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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2021-00468 发文时间 2021-02-22
发布机构 西吉县政府办公室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西吉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西吉县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西吉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西吉县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西吉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西吉县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单位),区、市驻县各单位:

《西吉县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已经十七届县人民政府第86次常务会议审定,现予以印发,请严格遵照执行。



                              西吉县人民政府 

                    2021222




(此件公开发布)



西吉县政府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根据国务院《政府投资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结合西吉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在西吉县辖区内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第三条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第四条 政府投资应当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 政府投资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第六条 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主要采取直接投资、投资补助等方式;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应当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发展改革部门和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要通过建立项目库加强对使用政府投资资金项目的储备。

第七条发展改革部门为政府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为整合财政涉农项目管理部门,依法履行使用政府投资资金项目的投资年度计划编制、项目库建立、组织实施、协调监督等综合管理职责。

审批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工作。

财政部门依法履行政府投资资金筹措和财务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审计部门依法履行对使用政府投资资金项目的审计监督职责。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县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履行相应的政府投资资金项目管理职责。


第二章 政府投资决策及审批


 县人民政府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和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统筹安排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规范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

 政府采用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按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审批部门依次审批。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安排的项目,由行业主管部门或资金管理部门审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批复资金申请报告可与下达投资计划合并办理。

项目单位应当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保证前期工作的深度达到规定的要求,并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以及依法应当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政府投资项目按照“谁投资、谁决策、谁审批”的原则确定审批权限。利用县级财政资金和整合财政涉农资金建设的项目,由县审批部门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对技术性和专业性强的项目也可由审批部门委托其他有关部门审批。申请中央资金或自治区政府安排建设资金的,根据自治区下放项目审批权限和简化审批程序有关要求审批。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严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相关规定进行审批

第十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在线审批制度”。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宁夏回族自治区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申报项目,审批部门应当通过在线平台,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手续。

审批部门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列明与政府投资有关的规划、产业政策等,公开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的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并为项目单位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第十 总投资5000万元(含)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审批程序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

总投资在5000万元—1500万元(含)的项目,或者国家相关规划以及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规划中所列的项目,可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初步设计,其中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含项目建设必要性内容。

总投资1500万元以下的项目,或者建设内容单一、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或者部分扩建改建的项目,或者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可直接审批初步设计(代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本中应当包含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内容。

第十 项目建议书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主要建设内容、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匡算、资金筹措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进行初步分析,并附相关文件资料

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有效期一般为2年,2年内未办理任何其他手续的,到期自动失效。

十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全面分析论证项目建设的可行性,明确建设规模、建设地点、工程设计方案、节能节水、生态环境影响、社会稳定风险、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招投标方案以及法律法规要求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评价评估的事项有关情况。

需新增建设用地或办理规划选址的项目,应当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审批部门对符合有关规定具备建设条件的项目,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应包含项目名称、建设地点、主要建设内容和规模建设工期、建设方式、投资估算和资金来源等内容,核准招投标方案,明确项目初步设计审批部门

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有效期一般为2年,2年内未办理任何其他手续的,到期自动失效。

十五项目初步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进行编制,明确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设备规格和技术参数等设计方案,并编制投资概算投资概算应包括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

初步设计报批材料应包括初步设计说明书、概算书、图纸及相关附件材料

审批部门对符合有关规定、具备建设条件的项目,批准初步设计。初步设计批复文件应当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筑与结构、附属配套设施、建设工期、投资概算和资金来源等内容

初步设计批复文件有效期一般为2年,2年内未开工建设或者未办理任何其他手续的,自动失效。

十六条根据本办法直接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或初步设计(代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涉及新增建设用地或者办理规划选址的,在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初步设计前,应当依据相关规划、县人民政府相关会议决定,申请取得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十七条报批初步设计时,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10%()的,项目单位、建设地点等发生变更的,技术方案调整对生态环境、社会稳定影响超出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应当报经原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部门同意。对非客观原因增加项目投资概算的,项目单位、建设地点、技术方案变化对项目实施将带来明显影响的,原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部门应当要求项目单位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十八项目审批部门在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时,可以采取委托具备相应资信的工程咨询机构或者自行组织专家评审会议等形式,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咨询论证,咨询论证结果作为项目审批的重要参考

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较大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在中介服务机构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评议、风险评估的基础上,经人民政府审议后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十九 专家论证会由审批部门负责召开,同时邀请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安监等有关部门专业人员参加论证,形成结论意见。

二十 审批部门应建立政府投资项目论证专家库。凡需论证的项目,审批部门原则上从专家库中依据专业类别至少抽取不少于3名参加论证,对投资较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项目,要邀请区、市专家进行论证。

二十一 项目审批部门委托开展或者组织的项目咨询评估,产生的咨询费用由项目审批部门承担并纳入本级财政预算。论证费用由项目单位在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中列支并计入项目总投资。

二十二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的项目,采取政府资本金注入方式的,应当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编制专门章节,对项目PPP模式的可行性进行论证。主要从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规划要求、技术和经济可行性、环境影响、投融资方案、资源综合利用、是否有利于提升人民生活质量,以及政府投资必要性、政府投资方式、项目全生命周期成本、运营效率、风险管理、是否有利于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等方面,对项目是否适宜采取PPP模式进行分析论证

拟采取PPP模式的企业投资项目,应当单独编制PPP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报出资政府本级审批部门审批。

在完成项目立项审批后,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开展PPP项目物有所值评价、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和实施方案审批,进行PPP项目采购。


第三章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


第二十三条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规划、年度工作任务,结合财政收支情况,由发展改革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各自负责安排的政府投资项目编制年度计划。年度计划是政府投资项目安排预算资金的依据,未纳入年度计划的项目原则上当年不予安排资金。

二十四政府投资项目实行计划管理,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征集汇总本级政府有关部门、下级政府和有关项目单位的政府投资项目申报文件,行业主管部门(单位)对申报列入储备库的项目要与上级相关部门充分对接,于每年8月底前报发展改革部门,发展改革部门与财政部门衔接确定年度政府投资资金总规模,编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报人民政府研究批准后实施。财政部门根据年度计划,编制政府投资项目支出预算,提交人民代表大会或人大常委会审议。

二十五 对未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得投资建设审批部门不得擅自审批。确需利用县级财政性资金建设或需县财政配套资金建设的项目,应先由项目建设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以正式文件向县人民政府呈报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在征得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报送审批部门汇总并与财政、发改部门协商提出初步意见,对总投资1000万元(含)以下项目提交政府常务会审定,对总投资1000万元(不含)以上项目提交县委常委会审定,审定后增补到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实施

二十六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当明确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工期、项目总投资、年度投资额及资金来源和项目效益等事项。

二十七 政府投资项目突出精减高效的原则。发改部门将审定后的年度投资计划送审批部门,审批部门根据年度投资计划进行项目审批,建设单位不再提供同意实施项目的文件、会议纪要、领导批示,并将审批文件送发改部门备案。

二十八 年度计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调整的,由计划编制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调整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二十九 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批准的预算,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库管理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办理政府投资资金拨付。


第四章 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


三十 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投标活动严格遵守《宁夏回族自治区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应招标项目的具体范围包括: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

(三)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三十一 本办法三十条范围内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三十二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要严格按照审批部门批复文件核准的项目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组织招投标,不得擅自随意更改,确需变更的,须报审批部门进行批准。

三十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不得违法限制或排斥其他地区、其他行业潜在投标人参加本地区、本行业的招标投标活动,不得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不得非法干涉招标人、投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自主权。

三十四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PPP项目)的咨询机构和社会投资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14215号)等规定公开招标采购。

三十五 不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依法自主确定是否招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进行招标。

第三十六 行政监督部门不得通过设置中介名单、中介机构库,采取摇号、抽签、遴选以及指定等方式,限制招标人自主选择招标代理机构。

三十七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由发展改革部门审查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招标时,招标内容及其招标控制价不得超出项目批复的建设内容和批复概算工程费用,否则不予开标。因特殊情况造成概算编制、审定有误的,应当经原审批部门确认调整批复文件后方可开标。

三十八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进入依法设立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全过程招标投标活动。由县级审批部门审批的项目原则上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对专业性强,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无该类专业评标专家的,在征求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意见的基础上,并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可申请在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招投标或从自治区专家库中抽取专家。招标人不按规定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投标的,招标结果无效。


第五章 政府投资项目实施


三十九 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前,应当完成本办法规定审批和招投标程序,并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建设项目开工建设条件;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得开工建设。

第四十条政府投资项目要严格按照审批部门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实施,不得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或改变设计方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并严格执行建设工期。

四十一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等制度。

四十二 严格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审批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履行概算管理的监管职责,项目单位对概算管理负直接责任。

第四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审批部门核定的投资概算。

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及时编制概算调整方案,落实资金来源,并附调整概算有关文件材料,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核定。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由不同审批部门审批的,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应当对概算调整方案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征求原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部门同意后进行核定。

概算调增幅度超过原批准概算10%(含)的,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应当先委托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并按照政策规定完成概算调整前各项工作,报县人民政府审定。

第四十四条项目建设单位要坚决杜绝“低价中标,高价结算”行为,凡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增加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或未按程序变更而引起结算增加的,一律不予调整;未经法定程序调整概算的,财政部门不予认可该部分变更,不追加拨付工程款。

四十五 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批准的资金来源确保落实到位。项目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工程施工合同,根据施工进度及时拨付建设资金,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四十六 中央预算内和自治区预算内投资项目实行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申报、月调度制度。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建设单位将项目基本信息录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并于每月8日前由建设单位对项目建设基本情况、工程进度、资金管理使用、投资完成等各类信息进行填报更新,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后,推送至自治区发改委。

四十七对于总投资500万元以上的项目必须纳入固定资产投资统计范畴,在项目开工后,项目建设部门必须明确专人按要求向发展改革部门上报项目实施基本情况;同时,按统计部门要求报送入库统计需要的材料和手续,并及时准确上报项目统计报表,确保应统尽统。

四十八 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应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转移、挪用、截留、挤占。工程款必须在完成招投标、签订施工合同及备案手续、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后方能核拨

四十九 政府投资项目应按照工程进度分批拨付工程款,财政部门应制定统一的资金拨付审核表,企业拨付工程款时,必须编制工程进度月报,由项目建设法人单位相关人员和监理企业负责人签字后支付。

五十 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由财政部门组织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项目单位上报的工程结算进行审核。项目法人单位委托中介机构进行竣工财务决算。

第五十一条 发展改革部门或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已建成投资项目,委托中介服务机构进行项目绩效评价。


章 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


五十二 县审批部门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执行。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按照谁审批、谁验收的原则,项目单位应在6个月内报请项目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审批部门无项目监管职能的,整合财政涉农资金项目报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其余项目报发展改革部门)组织竣工验收。办理竣工验收确有困难的,报验收部门研究同意后延期验收,延长期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国家对行业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五十三 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和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五十四 政府投资项目验收部门应会同建设项目主管部门、相关行业部门,并吸收有关专家,根据工程规模大小和复杂程度,组建验收委员会或验收工作组负责对项目进行竣工验收。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协助做好竣工验收工作。

五十五 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主体工程、辅助工程和公用工程已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全部建成,能够满足使用需要

(二)重大设计变更和概算调整已完成审批手续;

(三)项目建设单位已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初验合格;土地、规划、工程质量、消防、节能、档案资料、环保等根据行业相关规定通过专项验收;

(四)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并经相关部门或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审核或审计。

五十六 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主要审查下列内容:

(一)项目审批情况;

(二)项目是否按照批复的规模、标准、内容建成;

(三)国家、自治区及行业强制性标准和规范执行情况;

(四)项目运行情况、工程质量和相关资料;

(五)项目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或审计情况;

(六)项目各专项验收情况。

五十七 项目建设单位为项目竣工验收责任主体,对竣工验收资料规范性、真实性负责;主管部门负责督促项目建设单位落实竣工验收条件、完善竣工验收资料、及时提请竣工验收,落实遗留问题整改。

五十八 验收结束后,验收部门根据验收意见作出相应处理,认定竣工验收合格且不遗留问题的,应印发竣工验收鉴定书;认定竣工验收合格但明确提出遗留问题和处理意见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完毕后印发竣工验收鉴定书;认定竣工验收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重新申报验收。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

政府投资项目结余的财政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回国库。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五十九条 发展改革部门、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依法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相应的监管责任。

第六十条发展改革部门、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依法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项目全过程监督检查,并采取在线办理或系统关联等方式将项目代码、审批事项、要件办理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等项目信息通过在线平台实现信息共享。

项目审批文件、招标投标、公共资源交易、监督检查、后评价、行政处理、行政处罚、信息公开等涉及使用项目名称时,应当同时标注项目代码。

第六十一条项目开工前,项目单位应当登录在线平台报备项目开工基本信息。开工后,项目单位应当在每月10日前在线报备项目建设动态进度基本信息。项目竣工验收后2个月内,项目单位应当在线报备项目竣工基本信息。

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将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

第六十二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以及监督检查的信息应当依法公开。

第六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绩效管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环境保护管理等事项,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章 责任追究


六十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超越审批权限审批政府投资项目;

(二)对不符合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予以批准;

(三)未按照规定核定或者调整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概算;

(四)为不符合规定的项目安排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

(五)履行政府投资管理职责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情形。

六十五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依照有关预算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二)未按照规定及时、足额办理政府投资资金拨付;

(三)转移、侵占、挪用政府投资资金。

第六十六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根据具体情况,暂停、停止拨付资金或者收回已拨付的资金,暂停或者停止建设活动,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行政或法律责任:

(一)未经批准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开工建设政府投资项目;

(二)弄虚作假骗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或者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

(三)未经批准变更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地点或者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

(四)擅自增加投资概算,或在报审的工程计算书中无正当理由扩大工程投资的;

(五)要求施工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垫资建设;

(六)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者不按照建设工期实施已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

第六十七条 项目单位未按照规定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或者转移、隐匿、篡改、毁弃项目有关文件、资料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六十八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章 附 则


六十九 国家、自治区对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相关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十本办法自2021225日起施行。《西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吉县地方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和责任追究实施办法〉的通知》(西政发〔201820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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