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640422001/2018-93776 发文时间 2018-09-18
发布机构 西吉县政府办公室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西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西吉县进一步推进就业扶贫促进贫困人口增收实施细则的通知
西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西吉县进一步推进就业扶贫促进贫困人口增收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单位),区、市驻县单位

《西吉县进一步推进就业扶贫促进贫困人口增收实施细则》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西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17

(此件公开发布)


西吉县进一步推进就业扶贫促进贫困人口增收实施细则

为全面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脱贫富民战略工作部署,扎实推进农村贫困劳动力就业创业、增收脱贫,进一步做好精准就业扶贫工作,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7〕77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推进就业扶贫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宁政办规发〔20189号)和《中共固原市委 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的意见》(固党发〔2016〕35号)、《固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固政发〔2017〕73号)、《中共固原市委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提高劳务产业组织化程度促进贫困人口增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固党办发〔201875号)精神,现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完善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信息。各乡镇按照“乡不漏村、村不漏户、户不漏人、人不漏项”的原则,逐村逐户对辖区的劳动力转移就业信息、转移就业去向、务工收入、参加社会保险等进行详实登记。建立乡镇、村劳动力转移就业人员特别是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人员纸质版和电子版的表、册、卡等实名制基础台账,做到户有卡、村有册、乡有库。

第二条加强区域劳务协作转移就业。建立完善劳务合作转移对接机制,充分发挥西吉县驻外劳务管理工作站作用,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招聘活动,建立集群式劳务输出转移基地,为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和用人单位搭建对接平台,促进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有序外出就业。对外出务工稳定在1年以上并签订劳动合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凭社会保险费凭证和用工单位出具的工资证明,每人每年可享受一次性交通补贴。补贴标准为:区内跨县就业的每人每年一次性给予200元交通补贴;跨省就业的每人每年一次性给予800元交通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对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外出转移就业、就近就地就业等形式,年稳定创收9000元以上的,凭有效收入证明,给予500/人的一次性奖励,每年只享受一次,不得重复享受,所需资金由县财政统筹解决。涉及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和个体经营者,不享受此政策。

第三条支持就业扶贫载体、用人单位帮扶就业。

1.支持就业扶贫载体吸纳就业。对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稳定就业在1年以上并签订劳动合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按照吸纳人数给予扶贫载体一次性资金补贴。补贴标准为:吸纳11人至20人的一次性补贴2万元;吸纳21人至30人的一次性补贴3万元;吸纳31人至100人的一次性补贴6万元;吸纳100人以上的一次性补贴10万元。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对国家、区、市、县认定的县内就业扶贫基地和农村扶贫车间,每吸纳1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稳定就业3个月、且人均年收入9000元、购买意外伤害险或“扶贫保”的,给予200/人的一次性奖励;对就业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且人均年收入900018000元、购买意外伤害险或“扶贫保”的,给予300/人的一次性奖励;对就业6个月以上、且人均年收入18000元以上、购买意外伤害险或“扶贫保”的,给予400/人的一次性奖励。所需资金由县财政统筹解决。就业扶贫基地和农村扶贫车间奖励资金兑付给就业扶贫基地和乡镇扶贫车间管理部门。

上述自治区财政补贴资金和县财政统筹资金只能享受一种,不能重复享受。

2.鼓励各类用人单位吸纳农村贫困劳动力就近就地就业。对吸纳农村劳动力30人以下或建档立卡户劳动力就业10人以下、就业6个月以上,人均年收入18000元以上的用工单位,给予200元/人的一次性奖励;对与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签订劳动合同1年以上、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未拖欠工资的用工单位,给予2000/人的补贴奖励。所需资金由县财政统筹解决。

3.鼓励中小微企业吸纳就业。凡县内中小微企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吸纳我县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依法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交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企业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人数给予企业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企业缴纳部分),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企业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开展的上岗培训和在岗技能提升培训,享受自治区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政策。

4.鼓励区外用人单位吸纳我县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转移就业。区外用人单位与我县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并在区外就业,用人单位组织开展岗前培训和岗位技能提升培训的,由我县劳动力户籍所在人社部门和财政部门按照自治区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给予培训补贴和鉴定补贴;吸纳我县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中劳动力就业的,再按我区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办法和标准给予社保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5.购买公益性岗位托底就业。每年至少购买不少于500人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公益性岗位,用于乡村养路、护林、护草、生态管护、乡村保洁、养老服务、就业助理等岗位,托底安排年龄偏大、脱贫能力弱且有就业愿望和劳动能力的特殊困难群体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公益性岗位人员生活补贴、养老、医疗和商业意外伤害保险参照自治区下达的农村公益性岗位指标标准执行,所需资金由县财政统筹解决。

第四条发挥劳务中介组织作用带动就业。

对组织农村劳动力就业1050人或建档立卡劳动力就业10人以上,签订3个月劳动合同、且人均年收入9000元以上、且购买意外伤害险或“扶贫保”的劳务经纪人(劳务中介机构),给予80/人的一次性奖励;对组织农村劳动力就业50人或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30人以上,签订3个月劳动合同、且人均年收入9000元以上、购买意外伤害险或“扶贫保”的劳务经纪人(劳务中介机构),给予100/人的一次性奖励;对签订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劳动合同、且人均年收入9000-18000元、购买意外伤害险或“扶贫保”的,给予150/人的一次性奖励;对签订6个月以上就业合同、且人均年收入18000元以上的、购买意外伤害险或“扶贫保”的,给予200/人的一次性奖励。所需资金由县财政统筹解决。

对劳务经纪人(劳务中介机构)组织农村转移就业劳动力到企业初次就业1年以上并签订劳动合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的,给予200/人就业创业服务补贴;对自愿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劳务经纪人中的“4050”人员,纳入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范围;对带动就业成绩突出的劳务中介机构、劳务经纪人、驻外劳务管理工作站每年评选出一批进行表彰奖励。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对组织农村劳动力就业200人(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100人)以上、且人均年收入18000元的劳务经纪人(劳务中介机构)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所需资金由县财政统筹解决。

第五条鼓励用人单位开展技能培训。县内用人单位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开展上岗培训、转岗培训和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培训后取得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按照自治区职业培训政策给予培训鉴定补贴。依法参加失业保险3年以上、当年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可按规定申请职工技能提升补贴,补贴标准按照取得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等级证书初、中、高级分别给予1000元、1500元、2000元补贴,补贴资金按规定从失业保险金中列支。

第六条加大“两后生”培训力度。凡有培训意愿的农村家庭初中毕业未升入高中、高中毕业未升入普通高校学生到技工院校参加1个学期的短期职业技能培训,培训期间学费、住宿费(含卧具)和实习材料费全免,按照6000元/人标准从就业补助资金中给予培训补助,对其中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子女再从扶贫资金中给予3000元/人的生活补助。

第七条 落实创业扶持政策鼓励自主创业。对有创业意愿和创业能力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员自主或联合创办小微企业带动就业或从事个体经营带动就业的,连续正常经营1年以上,一次性给予1万元创业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同时县上对创业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再补贴2000元,所需资金由县财政统筹解决

第八条申报补贴、奖励程序。

对自发转移就业人员的交通补贴、劳务中介组织和劳务经纪人的就业创业服务补贴和奖励、就业扶贫载体奖励和各类用工单位补贴、奖励以及培训补助资金的审核认定工作由县就业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行政审批局审核创办的小微企业、个体经营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人社部门审核签订的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劳动合同、未拖欠工资的用工单位、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扶贫保)、用工单位出具的工资证明、就业扶贫基地(国家、区、市、县认定的)、意外伤害险、取得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到技工院校参加1个学期的职业技能培训且培训合格的;扶贫办审核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扶贫车间、扶贫保;财政局审核资金兑付的标准。

(一)交通补贴申领程序。个人社会保险费缴费凭证和用工单位出具的工资证明到所在乡镇提出申请,由乡镇进行初审、汇总后向县人社部门申报,再由人社部门牵头,会同财政、扶贫部门进行审核认定。

(二)建档立卡贫困户成员转移就业奖励。每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凭个人务工收入证明或用工单位出具的工资证明到所在乡镇提出申请,由乡镇进行初审、汇总后向县人社部门申报,再由人社部门牵头,会同财政、扶贫等部门进行审核认定。

(三)贫困户创业补贴。个人向人社部门申报,人社部门牵头,会同财政局、扶贫办、行政审批局审核认定。

(四)社保补贴。由用人单位向人社部门申报,人社部门汇同财政、扶贫等部门审核认定。

(五)职工技能提升取证补贴申领程序。凭个人在单位参加失业保险3年以上的缴费凭证、当年取得的职业资格证书直接到县人社部门申请。

(六)各类就业扶贫载体和用人单位吸纳就业补贴奖励申报程序。就业扶贫载体和用工单位凭社会保险费凭据、吸纳就业人员工资发放凭据或工资花名册和购买意外伤害险或“扶贫保”凭据向县人社部门申报,由人社部门牵头,会同财政、扶贫等部门进行审核认定。

(七)劳务中介机构和劳务经纪人奖励认定程序。对劳务中介机构和劳务经纪人奖励认定程序分备案制度、月报制度、抽查核实和年终汇总四个环节:

1.备案制度。劳务中介机构和劳务经纪人在每次组织输送之前,向所在乡镇申报输出人员花名册、从事行业、务工地点和输送时间。花名册必须有务工人员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联系电话等基本信息,并经务工人员签名、户籍所在乡镇确认盖章。

2.月报制度。劳务中介组织和劳务经纪人每月向所在乡镇报送转移就业人员报表备案(报表包括务工人员工资收入、就业岗位、就业动态)。

3.抽查核实。由县人社部门牵头,每季度开展一次抽查活动,每次抽查不少于引领人数的5%,对劳务中介组织和劳务经纪人每年至少抽查一次。抽查内容包括劳务中介机构和劳务经纪人从事人力资源服务资格的审查、输送地点、务工人数、签订劳动合同、工资兑现、参加社会保险、安全生产以及其他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情况。抽查方式通过到乡镇查阅资料、务工人员家庭中了解或电话回访和实地调查的方式进行。

4.年终汇总。每年12月底前,经各乡镇对申报奖励的劳务中介机构和劳务经纪人转移就业人员花名册初审后,以纸质版形式向县人社部门申报,由人社部门牵头,会同财政、扶贫等部门对申报对象和材料的真实性会审认定。

第九条奖励资金拨付程序。对扶贫车间载体补贴奖励资金,由县财政部门拨付人社部门,再由人社部门拨付乡镇,由乡镇专款用于扶贫车间的管理经费。其他就业扶贫载体和各类用工单位的补贴奖励资金由人社部门直接负责兑付;对“两后生”的培训补助由财政局拨付人社部门,由人社部门兑付给培训机构;对“两后生”的扶贫助学补助,由扶贫办核发。对劳务中介机构和劳务经纪人及转移就业人员的补贴和奖励资金,由县财政局拨付人社部门,再由人社部门拨付各乡镇,由乡镇负责兑付。对创业服务补贴由人社部门负责兑付给个人。

加强乡镇、村服务能力建设。

(一)加强服务能力建设。加强乡镇、村两级劳务管理机构建设,乡镇建立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分管乡镇长兼任中心主任,配备专人负责此项工作,行政村设立劳动就业信息点,信息员从农村公益性岗位或购买非全日制服务解决。

(二)健全岗位信息对接机制。县人社部门每年要定期组织工作人员,深入区内外有用工需求的地区和企业对接劳动力需求信息,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西吉就业创业”“西吉宣传”微信公众号和实地发布信息等线上线下手段,及时发布企业用工信息,为农村贫困劳动力提供真实、可靠的就业信息,使其选择适合自己的就业岗位,实现转移就业增收。充分发挥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作用,积极开展“春风行动”“就业扶贫月”“企业下乡招聘”等多种形式的送岗下乡、招聘会、洽谈会、对接会等活动,为不同层次的贫困劳动力提供适合岗位,实现充分就业增收。

第十一条加强就业扶贫领域作风建设。各乡镇、各部门要切实落实责任,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健全制度、完善措施,把就业扶贫工作做实做细做出成效。进一步落实政策,完善操作办法、降低政策门槛,增强可操作性,确保符合条件的贫困劳动力、用人单位和劳务中介组织和自发转移就业人员都能享受到政策扶持。对扶贫就业工作中的形式主义、弄虚作假等工作作风不实问题,要严肃问责。

第十二条本《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012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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