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640422001/2022-00082 发文时间 2022-06-16
发布机构 西吉县政府办公室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西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吉县农业保险实施方案》《西吉县新型农业保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西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吉县农业保险实施方案》《西吉县新型农业保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相关部门(单位),各承保机构:

《西吉县农业保险实施方案》《西吉县新型农业保险试点实施方案》经县十八届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西吉县农业保险实施方案

2.西吉县新型农业保险试点实施方案

  

西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616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西吉县农业保险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完善农业保险政策,加强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提高全县农业保险服务能力,优化农业保险运行机制,推动我县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完善农业支持保护制度,助力乡村振兴、服务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强化区域特色产业风险保障,根据《农业保险条例》、财政部《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财金〔2021130号)、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实施办法》(宁财规发〔20222号)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历次全会、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宁夏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自治区党委十二届十四次全会、农村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市第五次党代会、全市“两会”、市委农村工作会议和县第十五次党代会、县“两会”确定的目标任务,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融入新发展格局,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总方针,以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加强党对“三农”工作的全面领导,牢牢守住保障粮食安全和防止规模性返贫两条底线,突出抓好产业发展、乡村建设、乡村治理三项任务,大力实施“五大提升行动”,扎实推进“四权改革”,推动全面乡村振兴取得新进展、农业农村现代化迈出新步伐。

二、基本原则

农业保险工作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  自愿、协同推进的原则。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实行财政支持、分级负责、预算约束、政策协同、绩效导向、惠及农户的原则。  

(一)财政支持。财政部门履行牵头主责,从发展方向、制度设计、政策制定、资金保障等方面推进农业保险发展,通过保费补贴、机构遴选等多种政策手段,发挥农业保险机制性工具作用,督促承保机构依法合规展业,充分调动各参与方积极性,推动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增强农业抗风险能力。  

(二)分级负责。县财政部门根据预算管理相关规定,加强对本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对本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负总责。各乡(镇)对本辖区农业保险工作负主体责任,农业农村、自然资源(林草)等相关部门及承保机构按照分工各负其责。  

(三)预算约束。财政部门在综合考虑农业发展、财政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的基础上,按照农业保险业务发展趋势和内  在规律,本着量力而行、尽力而为的原则,合理确定本县农业保险品种范围,强化预算约束,提高财政预算管理水平。  

(四)政策协同。财政部门应加强与农业农村、自然资源(林草等有关单位以及承保机构的协同配合,推动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与其他农村金融和支农惠农政策有机结合,促进形成农业保险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  

(五)绩效导向。突出正向激励,构建科学合理的综合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开展绩效评价和结果应用。  

(六)惠及农户。各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方面聚焦服务“三农”,确保农业保险政策精准实施,切实提升投保人的政策获得感和满意度。

三、补贴对象

在西吉县范围内从事种植、养殖的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是指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家庭农场等)。

四、补贴政策

(一)种植业保险

1.保险险种

1)中央财政补贴险种标的稻谷、小麦、玉米、马铃薯、油料作物(胡麻、油葵、油菜籽、大豆等)、三大粮食作物(稻谷、小麦、玉米)制种。

2)自治区优势特色产业财政补贴险种标的枸杞、酿酒葡萄。

3)县域优势特色产业财政补贴险种标的露地蔬菜(西红柿、辣椒、茄子、黄瓜、白菜、芹菜等)、日光温室、拱棚、牧草(苜蓿、禾草)、小杂粮(荞麦、糜子、谷子、豌豆)、林果(苹果、桃、李、枣、杏等)、中药材(板蓝根、黄芪、党参、红花、柴胡、金银花)、西(甜)瓜(西瓜、甜瓜)。

2.单位保险金额

种植业保险金额原则上按照保险标的生长期内所发生的直接物化成本的80%(包括种子、化肥、农药、灌溉、机耕和地膜成本)确定。

稻谷600/亩,小麦500/亩,玉米500/亩,马铃薯600/亩,油料作物(胡麻、油葵、油菜籽)400/亩,制种稻谷700/亩、制种小麦600/亩、制种玉米900/亩;枸杞(果实)2000/亩,酿酒葡萄(果实)1500/亩;露地蔬菜(西红柿、辣椒、茄子、黄瓜、白菜、芹菜等)1000/亩、日光温室(包括棚体及棚内作物)10000/亩、拱棚3000/亩、牧草(苜蓿、禾草)600/亩、小杂粮(荞麦、糜子、谷子、豌豆)300/亩、林果(苹果、桃、李、枣、杏等果实)800/亩、中药材(板蓝根、黄芪、党参、红花、柴胡、金银花)600/亩、西(甜)瓜(西瓜、甜瓜)500/亩。

    3.保险费率

稻谷、小麦、玉米、日光温室、拱棚为4%

  马铃薯、油料作物(胡麻、油葵、油菜籽、大豆等)、制种稻谷、制种小麦、制种玉米、露地蔬菜(西红柿、辣椒、茄子、黄瓜、白菜、芹菜等)、牧草(苜蓿、禾草)为5%

枸杞(果实)、酿酒葡萄(果实);林果(苹果、桃、李、枣、杏等果实)、西(甜)瓜(西瓜、甜瓜)、中药材(板蓝根、黄芪、党参、红花、柴胡、金银花)为6%

4.保费补贴

1)中央财政补贴险种:中央财政补贴45%,自治区财政补贴25%,县级财政承担10%,投保人自缴20%

2)自治区优势特色产业财政补贴险种自治区财政补贴50%,县财政承担30%,投保人自缴20%

3)县域优势特色产业财政补贴险种县域优势特色产业补贴险种:自治区财政补贴40%,县级财政补贴40%,投保人自缴20%

5.保险期限

露地作物从种植出苗成活起至农产品成熟收获止;设施农业、森林保险自签订保单起一年止;枸杞、酿酒葡萄、林果自当年果树开花起至成熟收获止具体保险期间以保险合同规定为准,并在保单中载明。

(二)养殖业保险

1.保险险种

1)中央财政补贴险种标的:犊奶牛、后备奶牛、成年奶牛、能繁母猪、育肥猪。

2)自治区优势特色产业财政补贴险种标的:犊肉牛、后备肉牛、成年肉牛、肉羊。  

2.单位保险金额

单位保额原则上按照保险标的生产成本的80%确定,包括部分购买价格或饲养成本。

中央补贴险种:犊奶牛(畜龄≤3月龄)3000/头、后备奶牛(3月龄<畜龄<12月龄)6000/头、成年奶牛(畜龄≥12月龄)10000/头,能繁母猪(畜龄≥1年)1500/头、育肥猪(畜龄≥2月龄)800/头;能繁母猪(畜龄≥1年)1500/头、育肥猪(畜龄≥2月龄)800/头。

自治区优势特色产业补贴险种:犊肉牛(畜龄≤3月龄)3000/头、后备肉牛(3月龄<畜龄<8月龄)6000/头、成年肉牛(畜龄≥8月龄)10000/头、肉羊(畜龄≥2月龄)600/只。

  3.保险费率

  犊肉牛、后备肉牛、成年肉牛、肉羊、育肥猪为5%;犊奶牛、后备奶牛、成年奶、能繁母猪为6%

4.保费补贴

1)中央财政补贴险种:中央财政补贴50%,自治区财政承担25%,县财政补贴比例为5%,投保人自缴20%  

2)自治区优势特色产业财政补贴险种:自治区财政补贴50%,县财政承担30%,投保人自缴20%

3为有效巩固脱贫攻坚成果,继续加大对脱贫户、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及突发严重困难户(监测户)的扶持政策,对脱贫户、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及突发严重困难户(监测户)投保政策性农业保险给予倾斜支持,投保人自缴保费减半缴纳,不足部分的保费由本级财政承担,有效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同中央及自治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相关政策保持一致,即县域特色优势产业自治区补贴40%、县财政承担50%、投保人自缴10%

5.保险期限

养殖业自保单签订起最长一年止;育肥猪、肉羊按存栏量分批次承保的,自保单签订起至出栏止,按年度承保的,自保单签订起一年止(保险数量按投保时存栏量的2倍确定)。具体保险期间以保险合同规定为准,并在保单中载明。

(三)森林保险

1.保险险种

中央财政补贴险种标的:公益林、商品林

    2.单位保险金额

  单位保额原则上按林木损失后的再植成本,包括灾害木清理、整地、种苗、施肥、挖坑、栽植、抚育管理到树木成活所需的一次性总费用的80%确定。公益林1000/亩,商品林1300/亩。

    3.保险费率

公益林2‰,商品林4‰。

4.保费补贴

  1公益林森林产权属于自治区级的,中央财政补贴50%,自治区财政补贴50%;森林产权属于市、县(区)级的,中央财政补贴50%,自治区财政补贴30%,市、县(区)财政承担20%;森林产权属于其他社会组织(个人)的,中央财政补贴50%,自治区财政补贴30%,其他社会组织(个人)承担20%

  2商品林中央财政补贴30%,自治区财政补贴40%,市、县(区)财政承担10%,投保人自缴20%

5.保险期限

自签订保单起一年止。具体保险期间以保险合同规定为准,并在保单中载明。

(四)试点新型农业保险

坚持政府引导和市场运作,稳步扩大农业保险覆盖范围,围绕国家粮食及大宗农产品和自治区优势特色产业发展规划和目标,采取自治区主导或县级试点双结合方式,开展农产品完全成本保险、价格保险、收入保险及涉农保险等新型农业保险试点。县级开展的新型农业保险试点,试点方案随同下一年度保费补贴资金预算报告一并上报财政厅。

五、工作目标及任务

农业保险是农民产生经营的保护伞,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实施办法》(宁财规发〔20222号)要求,按照县农业保险遴选结果,承保机构应按照遴选确定的服务承办区域,依法依规展业,各乡镇要积极配合保险公司做好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各项工作并组织实施,鼓励农户积极参加农业保险,具体目标为:

(一)种植业粮食作物等以农业农村局粮食直补面积和实际种植面积为准,力争承保面达到80%以上。

(二)养殖业保险依据农业农村局统计全县的饲养量,在确保2021年投保数量的基础上,鼓励养殖小区,养殖大户积极投保,力争投保率达到70%以上。

(三)保险覆盖率达到75%以上。

六、预算管理

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应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中央财政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由自治区财政部门向财政部申请列入中央财政年度预算。自治区财政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列入年度预算。县级财政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列入本级年度预算,并向自治区财政厅报送《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到位承诺函》。

财政部门参照上年度各市、针对全县农业保险情况,按照中央和自治区补贴比例,分批次下达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保费补贴出现结余的,抵减下年度补贴资金。

承保机构应于每季度结束5日内,向县财政部门提出保费补贴资金申请。财政部门牵头,与农业农村、自然资源(林草)等部门,应在收到承保机构申请后30日内完成验收及承保数据审核。财政部门应根据农业农村、自然资源(林草)等部门审核结果,在30日内完成补贴资金复核及拨付工作。各级保费补贴资金不得相互抵顶或拆借,超过1个季度仍未拨付的,财政部门应向自治区财政厅书面说明。

承保机构应于每年130日前,将上年度承保理赔报告及数据报当地财政部门进行审核。县财政部门应于每年2月底前,编制上年度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结算报告和当年保费补贴资金申请报告,以正式文件报送自治区财政厅。

承保机构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报告内容主要包括:

(一)保险方案。包括承保机构、保险区域、保险品种、单位保费、费率、保险责任、种植养殖数量、投保数量、参保率、赔付率等。

(二)补贴方案。总保费(其中:中央保费补贴比例及金额、自治区保费补贴比例及金额、市县保费补贴比例及金额、农户自缴保费比例及金额)、资金来源情况、资金支付情况、资金结余情况。

(三)保障措施。主要包括工作计划、组织领导、监督管理、承保、查勘、定损、理赔措施、风险保障情况等。

(四)生产成本收益情况。根据自治区相关部门发布的农业生产成本收益数据等内容,农业保险补贴资金占比等情况。

(五)填报相关报表。填报上年度《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结算表》、《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情况表》及当年《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测算表》。

财政部门向承保机构拨付保费补贴资金时,应当要求承保机构提供保费补贴资金对应业务的《承保机构保单级数据统计表》。相关保单级数据要做到可核验、可追溯、可追责,县财政部门至少保存10年。

财政部门按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综合绩效评价办法》(宁财(农)发202247号)进行自评,编报上年度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综合绩效评价报告,并提供必要的佐证材料,评价报告于每年315日前报送自治区财政厅。

对未按规定时间报送补贴资金申请材料的,财政部门视同该年度该地区不申请中央及自治区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  

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农业保险承保进度及签单情况,及时向承保机构拨付保费补贴资金,不得拖欠。

保费补贴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压实责任

为有效开展农业保险工作,构建市场化农业支持保护体系,增强抵御风险能力,实现农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成立农业保险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县委常委、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冯永福  县发展改革局局长

陈贵祥  县财政局局长

马建安  县自然资源局局长

    县农业农村局局长

  员:县应急局、乡村振兴局、气象局、各农业保险机构主要负责同志和各乡镇乡镇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财政局,陈贵祥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全县农业保险的组织、协调、指导工作。

(二)明确职责,密切配合

推进农业保险工作是一项事关我县农民切身利益的重要工程,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政策性强。各乡镇、相关单位要明确分工、通力合作、全力做好农业保险工作,并通过提供基础信息数据支持,协助承保机构提高工作效率,但不得参与农业保险的具体经营,不得脱离保险条款合同约定下达理赔指标。财政局负责农业保险承担资金的筹集、拨付、管理和监督工作;组织制定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方案,召开农业保险协调推进会,组织开展农业保险综合绩效评价及承保机构绩效考核工作;留存《承保机构保单级数据统计表》至少保存10年,做的可核验、可追溯、可追责。农业农村局负责农业种植业、养殖业保险保费审核,及时将审核结果报送财政部门;协调农业保险承保机构做好农业保险的承保、理赔、无害化处理服务工作;如发生重大灾害发生时,及时出具灾害鉴定报告,上报县领导小组。为了有效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乡村振兴局提供脱贫户、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及突发严重困难户(监测户)准确名单并做好脱贫户、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及突发严重困难户(监测户)农业保险承保情况验收和承保数量及保费补贴资金结算的审核工作,对脱贫户、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及突发严重困难户(监测户)投保政策性农业保险给予倾斜支持,投保人自缴保费减半缴纳,不足部分由县财政承担。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同中央及自治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相关政策保持一致。自然资源局负责森林保险的保险保费审核,及时将审核结果报送财政部门;做好林业相关产业农业保险的承保、理赔服务工作。气象局做好农业灾害监测预警,及时发布灾害性天气预报;并在灾害发生后,为受灾农户及时出具气象灾害证明。各乡镇负责本辖区内农业保险政策宣传和公开;确定一名分管领导和一名相关工作人员与承保机构沟通合作,并配合承保机构组织召开各项镇的农业保险推动会,另外,在各行政村设立一名协保员,由承保机构和村民委员会协商确定,承保机构应当与协保员签订书面合同,约定双方权利义务。承保机构可以向协保员支付一定费用,具体标准应当与其工作量挂钩,但原则上不得超过当地公益性岗位的平均报酬;在上级相关部门的指导下,安排农业技术推广、畜牧防疫等人员协助承保机构开展农业保险业务,并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承保机构按照本办法及时上报农业保险相关报表,应在每季度结束5日内,向农业农村、自然资源部门提出保费补贴资金申请和《承保机构保单级数据统计表》;应于每年130日前将上年度承保理赔报告及数据报财政部门进行审核;做好协保员选聘和服务报酬保障;在各村委会的配合下,及时召开村一级农业保险推动及宣传工作;要充分利用网点服务优势,发挥现代保险专业经营优势,做好承保及理赔工作,保障农户切身利益。

应对参与财政补贴农业保险的脱贫户、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及突发严重困难户(监测户),要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宣传动员,进一步提高其参保积极性,最大限度防范因灾返贫的现象。

承保机构应当以单一投保人(农户)为单位出具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保险单或保险凭证应发放到户。由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乡镇农林财工作机构、村民委员会等单位组织农户投保的,承保机构可以村为单位出具保险单,制订投保清单,详细列明投保农户的投保信息,并由投保农户或其授权的直系亲属签字确认。

承保机构加强信息数据的互联互通,在尊重各方意愿的基础上促进保险、信贷、担保等金融工具联动,联合探索电子耳标、牛脸识别(AI识别)、电子围栏等生物识别或盘点监控科技工具应用,降低农业保险运行成本,进一步提高农业保险承保理赔信息化水平。

承保机构应积极开展灾害损失查勘、定损和理赔工作。坚持“主动服务、科学查勘、精准定损、合理理赔、赔付到户”的原则,在与投保人达成赔偿协议后10日内,将保险赔款支付到被保险人指定账户。保险合同对赔款期限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义务。承保机构应当按规定在村(组)显著位置或企业公示栏,或通过互联网等方式,将惠农政策、承保情况、理赔结果、服务标准和监管要求进行公示,做到公开透明。

八、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财政部门于每年430日前,填报上年度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预算时所附区域绩效自评表,并将绩效自评表报送自治区财政厅,同时按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绩效考核办法》(宁财(农)发202245号),对农业保险承保机构年度经营管理情况进行绩效考核,并作为下一轮承保机构遴选依据之一。

禁止以下列方式骗取农业保险保费补贴:

(一)虚构或者虚增保险标的,或者以同一保险标的进行多次投保。

(二)通过虚假理赔、虚列费用、虚假退保、截留、代领或挪用赔款、挪用经费等方式,冲销投保农户缴纳保费或者财政补贴资金。

(三)其他骗取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的方式。

对于承保机构以任何方式骗取保费补贴资金的,财政部门责令其改正并追回相应保费补贴资金,视情暂停其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罚。

财政局、农业农村、自然资源(林草)等部门及承保机构工作人员在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农业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1231日。《西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吉县2020年农业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西政办发〔202052号)、《西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吉县创新开展新型农业保险试点产品实施方案〉的通知》(西政办发202179号)同时废止。


附件2

  

西吉县新型农业保险试点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中央及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有关精神,根据财政部、农业农村部、银保监会、林草局《关于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财金〔2019102号)自治区财政厅、农业农村厅、银保监局、自然资源局《关于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宁财(农)发〔2019736号)及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实施办法》(宁财规发〔20222号)要求,根据西吉县特色产业实际,因地制宜开展新型农业保险,助力农村产业发展,推进乡村振兴。

一、目标任务

以促进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为核心,以“扩面、品、提标”为抓手,紧紧围绕自治区党委、政府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与乡村振兴战略,立足全县特色优势产业,在全县种植及养殖户开展新型农业保险。构建多元化农业保险体系,增强特色优势产业抵御生产、市场风险能力,推进现代农业发展、稳定农民收入,助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与乡村振兴。

二、基本原则

坚持“地方主责、激励导向、因地制宜、循序渐进”的原则,以保险机构市场化运作为依托,以农业新型经营主体自主自愿为前提,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要求,充分发挥我县开展特色农业保险的主体作用和主动性,调动新型农业保险各参与方的积极性。

三、补贴对象

在西吉县范围内从事种植、养殖的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是指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家庭农场等)。

四、实施方案

价格保险险种2022年,我县蔬菜及牛肉价格延用2021年全区目标价格)。

蔬菜价格保险:

品种

保险期间

保额(元)

保费(元/亩)

目标价格(元/斤)

西红柿

7-9

5300

424

0.64

龙椒

7-9

3000

240

1.01

黄瓜

7-9

4200

336

1.15

茄子

7-9

2700

216

0.46

白菜

630-731

1100

88

0.36

白菜

930-1031

1100

88

0.26

甘蓝

10

1400

112

0.26

青萝卜

9

2600

208

0.54

芹菜

7

3200

256

0.56

芹菜

8

3200

256

0.52

芹菜

9

3200

256

0.51

茭瓜

71-731

2800

224

0.39

肉牛(育肥牛)价格保险:

品种

保险标的

保额(元)

保费(元/亩)

目标价格(元/斤)

肉牛(育肥牛)

价格保险

牛肉

20000

1200

36

    1.保险责任

当保险期间内保险标的的平均市场交易价格低于保险目标价格时,保险事故发生,承保机构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对被保险人进行赔偿。

    2.保险费率

蔬菜价格保险费率为8%

肉牛(育肥牛)价格保险费率为6%

3.保险期限

蔬菜价格保险,保险期限自保险标的成熟采摘(或采收)开始时起至采摘完毕时止,肉牛(育肥牛)价格保险,保险期限为一年。具体保险期间以保险合同规定为准,并在保单中载明。

4.采价方式

保险标的市场交易价格数据参考“我的宁夏三农服务农产品价格查询”中公布的蔬菜和牛肉的价格为准

5.理赔服务

2022年我县价格保险理赔方法仍实行封顶赔付机制,即:在保险期间内,由于市场价格波动的原因,造成保险标的实际平均销售价格低于保险目标价格时,视为保险事故发生,承保机构按保险单约定进行赔付。在保险理赔过程中,实行封顶赔付机制,单一品种每亩的累计赔偿金额达到该品种当年保费的三倍时,保险责任终止。

  6.大灾风险准备

  保险经办机构应高度重视通过再保险转移分散大灾风险,确保新型农业保险的稳健性和可持续性,按照相关规定及时、足额计提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

五、补贴政策

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自治区财政对创新开展新型农业保险试点产品实施奖补的通知》宁财(农)发〔2021206号文件要求,我县蔬菜价格保险和肉牛(育肥牛)价格保险自治区财政补贴50%,县财政补贴30%,农户自缴20%。(此方案上报财政厅审定后,可根据我县财政实际情况,调整补贴比例施行)。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有序开展。县农业保险领导小组办公室要高度重视,切实提高对创新开展农业保险的认识,提高站位,稳步推进,积极协调财政、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物价、气象、保险等部门组织推进新型农业保险工作有序开展。

(二)积极引导,深入宣传。承保机构要加强宣传引导,利用多种形式做好保险政策、赔偿标准、责任范围等相关政策解读,严格落实农业保险各项制度,提高新型农业保险区域农户及生产经营主体的参与度。对新型农业保险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取得的经验做法及时向县农业保险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

(三)强化管理,协同推进。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资金管理,并会同农业、林业、发改、银保监等部门分工协作,齐抓共推,切实做好新型农业保险核查、监管及保费补贴,不得拆借或挪作他用。承保机构要严格落实农业保险的有关制度,依法合规展业。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财政局负责解释。有效期至202612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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