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640422001/2017-30719 发文时间 2017-03-10
发布机构 西吉县政府办公室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固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务服务办法》的通知
固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务服务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派出机构、事业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务服务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90号)(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规范政务服务,提高行政效能和政务服务水平,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结合实际,现就贯彻落实《办法》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认识

  新形势下规范和推进政务服务工作,是服务人民群众、落实党的宗旨的具体体现;是加强对权力的监督,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客观需要;是优化发展环境,建设固原的重要举措。各政务服务部门要从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政务服务的重要意义,以强烈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做好进一步提升行政效能和政务服务水平,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的各项工作。要把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作为规范、推进政务服务的出发点和立足点,把群众高兴不高兴、满意不满意作为检验服务质量的主要标准,真正把政务服务机构建设成为“高效、便民、规范、廉洁”的服务平台。

  二、强化服务保障

  (一)加强人员管理。各政务服务部门要配备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服务态度好的工作人员到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工作。办理行政许可业务的人员,必须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窗口工作人员实行定期交错轮换,轮换时限原则上不少于2年。窗口工作人员由政务服务管理机构(政务服务中心)和窗口单位实行双重管理,业务上接受所在单位领导,日常工作接受政务服务中心管理。政务服务中心对窗口工作人员实行定期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书面通知其所在单位。各单位对窗口工作人员进行调整、奖惩或临时顶岗换人时事前应征求政务服务中心的意见。

  (二)坚持充分授权。进驻部门在政务服务中心的窗口实行授权制,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出具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在授权范围内代表本单位办理政务服务事项。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办理。对不能在窗口直接办理的事项,由窗口工作人员负责联系督办,不得让申请人在窗口、部门之间来回跑。

  (三)规范服务场所。市、县(区)政务服务办事大厅(市民大厅)由本级人民政府参照《市、县(区)政务服务中心(大厅)基础设施建设规范》(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标准DB64)建设。功能布局可结合实际,划分为窗口工作区、行政审批服务区、公共服务区、咨询导引区、便民服务区、政府信息公开区和中心办公区等。

  (四)提升信息化水平。紧盯信息化建设和全区同步发展的目标,在自治区政务服务网上办事大厅大框架下,大力实施“互联网+政务服务”行动计划。着力打破“信息孤岛”和“信息烟囱”,实现信息共享和互联互通,全力建设固原政务服务网络,完善市、县、乡一体化构架,多级联动的“互联网+政务服务”体系,形成“网上审批常态化,网下审批个别化”格局。

  (五)强化政务公开力度。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要求,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外,政务服务工作及行政许可事项主体、依据、申报材料、办理程序、承诺时间、收费标准等信息通过微信、QQ、网站、办事指南等媒介进行公开,实行阳光操作,接受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六)重视规范化建设。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县(区)政务服务中心履行管理、服务、协调、监督的职责,制定相关标准体系。为窗口办理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事项提供优质服务;为统一办理、联合办理行政许可事项进行协调;对进入中心办理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的质量、效能及收费实施监督;对窗口工作人员进行管理、培训和考核。政府各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的各类专门办事大厅和分中心接受同级政务服务中心的业务指导、工作协调和监督,纳入政务服务中心的统一考核。进驻窗口要结合中心标准化体系和各自业务实际,认真制定服务标准和管理规范,实行标准化服务和规范化管理。除系统、行业规定统一着装外,政务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应着统一的工作服装上岗,并佩戴工作证、摆放监督牌。

  三、规范服务运行

  (一)深化审批制度改革。深化“放管服”改革,县(区)积极探索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试点,推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建立“两个清单”动态调整机制和运行监督机制,切实加强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力度。

  (二)坚持应进必进。政府各部门、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及中央驻市、县(区)单位凡保留的政务服务事项,原则上都要进入政务服务中心办理。确不适宜进驻的事项,报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接受同级政务服务管理机构的指导、监督。未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不纳入实体政务服务中心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及“两头受理”事项由本级人民政府处理。

  (三)坚持目录化动态管理。政务服务事项实行目录管理。政务服务部门应当提出本部门的全部政务服务事项目录及说明,由本级行政审批服务局或政务服务中心会同相关部门编制政务服务事项总目录,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开。政务服务事项目录实行动态管理。对因承接、下放、取消、调整等事由依法变动政务服务事项目录的,由政务服务事项目录制定单位会同相关部门审查,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及时更新。

  (四)优化服务流程。实行“一个窗口受理、一站式审批、一条龙服务、一个窗口收费”的运行模式,所有大厅办理事项必须有明确的流程,减少不必要的环节。要使用全区统一标准的网上审批和电子监察系统的审批平台,实现五级联动,数据共享。逐步推行法人、自然人、电子证照等基础数据库建设。

  (五)优化办理时限。依法只需要审核申请材料形式要件的,窗口必须当场办结;依法需要审核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窗口要告知承诺办理期限,并在承诺期限内办结。服务对象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窗口必须一次性书面(包括电子方式)告知服务对象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必要时予以解释说明。 能够通过电子政务服务平台办理的,根据服务对象意愿选择办理方式,不得要求服务对象必须通过实体政务服务平台或电子政务服务平台办理。

  (六)规范受理机制。申请事项属于政务服务部门职权范围、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窗口需当场向服务对象出具注明受理日期、加盖印章的书面凭证。 通过电子政务服务平台接收申请的,政务服务部门应当于收到申请的次日在电子政务服务平台生成受理通知。不予受理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说明理由、注明日期、加盖印章的书面(包括电子方式)凭证。政务服务部门办结申请事项后,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出具(送达)有关文书或证件;不符合条件的,依法出具不予办理文书(包括电子形式)并告知不予办理的理由。

  (七)规范联办机制。对同一个行政许可事项涉及两个以上窗口单位办理的,建立跨部门事项联合办理的协调机制,由政务服务中心确定其中一个部门为受理部门,其他部门为协办单位,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实行并联审批。

  (八)优化工作制度。政务服务中心实行“6789”工作制度,做到按制度管权、管事、管人。

  六办理制:马上就办制、特事特办制、上门服务制、延时服务制、预约服务制、双休日服务制。

  七件管理制:即办件、承诺件、联办件、报批件、退回件、补办件、特办件。

  八公开制:公开服务内容、审批依据、申报条件、申报材料、办理程序、承诺期限、收费标准、办事结果。

  九项制度:岗位责任制、首问责任制、AB岗位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否定报备制、绩效考核制、行政过错追究制、行政执法责任制。

  四、强化监督考核

  (一)强化奖惩。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制定政务服务考核制度,进驻人员须在政务服务中心进行年度考核,其优秀等次比例按进驻中心人员总数的25%核定。各级政务服务管理机构负责政务服务中心的日常管理;负责对进驻单位、进驻事项办理的组织协调、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对进驻窗口工作人员的管理、培训和考核;负责对进入政务服务中心的各项便民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对下级政务服务中心、部门分中心的业务指导、监督、监察和考核。

  考核优秀的政务服务人员,政务服务管理机构或者政务服务部门应当依法予以表彰奖励;政务服务部门及其政务服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1.政务服务事项应当纳入政务服务平台而不纳入的;

  2.未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在政务服务平台之外受理政务服务申请的;

  3.继续办理已经取消的政务服务事项的;

  4.擅自对保留的政务服务事项增加审批环节和申报材料的;

  5.有其他违犯政务服务规定行为的。

  (二)强化满意度测评。政务服务中心采取电子评价器、网络投票、评议信箱、大厅意见簿、问卷调查、电话回访、短信评价等方式,对窗口服务和政务服务中心管理进行满意度评价。对被评为不满意的窗口和事项,各级政务服务中心要认真调查核实,分析原因,提出改进意见,督促窗口或有关单位及时整改。

  (三)强化效能监察。市、县(区)两级监察和政府督查部门加强对审批服务事项办理情况的现场巡查、定期抽查和电子监察,对超期办结、不予办理等办件,跟踪督查,向进驻单位提出整改意见;对违反规定的人员和单位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政务服务中心应在显要位置公布监察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机构、政务服务中心投诉监督电话,在《服务指南》、《一次性告知单》上注明投诉监督电话。坚持每月发督查通报,向政务服务部门及社会通报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情况及跟踪督查、投诉处理等情况。

  (四)强化队伍建设。把窗口作为培养锻炼干部的重要场所。政务服务中心对窗口工作人员要经常组织学习和业务培训,增强窗口工作人员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各部门对窗口工作人员要在政治上关心关爱,工作上支持帮助,生活上关爱体贴,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激励机制。政务服务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务服务办法

  固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3月6日

  附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务服务办法

  (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90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务服务,提高行政效能和政务服务水平,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政务服务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服务,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利用实体政务服务平台或者电子政务服务平台,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办理有关事项的活动。

  第四条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下统称政务服务部门)办理政务服务事项应当遵循高效、便民、规范、廉洁的原则。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服务对象),享有接受和监督政务服务的权利。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务服务工作的组织领导,保障实体政务服务平台、电子政务服务平台(以下统称政务服务平台)等政务服务建设、运行和管理经费。

  第六条 各级政务服务部门具体承担政务服务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政务服务管理机构,负责协调、指导、监督本级政务服务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政务服务,承担政务服务人员日常管理、考核、服务规范化培训等工作。

  第二章 政务服务保障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务服务队伍建设。

  政务服务部门选派的人员(以下统称政务服务人员)应当胜任政务服务工作,选派人员数量应当与政务服务工作量相适应,并实行定期交错轮换,轮换时限原则上不少于两年。

  政务服务管理机构和政务服务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务服务人员的培训。

  第八条 政务服务部门派驻实体政务服务平台的内设机构,代表本部门依法办理政务服务事项。

  前款规定机构的负责人为政务服务部门派驻实体政务服务平台的首席代表,负责组织本部门政务服务人员依法受理、办理政务服务事项。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政务服务需要,完善政务服务场所和设施。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务服务信息化建设,推进政务信息系统互联和公共数据共享,实现互联网与政务服务融合。

  自治区政务服务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单位制定完善全区政务服务信息化建设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政务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完善政府信息公开有关场所和设备。

  第十二条 政务服务管理机构应当监督实施政务服务标准和规范,推进政务服务科学化、制度化、标准化建设。

  第三章 政务服务运行

  第十三条 政务服务事项应当纳入实体政务服务平台办理;不适宜纳入实体政务服务平台办理的,由政务服务部门说明理由,政务服务管理机构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决定。

  政务服务部门派出机构的政务服务事项应当纳入驻在地实体政务服务平台办理;不纳入的,由政务服务部门商同级政务服务管理机构决定。

  未纳入实体政务服务平台的政务服务事项的办理,应当接受同级政务服务管理机构的指导、监督。

  中央驻宁单位应当将有关服务事项纳入驻在地政务服务平台办理。

  第十四条 未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不纳入实体政务服务平台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政务服务管理机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报同级人民政府处理。

  第十五条 政务服务事项数量少的政务服务部门,可以委托政务服务管理机构或者由政务服务管理机构组织相关政务服务部门代为受理。

  第十六条 政务服务事项实行目录管理。

  政务服务部门应当提出本部门的全部政务服务事项目录及说明,由政务服务管理机构会同相关部门编制政务服务事项总目录,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开。

  政务服务事项目录实行动态管理。对因承接、下放、取消、调整等事由依法变动政务服务事项目录的,由政务服务管理机构会同相关部门审查,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及时更新。

  第十七条 政务服务部门应当优化政务服务事项流程、明确政务服务规范。政务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对政务服务事项流程设置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必要性以及政务服务规范的确定、变更进行审查确认,并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服务对象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政务服务部门应当在5日内一次性书面(包括电子方式)告知服务对象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必要时予以解释说明。

  能够通过电子政务服务平台办理的,不得要求服务对象通过实体政务服务平台办理。

  第十九条 申请事项属于政务服务部门职权范围、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政务服务部门应当当场向服务对象出具注明受理日期、加盖印章的书面凭证。

  通过电子政务服务平台接收申请的,政务服务部门应当于收到申请的次日在电子政务服务平台生成受理通知;有非政务服务人员主观因素障碍的,障碍消除的次日在电子政务服务平台生成受理通知。

  不受理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说明理由、注明日期、加盖印章的书面(包括电子方式)凭证。

  第二十条 依法只需要审核申请材料形式要件的,政务服务部门应当当场办结。

  依法需要审核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政务服务部门应当在承诺期限内办结。

  第二十一条 政务服务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建立健全并联办理、联审联办工作制度。

  一个政务服务事项涉及两个以上政务服务部门的,由政务服务管理机构协调、督促相关政务服务部门统一受理、并联办理、限时办结。

  需要两级以上人民政府政务服务部门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政务服务管理机构应当指导、协调和监督政务服务部门上下联审联办。

  第二十二条 政务服务部门可以根据特定服务对象的要求,提供预约、上门服务等特定服务,政务服务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协调政务服务部门建立健全特定服务相关工作制度。

  政务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协调并支持商业银行在实体政务服务平台设立窗口,方便政务服务。

  第二十三条 政务服务部门办结申请事项后,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出具或者送达有关文书或者证件;不符合条件的,依法出具不予办理文书(包括电子形式)并告知不予办理的理由。

  第四章 考核与监督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务服务的考核制度。

  政务服务管理机构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对本级政务服务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工作进行考核。

  考核优秀的政务服务人员,政务服务管理机构或者政务服务部门应当依法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十五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外,政务服务工作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政务服务管理机构和政务服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政务服务的服务对象评价制度。

  第二十六条 政务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政务服务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实行全程跟踪、预警、督办和内部行政效能电子监察。

  政务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定期通报政务服务工作情况。

  第二十七条 政务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受理服务对象的投诉、举报,并及时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核实、处理、答复。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政务服务部门及其政务服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政务服务事项应当纳入政务服务平台而不纳入的;

  (二)未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在政务服务平台之外受理政务服务申请的;

  (三)继续办理已经取消的政务服务事项的;

  (四)擅自对保留的政务服务事项增加审批环节和申报材料的;

  (五)有其他违犯政务服务规定行为的。

  第二十九条 政务服务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乡(镇、街道),村(社区)便民服务机构的建设管理及工作运行,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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