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640422001/2022-00083 | 发文时间 | 2022-06-16 |
发布机构 | 西吉县政府办公室 | 文 号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标 题: | 西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吉县葫芦河中下游片区农村供水保障提升工程建设项目征占地补偿方案》的通知 |
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部门(单位),区、市驻县各有关单位:
《西吉县葫芦河中下游片区农村供水保障提升工程建设项目征占地补偿方案》已经县十八届人民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西吉县人民政府
2022年6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西吉县葫芦河中下游片区农村供水保障
提升工程建设项目征占地补偿方案
为切实做好西吉县葫芦河中下游片区农村供水保障提升工程征占地补偿工作,保护被占用土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补偿方案。
一、基本情况
西吉县葫芦河中下游片区农村供水保障提升工程征收土地涉及吉强镇何洼、夏寨、杨坊村,硝河乡苏家沟、马昌、硝河、关庄、隆堡村,将台堡镇包庄、牟荣、明台、明荣、保林、东坡、崔中、火家沟村,马莲乡张堡源、北山、巴都沟村,兴隆镇罗庄、川口村等。征地面积以勘测定界及现场调查确认为准。
二、征占地补偿方式
采取货币补偿方式。
三、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西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吉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西政发〔2021〕24号)标准执行。
所征用第一片区永久性占地,补偿标准为水浇地30470元/亩,旱地16620元/亩;第二片区永久性占地,补偿标准为水浇地28380元/亩,旱地15480元/亩;临时性占地,补偿标准为水地主粮作物1000元/亩·年,旱地主粮作物850元/亩·年,其它地上附着物按文件补偿标准执行。
各种电力、通讯杆线、天然气管道、人饮管道、灌溉管道等改移费,发生的费用以结算审核结论为准。
四、实施步骤
(一)宣传动员阶段。广泛开展宣传动员,采取多种形式向被占用土地农户做好宣传、动员和解释工作。
(二)调查摸底丈量评估阶段。对于被占用的土地,由所在乡镇(街道)、施工企业等单位对该范围内的占地进行现场丈量,一次性登记、签字后生效,并进行公示。
(三)核实认证阶段。在公示后,如有丈量与实际不符的,群众到乡镇(街道)反映的,重新核定。
(四)征地款兑付。县水务局和各相关乡镇人民政府根据现场调查丈量结果,与农户签订土地征收补偿协议,形成补偿花名册。县水务局向县人民政府提出征地补偿资金申请,经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定后落实补偿费用。农户征地费用由财政局拨付水务局,水务局拨付相关乡镇人民政府,相关乡镇人民政府通过“一卡通”账户直接拨付给被征地农户。电力、通讯杆线、天然气管道、人饮管道、灌溉管道等改移费由县水务局拨付相关部门(单位)。
五、组织领导和工作职责
(一)组织领导。为确保项目建设前期工作有序推进,成立西吉县葫芦河中下游片区农村供水保障提升工程建设协调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冯玉宝 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冯建洲 县水务局局长
马建安 县自然资源局局长
成 员:冯永福 县发展和改革局局长
陈贵祥 县财政局局长
李 景 县交通运输局局长
王钰珽 县审批局局长
何 云 县水务局副局长
李绪卓 吉强镇人民政府镇长
马瑞玲 硝河乡人民政府乡长
刘学森 将台堡镇人民政府镇长
王文宁 兴隆镇人民政府镇长
王如林 马莲乡人民政府乡长
云里飞 固原市生态环境局西吉分局局长
杨俊乾 中国电信西吉分公司经理
杨 洋 中国联通西吉分公司经理
方小程 中国移动西吉分公司经理
王 辉 国网西吉县供电公司经理
张应杰 西吉县网络公司公司经理
张佑林 六盘山水务公司西吉分公司经理
(二)工作职责
县水务局负责加强与相关部门(单位)沟通联络,发挥牵头作用,加强工程建设协调;筹措工程征占地及拆迁补偿资金,审核各相关乡镇人民政府提供的到户补偿资金花名册;负责工程施工放线及其他协调工作等。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指导水务局和相关乡镇征收建设用地,6月底全面完成工程用地征收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资金拨付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协调工程穿越国(省)道、高速公路申报审批事宜,并组织协调有关方面解决好工程施工穿越公路等交通问题。
县审批局、固原市生态环境局西吉分局负责做好工程相关审批、生态监测等工作。
吉强镇、硝河乡、将台堡镇、兴隆镇、马莲乡人民政府负责做好工程建设用地调查和登记建档、协议签订、核实造册上报、向征地农户兑付补偿费等工作。
国网西吉县供电公司、中国电信西吉分公司、中国联通西吉分公司、中国移动西吉分公司、西吉县网络公司公司负责工程涉及的塔基、电杆、电(网)线架设等迁建工作。
六盘山水务公司西吉分公司负责工程涉及的供水管道迁移等相关工作,确保供水安全。
六、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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