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640422001/2020-00066 发文时间 2020-03-11
发布机构 西吉县政府办公室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西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吉县贯彻落实自治区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促进经济平稳运行的若干财政政策措施分工方案》的通知
西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吉县贯彻落实自治区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促进经济平稳运行的若干财政政策措施分工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单位),区市驻县各单位:

《西吉县贯彻落实自治区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促进经济平稳运行的若干财政政策措施分工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第6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请各牵头单位、配合单位结合各自实际,切实抓好落实。

西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3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西吉县贯彻落实自治区积极应对新冠肺炎

疫情影响促进经济平稳运行的若干财政政策

措施分工方案

为深入贯彻中央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好《自治区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促进经济平稳运行的若干财政政策措施》,最大限度降低疫情影响,保持经济社会平稳运行,促进全年目标任务顺利完成,特制定如下分工方案。

一、支持农业结构调整,促进农业提质增效

(一)支持农业结构调整。积极争取自治区专项资金,采取财政贴息、以奖代补等方式,引导聚焦肉牛、肉羊、瓜菜等高效种养业,支持补齐优良品种选育新技术推广、高端加工、标准化和流通体系建设等短板、弱项,促进农业增值、农民增收。

牵头单位:农业农村局

配合单位:财政局、自然资源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二)实行“两免一补”农业信贷担保。2020年3月1日起至12月31日,农业信贷担保机构对从事高效种养业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行“两免一补”政策,即免担保抵押、免担保费用、新发放实际贷款利息,按照贷款发放时最近一次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给予60%的财政补贴。

牵头单位:财政局

配合单位: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县各金融机构

(三)农业保险实行“增品、扩面、提标”。积极争取自治区专项资金,将我县高效种养业纳入自治区农业保险补贴范围。对全县特色农产品保险,申请自治区财政给予40%的保费补贴,切实增强农业生产抵御风险能力。

牵头单位:财政局

配合单位: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涉及乡镇人民政府

二、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推进重点项目建设

(一)适当补贴企业复工复产费用。积极争取自治区专项资金,支持园区管委会为企业提供员工返程交通、防疫物资、防控服务、原材料和产品物流运输等费用给予适当补助,促进企业及时复工复产,降低企业经营成本。

牵头单位:商务工业信息化局

配合单位:财政局、园区管委会,涉及乡镇人民政府

(二)支持设立复工复产企业疫情防控综合保险。支持具备资质条件的保险公司为符合要求的重点制造业企业,提供累计1亿元保额的复工复产疫情防控综合保险,申请自治区财政按照保额给予3%的保险费补贴。

牵头单位:财政局

配合单位:商务工业信息化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三、保障市场供应稳定,积极促进消费增长

(一)促进生活必需品稳产保供。在疫情期间,对重点蔬菜批发市场内承担蔬菜调运任务的重点经销商户,按照0.1元/吨/公里的标准积极申请自治区财政给予运费补贴。同时,要求全县蔬菜批发市场减免蔬菜调运经销商户50%市场管理费,减免部分申请自治区财政予以补助。积极争取自治区专项资金,对在疫情防控期间为保障应急供应,增加肉菜储备的承储企业,占用资金利息损耗及仓储费用按一定比例给予补贴。

牵头单位:商务工业信息化局

配合单位:财政局、农业农村局,涉及乡镇人民政府

(二)支持现代服务业发展。积极争取自治区专项资金支持绿色食品、医养健康、文化旅游等产业培育壮大。支持电子商务、会展经济、网上平台、网络诊疗、在线教育、线上文娱等商业模式创新和新兴消费,促进形成新的消费增长点。

牵头单位:发展改革局、商务工业信息化局

配合单位:教育局、科技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文化和旅游广电局、卫生健康局,涉及乡镇人民政府

(三)降低服务业小微企业经营成本。对批发零售、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文化旅游行业年纳税额50万元以下的小微企业,参照2019年增值税月均纳税额自治区本级留成部分,申请自治区财政给予2个月补贴。

牵头单位:财政局、税务局

配合单位:交通运输局、商务工业信息化局、文化和旅游广电局,涉及乡镇人民政府

四、落实减税降费政策,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

(一)落实税收减免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新购置设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对运输防控重点物资和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对参与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对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冠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对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全额扣除;对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疫情的物品,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全额扣除;对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买的货物,无偿捐赠用于应对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对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延长至8年。以上政策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通知。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和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征收和预缴。对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发生重大损失,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减免疫情期间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牵头单位:税务局

配合单位:发展改革局、商务工业信息化局、财政局

(二)落实社会保险缴费减免政策。自2020年2月1日起免征全县中小微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单位费部分,免征期限为5个月。对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中小微企业享受减免政策。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含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可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为3个月。自2020年2月1日起,全县各类企业(含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为3个月。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向税务部门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总计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牵头单位:税务局

配合单位: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障局,涉及乡镇人民政府

五、综合运用财政金融手段,有效缓解企业融资困难

(一)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不抽贷、不断贷、不压贷。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制造业、批发零售、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文化旅游、农业生产等行业企业不抽贷、不断贷、不压贷;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中小微企业贷款给予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展期、续贷和优惠利率货款。对落实上述政策成效明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服务业引导资金给予奖励,财政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招标中作为对地方经济贡献的重要因素给予倾斜。

牵头单位:财政局、人民银行西吉支行

配合单位:县各金融机构

(二)对受疫情影响较大行业实行贷款贴息。对于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交通运输、物流仓储、餐饮住宿、文化旅游等行业的中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其2020年新获得贷款,申请自治区财政按照贷款发放时最近一次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0%以内给予贴息,单户企业贴息上限50万元。对自治区防疫用品重点生产企业,其2020年新增贷款,申请自治区财政按企业实际获得贷款利率的50%进行贴息,单户企业贴息上限300万元。贴息期限不超过一年。

牵头单位:财政局

配合单位:发展改革局、商务工业信息化局、交通运输局、文化旅游广电局、审计局、人民银行西吉支行,各乡镇人民政府

(三)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和贴息支持力度。对科技型中小企业2020年新发放的银行专项科技贷款,按照企业实际获得贷款利率的50%进行贴息补助,单个企业年度贴息总额不超过50万元。贴息期限不超过一年。

牵头单位:科技局

配合单位:财政局

(四)加大政府投资基金和纾困基金支持力度。适当扩大政府投资基金规模,引导社会资本投资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增加纾困基金额度,优化流程、提高效率,加大对有发展潜力、暂时遇到困难的企业纾困力度。统筹各类基金使用规模,加大社会资本吸引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牵头单位:财政局

配合单位:商务工业信息化局

(五)加大融担保补贴和风险补偿支持力度。县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提供的融资担保业务免收担保费,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小微企业提供的融资担保业务减半收取担保费,对上述两类企业提供的再担保业务免收再担保费,自治区财政对上述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减免费用分别按照担保额及再担保额给予0.5%-1.5%的补贴。对受疫情影响确无还款能力的小微企业提供的融资担保产生代偿的,自治区财政分担不低于20%。县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业务开展良好,因资本金不足而补充资本金的,申请自治区财政按照新增资本金1:1进行奖励,奖励资金专项用于充实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资本金。

牵头单位:财政局

配合单位:商务工业信息化局、园区管委会,涉及乡镇人民政府

六、加大就业补贴力度,促进城乡居民充分就业

(一)鼓励农村劳动力就地就业。对组织县内农村劳动力到区内企业初次就业6个月以上并签订劳动合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等市场主体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贴,补贴标准提高到每人300元,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牵头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配合单位:财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二)鼓励企业吸纳劳动力就业。鼓励用人单位新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对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按用人单位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不超过1年的一次性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牵头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配合单位:财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七、其他

各牵头单位要尽快按照自治区相关厅(局)制定的实施细则或具体操作办法,做好对接申报工作,积极争取专项资金,确保疫情防控的各项财税政策落实到位。

上述政策与其他相关政策不一致的,以上述政策为准。同类政策不得重复享受。

上述政策执行期限,文中明确具体时限的,以具体时限为准;没有明确具体时限的,政策执行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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