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640422001/2023-00036 | 发文时间 | 2021-09-24 |
发布机构 | 西吉县政府办公室 | 文 号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标 题: | 西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吉县全面推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单位),区、市驻县各单位:
《西吉县全面推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西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9月24日
西吉县全面推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
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
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全面推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是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是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和社会创造力的重点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和《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推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21〕50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全面推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创新政府服务和管理的理念、方式,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努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
(二)工作目标。坚持问题导向、高效便民、协同推进、风险可控的原则,在县本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办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时推行告知承诺制,以行政机关清楚告知、企业和群众诚信守诺为重点,推动形成标准公开、规则公平、预期明确、各负其责、信用监管的治理模式,从制度层面进一步解决企业和群众办证多、办事难等问题。
二、主要任务
(一)明确告知承诺制事项的范围。依照《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推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21〕50号),严格按照《宁夏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事项清单(2021年版)》推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清单共列出33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其中涉及县本级的事项12项(详见附件3)。
(二)确定告知承诺制适用对象。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对申请人自愿作出承诺并按照要求提交材料的,要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申请人不愿承诺、无法承诺或不愿承担不实承诺法律责任的,应当按照一般程序办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代为承诺的,应提交申请人明确授权文书。实行告知承诺制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其许可材料同时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要一次性告知和承诺,按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程序办理。申请人有较严重不良信用记录、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对有关告知承诺制的投诉举报要及时处理。
(三)规范告知承诺制工作流程。各相关部门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要按照全面准确、权责清晰、通俗易懂的要求,科学编制告知承诺制工作流程,修改完善办事指南和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书面告知的内容应当包括事项名称、设定依据、许可条件和材料要求、承诺方式、违反承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行政机关核查权力、承诺书是否公开、公开范围及时限等。相关要求要可量化、易操作,不含模糊表述或兜底条款。书面承诺的内容应当包括申请人已知晓告知事项、已符合相关条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以及承诺的意思表示真实等。工作流程、办事指南和格式文本要通过服务场所和平台、网站等渠道公布,方便申请人查阅、索取或下载。要建立退出承诺机制,在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办结前,申请人有合理理由的,可以撤回承诺申请,撤回后应当按原程序办理。
(四)明确告知承诺制监管规则。各相关部门要针对事项特点等分类确定核查办法,将承诺人的信用状况作为确定核查办法的重要因素,明确核查时间、标准、方式以及是否免于核查。确需现场核查的,要将承诺情况及时准确推送给有关监管人员,为一线检查、勘验及监管执法等提供信息支撑。相关数据尚未实现网络共享或难以通过在线、现场等方式核查的,可以请求其他行政机关协助核查,被请求协助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履行协助义务,不得推诿或者拒绝。对免予核查的事项,要综合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互联网+监管”等方式实施日常监管,统筹制定抽查比例和检查频次,根据风险状况确定检查覆盖面。对在核查或者日常监管中发现承诺不实的,要依法终止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或者予以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加强信用监管,建立告知承诺信用信息记录、归集、推送机制,依法科学界定告知承诺失信行为,将承诺人履诺情况全面纳入信用记录,并归集到自治区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立完善信用修复、异议处理机制,实现宽进严管、失信惩戒、社会监督、行业自律。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审批服务管理局负责本县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工作的指导和协调推进。涉及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事项的部门要积极组织人员做好宁夏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书(详见附件1)、宁夏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申请人承诺书的制作工作(详见附件2),并及时在许可办事窗口或部门进行公示、宣传工作,确保工作顺利开展。要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推动实行告知承诺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从申请、受理到审核、发证全流程“一网通办”“最多跑一次”。
(二)坚持便捷高效。优化服务流程,完善服务便民化措施,做好宣传工作,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平台和载体,全方位宣传推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重要意义、主要做法、典型案例和实施效果,使申请人充分了解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的内容,让申请人看得见、听得懂、用得上、得便利。广泛收集申请人对实行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工作及成效的评价意见,持续改进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三)强化风险防范。经申请人签署的告知承诺书,应当作为行政决定和行政许可证件的组成部分。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公开告知承诺书及事中事后监管情况,鼓励申请人主动公开告知承诺书,接受社会监督。对实行告知承诺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动态管理,建立科学评估机制。对责令整改仍不符合许可条件,且不符合条件的比例在该事项办理中频次较高的,根据权限予以调整。
(四)强化督查问效。要把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工作推进情况将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指标体系和年度效能目标管理考核。按照“权责一致、尽职免责、失职追责”原则,建立健全改革容错机制,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主动性。各有关部门在推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过程中发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送政府办公室和审批服务管理局。
附件:1.宁夏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书(范本)
2.宁夏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申请人承诺书(范本)
3.宁夏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制事项清单(2021年版)
附件1
宁夏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书
(范本)
一、事项名称
XXX
二、设定依据
1. 《XXX法》第X条:XXX。
2. 《XXX条例》第X条: xxx。
三、许可条件
本行政许可事项获得批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1.XXX。
2.XXX。
3.XXX。
......(由许可部门逐条列明)
四、提交材料
根据许可依据和法定条件,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XXX。
2.XXX。
3.XXX。
......(由许可部门逐条列明)
五、承诺方式
采取书面承诺方式。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向许可部门提交本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后的承诺书原件。通过网上办理的,应当按要求提供电子版材料。委托办理的,申请人还应签署委托代理书。
六、承诺的效力和法律责任
1. 申请人自愿作出能够具备全部经营许可条件的承诺并按要求提交材料,行政机关当场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2. 申请人承诺已具备经营许可条件,领证后即可开展经营活动;申请人尚不具备经营许可条件,但承诺领证后在一定期限内具备的,达到经营许可条件并按要求补齐材料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3.申请人在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未提交材料或提交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行政机关可视情况撤销许可决定。
4.在核查或者日常监管中发现申请人不符合承诺条件开展经营的,行政机关责令其限期整改,申请人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行政机关依法撤销许可决定,并纳入信用记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行政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2
宁夏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申请人承诺书
(范本)
(行政机关):
现就申请办理(事项名称)作出以下承诺:
一、已经知晓审批机关告知书的全部内容;
二、自愿签署告知承诺书,按照要求于XX日内补正材料,并符合许可事项相关条件;
三、领取许可证后,若发现承诺内容不实,或尚不具备许可经营条件的,立即停止经营活动,及时报告行政机关;
四、以上承诺意思表示真实,如有不实,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申请人姓名(或名称): XXX,联系方式:XXX,证件类型: XXX,证件号码: XXX.
申请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3
宁夏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制事项清单(2021年版)
序号 | 省级主管部门 | 改革事项 | 许可证件名称 | 设定依据 | 审批层级和部门 | “四级四同”对应事项名称 | 备注 |
1 | 自治区公安厅 |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 县级以上地方公安机关 |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 |
2 | 自治区公安厅 | 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 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 | 县级公安机关 | 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 |
3 | 自治区公安厅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审核 | 批准文件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 设区的市、县级公安机关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中信息网络安全审批 | |
4 | 自治区财政厅 |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审批 | 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 省级财政部门 |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审批 | |
5 | 自治区财政厅 | 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 | 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 县级以上地方财政部门 | 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 | |
6 |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 | 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 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 | |
7 |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经营性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 | 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内地与港澳台地区合作办学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 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 | |
8 |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 |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 | 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审批 | |
9 |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认定 | 城乡规划编制资质证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省级自 然资源部门 |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丙级资质认定 | |
10 |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从事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 从事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许可证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县级以上地方住房城乡建设(环境卫生)部门 | 从事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 |
11 |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 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乙级资质认定 | 交通建设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等级证书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省级交通运输部门 | 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认定 | |
12 |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 水运工程监理企业机电专项资质认定 | 交通建设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等级证书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省级交通运输部门 | ||
13 |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 道路货运经营许可 |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 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部门 | 道路货运经营许可 | |
14 |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 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许可 | 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 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部门 | 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许可 | |
15 | 自治区水利厅 |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认定(乙级) |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等级证书(乙级)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省级水利部门 |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认定(乙级) | |
16 | 自治区商务厅 | 从事拍卖业务许可 | 拍卖经营批准证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 | 省级商务部门 | 从事拍卖业务许可 | |
17 |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卫生许可证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部门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
18 |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 社会办医疗机构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 | 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 省级卫生健康部门 | ||
19 | 宁夏消防救援总队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设区的市、县级消防救援机构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 |
20 | 银川海关 | 口岸卫生许可证(涉及公共场所)核发 | 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 | 主管海关 | 口岸卫生许可证核发 | |
21 | 自治区市场监管厅 |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 市场监管总局;省级市场监管部门 |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 |
22 | 自治区市场监管厅 | 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食品相关产品、化肥)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 省级市场监管部门 | 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 | |
23 | 自治区新闻出版局 | 音像制作单位设立、变更审批 | 音像制品制作许可证 |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 省级新闻出版部门 | 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设立、变更审批 | |
24 | 自治区新闻出版局 | 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设立、变更审批 | 电子出版物制作许可证 |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 省级新闻出版部门 | 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设立、变更审批 | |
25 | 自治区新闻出版局 | 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不含商标、票据、保密印刷)印刷经营活动企业(不含外资企业的设立、变更审批) | 印刷经营许可证 | 《印刷业管理条例》 | 设区的市级新闻出版部门 | 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经营活动企业的设立、变更审批) | |
26 | 国家能源局西北监管局 | 电力业务许可证核发 | 电力业务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电力监管条例》 |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 | ||
27 | 国家能源局西北监管局 |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核发 |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 |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 | ||
28 | 自治区林草局 | 林草种子(普通)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 县级以上地方林草部门 | ||
29 | 自治区林草局 | 省级权限内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核发(已制定人工繁育技术标准的物种和列入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目录的物种) | 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 省级林草部门 | 权限内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核发 | |
30 | 自治区药监局 | 药品互联网信息服务审批 | 药品互联网信息服务资格证书 |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 省级药监部门 | 药品、医疗器械互联网信息服务审批 | |
31 | 自治区药监局 | 医疗器械互联网信息服务审批 |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 |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 省级药监部门 | 医疗单位使用放射性药品许可 | |
32 | 自治区药监局 | 医疗机构使用放射性药品(一、二类)许可 | 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 | 《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 | 省级药监部门 | 医疗单位使用放射性药品许可 | |
33 | 自治区市场监管厅(知识产权局) | 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 | 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 | 《专利代理条例》 | 国家知识产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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