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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640422001/2022-00049 发文时间 2022-06-20
发布机构 西吉县政府办公室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西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吉县生活垃圾填埋场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西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吉县生活垃圾填埋场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西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西吉县生活垃圾填埋场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单位),区、市驻县各单位:

     《西吉县生活垃圾填埋场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西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6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西吉县生活垃圾填埋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生活垃圾填埋场和垃圾填埋作业规范化管理,依据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运行维护技术规范》和《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规范》,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办法所称生活垃圾填埋场,是指用于处理、处置城乡生活垃圾,有阻止垃圾渗滤液渗漏的人工防渗装置,有对垃圾渗沥液和填埋气体进行控制、处理或预处理的设施设备,运行、管理及维护、最终封场关闭符合环保要求的垃圾处理场地。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范围内生活垃圾填埋场。因垃圾处置需要且经过县环境保护、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鉴定、核准而设置的简易或受控垃填埋场可参照此办法执行。

第三条 农村生活垃圾填埋场主体监管运营为各乡镇,各乡镇自行管理或与第三方服务公司签订运营合同,运营费由县财政纳入年预算。

  

第二章 垃圾填埋场运行管理

  

第四条  生活垃圾填埋场须在进入垃圾场的道路口显著位置设立醒目标志、标识。在专用道路和垃圾填埋区设置指示牌、车辆限速牌等告示牌。

第五条  垃圾填埋场专用道路须进行经常性维护和保养,保持道路设施完整,通行良好。(一)对填埋区每个作业倾卸点铺设延伸性简易道路,每日作业后须进行清理,确保下填埋作业正常进行。简易道路的路基必须碾压,以提高密实度,保证车辆通过。(二)专用道路要做好日常性清扫保洁。保持道路清洁,并道路两旁进行绿化。

第六条  垃圾场区内应设置必须的管理用房,配备必须的挖掘、推平、压实、覆盖设备和消毒、消防、灭蚊蝇、灭鼠及特殊防护设施。

第七条  垃圾填埋场管理(经营)单位须制定垃圾场管理制度和作业规范,加强对垃圾场的日常性和规范化管理。

第八条 农村生活垃圾填埋场不得接收处理危险废物和放射性废物。

第九条  填埋区等生产作业区严禁吸烟,严禁酒后作业。

第十条  填埋场运输车司机、装载机司机、压实机司机、吸粪车司机严格按照规程操作,非本岗位人员不得违规操作。

第十一条  填埋场配备消防器材应符合国家强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J 140 的有关办法

第十二条  严禁带火种车辆进入场区,场区内应设置明显防火标志,填埋区严禁烟火。

第十三条  填埋场必须设置有效的气体导排设施,填埋气体严禁自然聚集、迁移等,防止引发火灾和爆炸。填埋场不具备填埋气体利用条件时,应主动导出并采用火炬法收集燃烧处理。未达到安全稳定的旧填埋场应设置有效的填埋气体导排和处理设施。

第十四条  填埋场上方甲烷气体含量必须小于5%。内设建(构)筑物内,甲烷气体含量严禁超过1.25%。

第十五条  填埋场严禁人员入场进行拾荒。垃圾填埋场管理(经营)单位可根据《城市生活垃圾采样和物理分析方法》CJ/T3039 的办法,按有机垃圾、无机垃圾和废品可利用物(其中废品又分成纸类、金属、玻璃、胶革、其他)等基本分类,开展生活垃圾分类计量测定和废物再利用。

第十六条  填埋区地表水应及时通过排水系统排走,不得滞留填埋区。排水沟应保持 3%5%的坡度,大小依据汇水面积和降雨量确定。

第十七条  大雨和暴雨期间,填埋场应有专人负责防洪值班,巡查排水系统的排水情况,发现设施损坏或堵塞应及时组织处理。

第十八条  填埋区防渗系统具备渗滤液收集设施,包括导流层、盲沟、集液池、泵房等。渗滤液应当及时进行回灌处理,严禁造成渗滤池漫溢。渗滤液收集池边应设置安全防护装置,防止淹亡等事故发生。

第十九条  填埋区及其他蚊蝇密集区应定期进行消杀,每月对全场的蚊蝇、鼠类等情况进行检查,并对危险程度和消杀效率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调整消杀方案。

第二十条  消杀人员进行药物配备和喷作业必须穿戴安全防护用品,并严格按照药物喷洒作业规程开展作业。

第三章  垃圾填埋作业管理

  

第二十一条  填埋场作业人员须经过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熟悉填埋作业要求及填埋气体安全知识。运行管理人员应熟悉填埋作业工艺、技术指标及填埋气体的安全管理。

第二十二条  填埋区应根据地形制定分区单元填埋作业计划,并采取有利于雨污分流的措施。

第二十三条  填埋作业要保证全天候运行。必要时应设置雨季卸车平台,并准备充足的垫层材料。

第二十四条  填埋面应采用单元、分层作业,填埋单元作业工序为卸车、分层摊铺、压实,达到规定掩埋厚度后进行覆盖、再压实。每层垃圾摊铺厚度应根据填埋作业设备的压实性能、压实次数及垃圾的可压性确定,厚度不宜超过60厘米,且从作业单元的边坡底部到部摊铺;垃圾压实密度大于600kg/m3  

第二十五条 每一单元的垃圾高度宜为2- 4米。单元作业宽度按填埋作业设备的宽度及高峰期同时作业的车辆数确定,最小宽度不宜小于6米。单元的坡度不宜大于13。

第二十六条 每一单元作业完成后,应进行覆盖,覆盖土层厚度宜为20—25厘米。每一作业区完成阶段性高度,暂时不在其上继续进行填埋时,应进行中间覆盖,覆盖土层厚度宜大于30厘米。

第二十七条 每日作业完毕后应及时覆盖,以有效控制臭气扩散和蚊蝇孳生。覆盖材料可用软土、碎石或经选择的建筑渣土。覆盖层平整压实,以起到阻隔臭气、防止大量雨水渗入的目的

第二十八条 填埋区边坡HDPE膜保护层、尚未填埋垃圾的区域,其防渗和排水设施易受损坏,须进行日常检查、维护和管理。

第二十九条 垃圾场管理(经营)单位,须做好各种资料的收集。分班组、分工种分别填报日报、旬报、月报、年报,内容包括生产作业量、设备投放量、垃圾处置措施、污水监测等,并由专业统计人员统一收集。

第三十条 垃圾场管理(经营)单位应实行严格的责任制度,采用考勤管理方式对每班组(工种)的作业进行检查考核,确保作业质量。

  

第四章  填埋场环境质量管理

  

第三十一条 填埋场应建立二级以上的监测网络和完备的环境监测体系,设立监测人员,进行常规监测,及时归纳处理数据,对环境质量进行预测分析。同时也可委托地方县级以上环保监测部门进行日常监测,年度进行较全面的取样监测。垃圾场须每年进行环境质量检测评价,有完整的年度垃圾处理卫生监测评价资料,并提出改善环境质量的对策。

第三十二条 建立每年度水质、大气、土壤的控制达标目标。按照监测标准定期开展土壤监测。蝇密度测定方法参照现行国家标准《生活垃圾填埋场环境监测技术要求》GB/T17882- 2002 执行。蝇密度要求填埋区可视范围内少于10只/ m3,填埋场内生产区域和管理用房无蚊蝇。

第三十三条  严禁工业垃圾、医疗垃圾及其它有毒有害垃圾进入填埋场,特种垃圾进场必须办理申报手续,并提出处置意见,由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四条 垃圾场管理(经营)单位必须制定紧急事故和疫区生活垃圾填埋工作紧急应急预案和应急措施。并建立紧急情况下的垃圾填埋作业预案。

  

第五章  填埋场封场管理

  

第三十五条  填埋场填埋作业达到设计标高后,要进行封场管理。根据设计要求,严格按标准予以覆土,表层再覆以营养土,并植入简易绿被,恢复生态平衡,有效改变景观,确保安全。

第三十六条 填埋场封场顶面坡度不应于小5%。边坡大于10%时宜采用多级台阶进行封场。

第三十七条 填埋场封场后应继续进行填埋气体、渗滤液处理及环境与安全监测等运行管理,直至填埋堆体稳定。

第三十八条 填埋场封场后的土地使用必须符合下列办法:

(一)填埋作业达到设计封场条件要求,确需关闭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鉴定、核准。

(二)填埋堆体达到稳定安全期后方可进行土地使用,使用前必须做出场地鉴定和使用规划。

(三)未经环保部门进行专业技术鉴定之前,填埋场地严禁作为永久性建(构)筑物用地。

  

第六章  附 则

  

三十九  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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