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640422008/2022-00005 发文时间 2022-08-09
发布机构 西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西吉县2022年就业创业政策一本通
西吉县2022年就业创业政策一本通

一、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政策

1.交通补贴政策

补贴对象:对外出务工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的“三类人员”(脱贫人口、农村低收入人口、搬迁群众),每人每年可享受一次性交通补贴。

补贴标准:区内跨县(市)就业的为200元,跨省(区)就业的为800元。

政策依据:《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区农村劳动力暨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的通知》(宁人社发〔2019〕59号)

2.返乡在乡就业补助政策

补助对象:对在西吉县县内返乡在乡务工的脱贫劳动力、搬迁群众、监测对象,稳定就业5个月以上(含5个月),工资收入达10000元以上的,凭用工单位出具的工作证明和工资发放银行流水进行补贴。

补助标准:一次性补贴2000元/人(涉及公益性岗位的就业人员和个体经营者,不享受此政策)。

政策依据:关于《西吉县2022年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方案》的通知(西党发〔2022〕10号)

3.赴闽转移就业补贴

组织脱贫家庭人口到福建省各企业务工就业,增加收入,巩固脱贫成果。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凭企业提供的工资发放证明和银行流水进行补贴。

补助标准:每人补贴5000元。

政策依据:关于印发西吉县2022年闽宁协作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西党农发20222号)

4.就业帮扶载体吸纳就业奖补政策

继续发挥中小微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就业帮扶车间、社区工厂、产业扶贫基地、农产品加工基地等就业载体作用,吸纳“三类人员”就业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就业补贴(按社会保险补贴规定执行)。

对就业帮扶车间再按照吸纳就业人数给予资金补贴,补贴标准为:吸纳11人至20人的一次性补贴2万元;吸纳21人至30人的一次性补贴3万元;吸纳31人至100人的一次性补贴6万元;吸纳100人以上的一次性补贴10万元。

政策依据:《关于加强就业帮扶实施百万移民致富提升行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力乡村振兴的实施意见》(宁人社发〔2021〕68号)

5.劳务中介机构、劳务经纪人就业服务补贴政策

对劳务中介组织、劳务经纪人等组织农村转移就业人员到企业就业6个月及以上的,凭用工单位出具的工资证明和工资发放银行流水证明,给予劳务中介组织或经纪人200元/人就业创业服务补贴。

对面向“三类人员”开展有组织劳务输出的劳务中介机构、劳务经纪人按规定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贴。

政策依据:《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区农村劳动力暨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的通知》(宁人社发〔2019〕59号)

6.“铁杆庄稼保”政策

凡具有我县户籍、离开居住地的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农村外出务工人员,在确定的商业保险公司购买50元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政府给予35元补贴,补贴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转移就业人员外出务工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伤残的,由保险公司按规定给予赔付。

政策依据:《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区农村劳动力暨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的通知》(宁人社发〔2019〕59号)

二、创业政策

1.返乡创业带动就业补贴政策

引导农民工返乡入乡创业、乡村能人就地创业,扶持多渠道灵活就业。发展“小店经济”、“夜市经济”,支持从事个体经营,创办投资小、见效快、易转型、风险小的小规模经济实体。“三类人员”通过非全日制、新就业形态等多种形式实现灵活就业,各地要落实税费减免、场地安排、社保补贴、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一次性创业补贴和创业培训等政策。

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养老、医疗保险并缴费的,按规定给予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帮助有条件的“三类人员”自主创业,将其纳入一次性创业补贴范围。将农民工返乡创业园纳入自治区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评定范围。对政府投资开发的孵化基地等创业载体安排一定比例场所,免费向“三类人员”提供。

政策依据:《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关于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公告2019年第49号)、《关于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公告2019年第55号)中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2.一次性创业补贴政策

我区农村转移就业人员在区内创办企业或注册个体工商户的,在税收减免、融资担保、创业担保贷款、创业载体建设、社保政策支持等方面同等享受国家及自治区相关政策。农村转移就业人员返乡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创业初始阶段经登记注册并正常经营3个月以上的,在登记注册后半年内可给予一次性初始创业补助3000元,对在固原市等贫困县(区)创业的,补助上浮30%;自登记注册之日起连续经营1年以上的,一次性给予1万元创业补助(两次申领的创业补助资金累计不超过1万元)。

政策依据:《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区农村劳动力暨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的通知》(宁人社发〔2019〕59号)

3.创业担保贷款政策

政策对象: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脱贫人口、农村自主创业农民。

补贴标准:对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个人,可申请额度最高不超过20万元创业担保贷款。其中,对毕业5年内在我县创业的大学生,可提高到最高30万元(地方财政支持的创业担保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经贷款经办金融机构认可,可以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不超过1年,展期期限内贷款不贴息。对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5%(超过100人的企业下调为8%),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小微企业,可申请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经贷款经办金融机构认可,可以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不超过1年,展期期限内贷款不贴息。

贴息条件:对于个人,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申请人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本人及其配偶应没有其他贷款

政策依据:《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 妇女联合会  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创业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宁人社规字〔2021〕18号)

4.创业培训政策

政策对象:有创业意愿和培训需求的城乡各类劳动者。重点对贫困家庭子女、贫困劳动力、城乡未继续升学初高中毕业生、各类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学生、高校学生、离校 2 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返乡入乡创业人员、乡村创业致富带头人、下岗失业人员、转岗职工、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退役军人、即将刑满释放人员、外来创业人员。

补贴标准:GYB”、“SYB”、“IYB”分别按照每人400元、1200元、1600元标准给予补贴;网络创业培训给予每人1600元培训补贴。

政策依据:《自治区就业与创业服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2022创业培训工作的通知》(宁就创发〔2022〕15号)

三、就业补贴政策

1.公益性岗位安置政策

按照“按需设岗、以岗聘任、在岗领补、有序退出”的要求,坚持“三统一”(统一政策、统一管理、统一监督)原则开发乡村公益性岗位,保持县域内同类公益性岗位的聘用条件、补贴标准一致,重点安排“三类人员”人员。

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在岗待遇以所在地级市上年度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按月发放。各市、县(区)可以通过政府采购的方式确定商业保险经办机构,为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统一购买不高于50万元额度的商业意外伤害保险(中途离职的,其意外伤害保险失效,变更为该岗位承继者并继续享受原商业意外伤害保险)。

政策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宁人社规字〔2020〕4号)

2、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补贴对象:凡具有我县居民户籍,以非全日制就业、临时性就业等弹性工作方式就业,且于上年12月31日前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进行就业登记,并自行缴纳了上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4050”就业困难人员(男50周岁-60周岁,女40周岁-50周岁)。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范围不包含以下人员:缴费年度已被用人单位招用并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缴费年度已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营业执照已注销、吊销的除外;缴费年度正在享受创业担保贷款(含妇女创业担保贷款)的人员;缴费年度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缴费年度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

补贴标准:就业困难人员自主选择60%-300%缴费档次,按规定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统一以2018年全口径平均工资62054元的60%为基数,按原计算方法给予定额补助,即,养老保险3724元,医疗保险1862元。

政策依据:《关于做好就业困难人员及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工作的通知》(宁人社规字〔2020〕11号)

四、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

1.青年就业见习

西吉籍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及年满16-24岁失业青年可参加青年见习计划,见习单位为人社部门确定的青年就业见习基地,见习期限为1年。见习期每月工资为1750元。

政策依据:自治区人力资厅 教育厅关于印发《2022年全区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进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宁人社规函〔2022〕87号)

2.机关事业单位实习

以应届未就业西吉籍高校毕业生为服务对象,可在全县各类机关事业单位实习,实习期限为1年。实习期间的基本生活补贴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每人每月1750元。

政策依据:自治区人力资厅 教育厅关于印发《2022年全区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进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宁人社规函〔2022〕87号)

3.“三支一扶”招募

自治区外宁夏生源及自治区内各高等院校毕业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当年应届毕业生(不含成人教育类等非全日制高校毕业生)和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取得高级工、预备技师职业资格的应届毕业生。支教毕业生需持小学及以上教师资格证书,支医毕业生需医学类相关专业毕业生,其他行业专业不限。经网上报名,参加全区“三支一扶”统一考试,对考试录用人员进行资格复审、健康检查后,派遣到服务单位。“三支一扶”毕业生服务期间生活补贴标准按照大学生服务地乡镇事业单位新聘用高校毕业生试用期满后的工资收入水平发放。

政策依据:自治区人力资厅 教育厅关于印发《2022年全区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进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宁人社规函〔2022〕87号)

3.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并以灵活就业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其实际缴费的三分之二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政策依据: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厅 财政厅关于做好就业困难人员及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工作的通知(宁人社规字〔2020〕11号)

4.高校毕业生创业贷款:对毕业5年内在我县创业的大学生,可提高到最高30万元(地方财政支持的创业担保贷款)

政策依据:《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 妇女联合会  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创业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宁人社规字〔2021〕18号

5.高校毕业生创业补贴:符合申报条件的在校大学生或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其创办的创业实体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经营3个月以上的,在登记注册后半年内可给予一次性初始创业补贴资金 3000元,对在固原市等贫困县(区)创业的,补贴上浮30%;自登记注册之日起连续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可一次性给予1万元创业补贴资金(两次申领的创业补贴资金累计不超过1万元)。

政策依据:《关于做好一次性创业补贴经办工资的通知》(宁就创发〔2021〕15号)

四、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政策

1.“两后生”培训

按每人6000元标准给予培训职业院校(技工院校)补贴。对脱贫家庭、农村家庭、城镇零就业家庭、残疾人家庭和城市低保家庭子女再给予每人3000元生活费补贴。

2.直补个人培训

我县户籍的就业重点群体人员,自选机构并垫付培训费,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12个月内申请补贴的,分别给予1100元、1500元、3000元培训补贴。

3.生活费补贴

对脱贫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能力证书)的给予每人每天40元生活费(含交通费,下同)补贴,最高补贴不得超过800元;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给予每人每天20元生活费补贴,最高不得超过400元。

政策依据:《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做好2022年度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宁人社发〔2021〕185号)

五、失业保险政策

1.失业保险待遇政策

申领条件:一是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用人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 1 年的;二是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是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需求的。

补贴标准:失业保险金标准为全区最低工资标准的90%。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发放失业补助金;对参保不满 1 年的失业农民工,发放临时生活补助。保障范围为 2022 1 1 日至 12 31 日期间新发生的参保失业人员。上述政策执行期限至 2022 12 31 日。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按照规定同时享受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价格临时补贴、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个人死亡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中的一项)等失业保险待遇。申请人员当月申领,当月发放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保险金按月发放至失业人员社会保障卡。

政策依据:《失业保险条例》、《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岗位扩就业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宁人社发〔202259 号)

2.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岗返还补贴政策

补贴对象:凡足额缴纳失业保险金,参保企业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 5.5%,30 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 20%,符合稳岗返还补贴条件。裁员率 =(开始年月缴费人数-结束年月缴费人数-自然减员人数)/开始年月缴费人数。

补贴标准:大型企业按不超过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 5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 90%返还。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1231

政策依据:《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展改革委 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宁人社发〔202280号)

3.失业农民工一次性生活补贴政策

补贴对象:一是对《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参保单位招用人员,个人不缴费且连续工作满 1 年的失业人员;二是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补贴标准:农民工一次性生活补贴标准为全区最低工资标准的 90%,不代缴医疗保险,随农民工一次性生活补贴发放至本人社保卡。

政策依据:《失业保险条例》、《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 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岗位扩就业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宁人社发〔202259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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