发放标准是多少?

答: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每人每月给予80元的护理补贴。

31.如何申请困难残疾人护理补贴?

答:申请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的残疾人须填报《宁夏困难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批表》,提供申请书、居民户口簿(原件)、居民身份证(原件)、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复印件)、和填写盖章的《宁夏困难残疾人护理补贴登记表》。通过村(居)委会提出申请,乡镇审核、县残联和民政部门进行审批。

第四篇  临时救助

32.什么是临时救助?

答:是指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者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33.实行临时救助的原则是什么?
    答:临时救助应当坚持救急救难、应救尽救、适度救助、公开公正、制度衔接和政府救助与社会帮扶、家庭自救相结合的原则。
    34.哪些情况下可以申请临时救助?
    答:下列家庭或者个人,在经过各类保险报销、赔付以及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救助后,基本生活仍有严重困难的,可以申请获得临时救助:(一)因家庭成员患危重疾病或者慢性疾病需长期治疗,导致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家庭;(二)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矿难、溺水等突发意外事件,导致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家庭;(三)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四)因患危重疾病或者慢性疾病需长期治疗,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个人;(五)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矿难、溺水或者其他突发意外事件,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个人;(六)因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经救助、帮扶后,基本生活仍然难以维持的家庭。
    35.申请临时救助,什么情况下不予救助?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救助: (一)因参与赌博、吸毒等非法活动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二)拒绝接受家庭或者个人经济核对的;(三)隐瞒家庭或者个人真实财产、收入及其他受助情况等,出具虚假证明的;(四)县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不予救助的情形。

36.临时救助的方式有哪些?

答:(一)发放临时救助金;(二)发放实物。

37.临时救助发放的标准是什么?

答: 经审核审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一)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按人均不高于上一年度当地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百分之四十给予救助;(二)非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按人均不高于上一年度当地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百分之三十给予救助;(三)特困供养人员,按不高于上一年度当地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百分之七十给予救助;(四)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个人,按不高于上一年度当地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百分之六十给予救助;(五)非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个人,按不高于上一年度当地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百分之五十给予救助。

38.如何申请临时救助?

答:具有当地户籍或者持有当地居住证的困难家庭或者个人申请临时救助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本人提出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乡镇人民政府经调查、核实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当在其所在村(居) 民委员会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七日。公示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报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39.申请临时救助需提供哪些材料?

答:(一)申请家庭户口簿和家庭成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非本地户籍的申请人应当提供本人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二)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他机构出具的突发性、临时性困难的证明材料;(三)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

40.临时救助可以多次申请吗?

答:因同一事由申请临时救助的,一般一年内救助一次;情况特殊的,经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调查核实,一年内可以给予二次救助。

第五篇  特困人员供养

41.什么是城乡特困人员? 如何认定?                     

答:城乡特困人员是指:具有本自治区城乡户籍的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42. 特困人员的保障内容有哪些?

答:特困人员供养内容主要包括:提供基本生活条件,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提供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等。(特困供养人员未满16周岁的或者已满16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的,保障其依法接受义务教育所需费用和学习用品;已满16周岁仍在接受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就学的,按照《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帮助其申请教育救助)。    

43.特困人员医疗费用怎么承担?
    答:特困人员患病住院医疗费用,经医疗保险核保后,剩余合规部分由县民政部门从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中全额承担;特困人员患病的门诊费用(不含自行在药店的购药费),经医疗保险核保后,剩余合规部分由各县民政部门从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中全额承担。44.特困人员的丧葬救助是怎么规定的?

答:特困人员去世后,由特困人员监护人或近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没有监护人、近亲属或监护人、近亲不愿意办理其丧葬事宜的,由特困人员户籍地村(居)委会为其办理丧葬事宜。特困人员安葬后,由特困人员户籍所在地县民政部门给特困人员办理丧葬事宜的人按散居特困供养人员一年供养标准执行。(当前标准为265.5元*12=3150元)。

45.特困人员现行的供养标准是多少?

答:全区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供养标准按不低于自治区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当地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确定;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供养标准按不低于自治区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当地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确定。通过银行支付到个人“一卡通”账户;对享受孤儿养育津贴的特困人员,如供养标准高于孤儿养育津贴标准的,按两者差额发给特困人员供养金;如供养标准低于孤儿养育津贴标准的,按标准发放孤儿养育津贴;孤儿养育津贴和特困人员供养金不得重复发放;对于集中供养的孤儿,其津贴及供养金由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使用保障其日常生活;对于分散供养的孤儿,其津贴及供养金通过银行支付到个人“一卡通”账户。

46.如何申请特困人员供养?

答: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县级民政局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初审材料进行审核,按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户抽查,并将结果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由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对群众反映有异议的,县级民政局进行复核。

47.申请特困人员供养需提交哪些材料?

答:需提交以下材料:(一)供养申请书;(二)特困人员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三)无劳动能力证明(60周岁以上和16周岁以下视为无劳动能力);(四)无生活来源的证明;(五)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收入和财产状况及法定赡(扶、抚)养人或法定赡(扶、抚)养人无赡(扶、抚)养能力的证明材料;(六)本人疾病或残疾状况证明材料。    

48.特困人员的供养形式有哪些?
答:集中供养或分散供养。

集中供养:进入公办福利机构或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民政部门与供养服务机构以及特困供养人员签订供养服务协议,明确权利义务。

分散供养:对患有传染性疾病、精神疾病等不适宜集中供养的和本人不愿集中供养的特困供养人员,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与特困供养人员签订供养服务协议,采取户院挂钩、委托亲友代养、指定监护人等方式实行分散供养。依托村(居)民委员会定期巡回检查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住房状况,安排专项维修、改造资金,修缮、改造或重建危、旧房屋,确保居住安全。

49.什么情况下,特困人员将终止救助供养?
答:特困人员供养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其供养待遇:

(一)特困人员有了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且法定义务人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

(二)特困人员已完成义务教育、年满16周岁且具有劳动能力的;

(三)特困人员重新获得稳定生活来源的;

(四)特困人员死亡的。

第六篇   孤儿津贴

50.孤儿津贴的发放范围是哪些?

答:社会散居孤儿和儿童福利机构内供养的孤儿(其中社会散居孤儿指父母双亡的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的孤儿)。
   51.孤儿怎么界定?
    答:(一)父母双亡的孤儿:在本自治区内居住,有本地户籍,且父母双亡的18周岁以下的社会散居孤儿。(二)事实无人抚养的孤儿:在本自治区境内居住,有本地户籍,年龄在18周岁以下且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失踪、改嫁或服刑,导致事实上无人抚养的未成年人;或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为重度残疾人,失去生活依靠的未成年人;或父母双方服刑,导致一段时间内失去生活依靠的未成年人。(三)儿童福利机构内供养的孤儿:在全区公办儿童福利机构中集中养育的孤儿和弃婴。

52.孤儿津贴的发放标准是什么?

答: 父母双亡的孤儿养育津贴发放标准为每人每月736.6元;事实无人抚养的孤儿养育津贴为每人每月530.5元;儿童福利机构内供养的孤儿养育津贴为每人每月1049元。

53.孤儿津贴怎么申请?

答:实行“三级审批”,孤儿监护人申请、居(村)委会调查核实、乡镇审核、县民政局审批。儿童福利机构内供养的孤儿需严格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相关手续办理齐全后,方可在儿童福利机构内集中供养。

54.孤儿养育津贴如何发放?

答:社会散居孤儿养育津贴一律采用银行“一卡通”形式按月或按季发放,儿童福利机构孤儿养育津贴采取财政拨入机构帐户,由机构统筹安排孤儿养育。

第七篇  自然灾害救助

55.什么是自然灾害?

答:指给人类生存带来危害或者损害人类生活环境的自然现象,包括气象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56.给予灾民生活救助要达到的基本目标是什么?

答:确保灾民有饭吃、有衣穿、有干净水喝、有临时场所居住、有病能得到医治、有学上。

57.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对象有哪些?

答: 包括自然灾害来临前需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的人员以及因灾造成基本生活困难的人员。实行属地救助,分层管理。

58.过渡性安置对象有哪些?

答:指在自然灾害应急救助阶段结束后,基本生活依然存在困难的受灾人员,主要包括因灾导致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的人员。

59.过渡性安置有哪些方式?

答:按照地点可分为就地安置和异地安置,按照责任主体可分为政府安置和自行安置。在受灾地区县级区域范围内就近安置的为就地安置; 在受灾地区县域之外的为异地安置。政府安置是指受灾地区人民政府通过搭建帐篷、活动板房或借用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临时集中安置受灾人员。自行安置是指受灾人员投亲靠友或自行筹建临时住所。

60.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有哪些?

答:指因灾造成家庭主要住房出现倒塌或损坏,自行恢复重建确有困难的家庭。

61.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如何确定?

答:按以下程序确定:(一)本人申请。因灾倒损住房的受灾家庭其户主向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注明家庭基本情况、灾害损失情况、因灾住房倒损情况和需要解决的困难。本人因特殊原因不能申请的,可由村(居)民小组提名。(二)民主评议。由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村(居)民代表、受灾人员代表共同组成民主评议小组,根据灾害损失情况、受灾人员家庭经济状况、受灾人员书面申请内容或提名内容,对受灾人员因灾住房倒损、需重建情况及其自建能力进行民主评议。(三)张榜公示。在村(社区)范围内公示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初步对象。(四)乡镇审核。接到村(居)民委员会提交的结果后,乡镇组织力量对本区域因灾倒损房屋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拟定救助对象和标准,并将有关情况上报县级民政部门。(五)县级审批。县级民政部门组织专门人员进行抽查核实,并根据评估分析结果进行审批,确定补助对象。
    62.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如何发放?
    答:首先,要确定资金补助标准。根据所筹资金数额、因灾倒损住房数额、倒损房户的困难程度等因素确定补助标准,向社会公布补助标准和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的资金补助数额;其次,要将补助资金落实到户。可根据恢复重建进度分期、分批发放。对恢复重建进行统一组织和施工的,补助资金也应落实到户、通知到人。有条件的地方,原则上应通过金融机构发放到户。 

第八篇   困境儿童保障

63.什么是困境儿童?

答:困境儿童包括因家庭贫困导致生活、就医、就学等困难的儿童,因自身残疾导致康复、照料、护理和社会融入等困难的儿童,因家庭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遭受虐待、遗弃、意外伤害、不法侵害导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侵害的儿童。                                 

64. 困境儿童分为哪几类?

答:(一)家庭困境儿童,主要包括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重病或重残;父母双方重病、重残以及因家庭贫困导致生活、就医、就学等困难的儿童。(二)自身困境儿童。主要包括自身残疾(需持有残联核发的二代残疾人证)或身患重大疾病,导致康复、照料、护理和社会融入等困难的儿童。(三)监护困境儿童。主要包括因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失踪、改嫁、服刑;父母一方失踪,另一方重残或服刑;父母一方重残,另一方服刑;父母双方失踪或服刑等情况导致无法履行抚养义务和监护职责的儿童;因家庭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遭受虐待、遗弃、意外伤害、不法侵害等导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侵害的儿童。                   

65、困境儿童保障标准是什么?

答:参照孤儿津贴中事实孤儿津贴兑现(每人每月530.5元)。

政策知于民    感恩存于心

六类家庭不得纳入农村低保范围

(简称“六不保”)

1. 家庭财产状况明显高于农村低保标准的。如家庭拥有机动车辆(残疾人专用车和摩托车除外)、大型农机具、高档家具、大功率电器等非生活所需的高值物品的;在城市或乡镇购买商业住房或商铺的。

2.有购买股票或开办商店、酒店、厂矿等投资经营金额1万元以上的。

3.家庭生活水平及消费支出明显高于农村低保标准的。如家庭成员有自费出国留学、旅游的;户口在本地,家庭成员举家在外地生活1年以上的;家庭成员中有赌博、吸毒、嫖娼等不良行为或经常参加高消费娱乐活动的。

4.有承包耕地、有劳动能力而不耕种又不依法流转导致耕地抛荒的。

5.有法定赡(扶、抚)养义务人且具有赡(扶、抚)养能力而不履行义务造成基本生活困难的。

6.县级民政部门按有关程序认定不能享受低保的其他情形。

农村低保重点保障的六种对象

(简称“六保”)

因病、因残、因年老体弱、因天灾人祸或生存条件特别恶劣等原因造成生活常年困难的农村特困家庭。主要包括以下六类:

1.因病致贫对象。家庭主要劳动力因患恶性肿瘤、白血病、尿毒症、肝硬化腹水、重度精神病、艾滋病、脑溢血瘫痪、红斑狼疮或其他在国家规定的可报销费用范围内经新农合报销、大病保险补偿和医疗救助后年自付费用达2万元以上的病种,月人均收入低于200元的应全户纳入保障。主要劳动力患上述病种,家庭月人均收入超过保障标准但低于低保标准(年人均200元) 1.5倍,可将重病患者单独纳入保障。

2.因残致贫对象。主要劳动力有残联认定的一、二级残疾造成全部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200元的,应全户纳入保障。主要劳动力有一、二级残疾,家庭月人均收入超过保障标准但低于低保标准(年人均200元) 1.5倍,可将重残对象单独纳入保障。

3.因年老体弱致贫对象。主要指本人年龄在75-79周岁、子女无赡养能力,经本人申请纳入低保的; 本人年满70周岁,子女因重病(因病致贫对象所列病种)、重残、服刑、被宣告失踪或死亡等原因基本丧失赡养能力的。

4.因灾致贫对象。主要指因自然灾害、社会灾害等原因造成生活常年困难的特困家庭。

5.因生存条件特别恶劣致贫对象。主要指因失地少地等自然环境恶劣造成生活常年困难的特困家庭。

6.其他原因致贫,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保障标准的困难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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